理念到行动:终身教育治理的政策法制演进与现代化探寻

□ 兰 岚

终身教育思想源远流长,伴随人类文明进程不断发展演进。现代终身教育思潮于改革开放后引入我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政策法制激励逐步实现了本土融合,为终身教育的现代化治理奠定了基础。疫情冲击、技术革新、老龄化加剧,人类社会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上升,终身教育对于打造韧性社会的重要价值愈加凸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教育2030行动框架》指出:全球教育2030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全纳、公平的优质教育,使人人可以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终身学习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十四五”期间“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也提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1]。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2],依法治国的科学论断及“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为教育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宏观背景。总结终身教育的治理经验,积极回应教育实践中不断高涨的法治诉求,将成熟的政策经验及时上升为法治战略,以科学的法治理念和方法提升法治效能,推进终身教育的现代化治理,助力学习型社会的全面实现。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长河中,终身教育思想伴随着人类文明进程不断发展和丰厚。早在依靠宗教进行国家治理时期,许多宗教教义就阐明了终身修炼、终身领悟的主张,体现出提倡个体终身成长与发展的终身教育理念雏形。佛教教义提出人只有坚持不懈地“终身修炼”,才能达到生命的最高境界,亦即涅槃之意,而达到这一境界的唯一途径就是“终身修行”。基督教的《圣经》也对基督教信徒提出要求:无论身处贫穷或富裕,抑或健康与多病,都应坚持忏悔与学习。[3]伊斯兰国家在早期就开始倡导学习是穆斯林信徒持续终身的信仰。伊斯兰文化中,全面代表知识这一表述且受最高推崇的就是“真知”。《古兰经》中不断重复:“从生到死不断地探求真知”,意为不断学习、探求、悔悟之意,宣扬对知识的学习和传播是对真主安拉的尊崇。宗教教义被作为伊斯兰国家的治理依据,鼓励信徒依赖终身信仰积善成德,这些为穆斯林的终身学习提供了动因。在伊斯兰文化体系中,终身学习被看作是穆斯林男女信徒的天职,从摇篮开始直至进入坟墓都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因为真知是永无止境的,就像安拉一样广袤无边。[4]这些宗教教义与现代终身教育思想在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上有本质不同,但对于教育与人的终身发展,以及教育与社会生活的联系,都体现出相同的思考。

在我国漫长的教育发展历程中,终身教育思想早已萌芽并有所记载和论述。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被誉为是“发现和论述终身教育的先驱者”[5]。孔子主张“有教无类”,意在教育对象不分类别,不分年龄,其实就是终身教育思想中所倡导的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孔子大力兴办私学,将受教育的机会推向更广泛的人群。据《史记》记载,孔子的学生分布各个年龄层次,囊括了从少年、青年到老年群体。而且,孔子教育学说中提倡“仁”的思想,就是要求人们终身修炼、终身学习,意在主张人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正是孔子一生“学而不厌”的真实写照。汉代学者刘向亦曾在书中记载,“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
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
老而好学,如秉烛之明”,意在鼓励人们终身学习。宋代文豪欧阳修认为,“学之终身,有不能达者矣。于其所达,行之终身,有不能至者矣”,主张学习是贯穿人一生的,践行也是贯穿人一生的。到了近代,陶行知先生多次在论著中阐述终身教育思想。1934年2月,他在《生活教育》一文中指出,“生活教育与生俱来,与生同去”,后来,又提出“活到老,做到老,学到老”。1945年10月,陶行知先生在其发表的一篇以英文撰写的名为《全民教育》的论文中提出办好“全民教育”的十八项原则,其中第四项原则的英文表述为“education for the whole life”,意为“一生的教育”,其精神实质就是现在所讲的终身教育。以上所举只是沧海一粟,无论在人类历史还是我国的教育发展历程中,都蕴含着极其丰富的终身教育思想,虽不够系统、完整和体系化,但朴素的教育理念仍体现出教育应贯穿人一生的主张。

终身教育思想在20世纪60年代后形成明确的概念,并成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教育思潮,标志其诞生的重要事件是保罗·郎格朗(Paul Lengrand)发表的题为“终身教育(EducationPermanente)”的报告书。①该报告一经发表就引起广泛重视,迅速在世界范围传播并获得广泛认同。196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终身教育”上升为一项重要理念,并作为在教育方面全部工作的指导性思想,着力在世界范围加以推广。至此,终身教育理论体系开始逐步形成。1970年,保罗·朗格朗(Paul Lengrand)又推出代表其终身教育思想的力作《终身教育导论》(AnIntroductionofLifelongEducation),“终身教育”被解释为完全意义上的教育,是一系列具体的思想、实验和成就,“终身教育应包括教育的所有方面、各项内容,包含教育的各个发展阶段和各个关头之间的有机联系”,“终身教育是一个人从出生那一刻起直到生命终结为止的不间断的发展过程。”[6]也就是说,从终身教育的视角来看,教育不再止于儿童期和青年期,它持续地进行直至贯穿人的一生,终身教育就是借助这种方式,满足个体及社会的永恒要求。[7]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朗格朗的终身教育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特意将1970年确定为“国际教育年”。自此之后,终身教育理论不断向纵深发展,如:罗勃特·赫钦斯(Robert Hutchins)的《学习社会》、舒瓦茨(Schwartz)的《终身教育——21世纪的教育改革》(1972)、埃德加·富尔(Edgar Faure)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1972)、埃特里·捷尔比(Ettore Gelpi)的《终身教育——被压制与解放的辩证法》(1983)等等,进一步丰富与拓展了终身教育思想,促进终身教育理论体系的形成,为终身教育实践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迈入新的人类纪元,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研究报告《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8],同年又发布了《教育2030行动框架》[9]。这两份报告均指出教育的使命是“全民终身学习”,并提出相同的教育发展观:终身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超越功利化的教育方式,实现教育融入生活的教育愿景,将教育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趋于统一。2020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学习研究所发布《拥抱终身学习文化:对未来教育倡议的贡献》,该报告提出“逐步推行终身学习的普遍权利,将学习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0]由此可见,伴随人类文明进程,终身教育的思想体系愈加完整,在打造韧性社会方面体现出重要的价值和旺盛的生命力,最终终身学习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彰显出时代价值。

改革开放后,现代终身教育思潮引入国内②,由于和我国古已有之的教育思想相吻合,终身教育理念很快得到广泛认同。到了20世纪90年代,终身教育进入国家政策层面,逐渐开启了本土推广与融合的进程。

1.学习型社会提升为国家治理目标

1993年“终身教育”的词条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出现,此时仍是作为成人教育的概念范畴。1998年,教育部出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在国家政策文本中以独立身份出现,也开启了教育政策推进下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努力与尝试。

进入21世纪,伴随着全民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的教育理念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加之老龄化问题与公民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构建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发展目标频繁出现于国家政策文本。2002年,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首次出现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建设学习型社会”由此纳入国家治理目标(详见表1)。从此后的3份报告内容(2007、2012、2017)可见,学习型社会建设已成为我党领导国家发展矢志不渝的努力方向,这就为传统的学校教育体系向终身教育体系的实践转型确立了道路自信。

表1 中共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

2.终身教育的价值功能得到广泛认知

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队伍、市场经济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对于终身教育提高人才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拓展教育机会的积极意义都给予了高度肯定(详见表2)。政策的宣传与引领对终身教育理念的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终身教育的价值功能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也开拓了终身教育在我国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表2 国家政策文件中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2000—2009)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在2020年“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这一阶段性目标确立了自2010年起未来十年终身教育发展的着力点,促进了终身教育实践的繁荣,也促使学界更热烈地探讨终身教育体系本土构建的相关问题。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在面向未来十五年的发展规划中,终身学习被确立为教育现代化的八大基本理念之一,明确在2035年“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建立全民终身学习的制度环境”。同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十四五”期间教育领域的重要发展目标(详见表3)。

表3 国家政策文件中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2010—2021)

面向2035的教育现代化赋予终身教育事业新的历史重任,“教育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强国战略投射在终身教育领域要求建立、健全“服务全民”和“高质量”的终身学习体系,终身教育促进公民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认知,现代教育事业的发展格局与终身教育“以人为本”及“教育贯穿终身”的发展理念趋于统一。

3.终身教育实践按要点规划稳步推进

为配合国家政策的具体落实,教育部从2000年开始将终身教育的具体实施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要点(详见表4),终身教育实践在其指导下稳步推进。从工作要点的内容安排来看,结合当下国家政策提供的发展原则与思路,将宏观策略分解、细化为具体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加强了在教育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以及终身学习的支持系统相继纳入了建设重点,学习成果的认证制度也进入试点阶段。按时间纵轴来看,工作内容的设计有精细化的趋势,着力点也逐渐清晰。伴随政策经验的成熟与法治诉求的高涨,终身教育立法的调研与准备亦进入工作要点。

表4 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中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 (2000—2021)

纵观终身教育的政策化历程,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终身教育已由最初的理念探讨走向本土探索。通过终身学习提升公民素养、促进公民可持续发展,最终迈向学习型社会的发展目标于国内已形成共识。当然,政策化进程并非一帆风顺,其间也曾遭遇了一些曲折和反复,一度出现的两个体系之争(国民教育体系与终身教育体系)[11]引发学界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分歧的产生表象上看是对终身教育理念的认知出现误区,窄化了终身教育应包含所有教育内容和形式这一范畴,本质上仍是终身教育本土化进程中如何接纳与取舍的发展思路问题。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稳步前进,教育根基逐渐深厚,教育强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使得以终身教育视野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发展思路彰显出时代价值。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政策治理方略逐渐与终身教育理念走向统一,我国终身教育的政策治理经验趋于理性和成熟。

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统领下,由教育基本法以及教育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统一体。终身教育目前尚未进入宪法层面,教育基本法确立了终身教育的合法地位。随着终身教育实践的繁荣,如何实现终身教育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成为重要议题,通过专项立法实现源头治理、长效治理的法治诉求也愈发凸显。

1.《教育法》确立终身教育的独立法律地位

随着终身教育理念在国内的普遍认同与政策化进程的加快,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开始进入法制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根本法,具有教育基本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在1995年出台时对终身教育的相关概念就已经有所涉及,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合法地位。该法第十一条、十九条及四十一条均对终身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③,“建立与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内容均列入法律规范性范畴。自此之后,终身教育的独立地位在法制层面获得支持,促进了终身教育实践的开展,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也成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教育法》实施二十年之后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了专项修订④,将原法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表述修改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表明国家期待通过立法的顶层引领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与此同时,立法内容中增加了学前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于现有学制教育之外的两个维度进一步延伸,对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健全具有积极意义。2021年4月29日,《教育法》再次修订⑤,此次修订变动较小,并未涉及终身教育的核心内容。终身教育领域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需要专项立法予以支持。

2.终身教育的法治诉求

1998年,全国“两会”中提出了关于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的立法建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报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是“纳入终身教育(学习)立法中进行准备,并建议地方立法先行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详见表5)。此后,2007、2009和2010年,与终身教育相关的立法建议又相继被提出,审议结果均为纳入终身学习法。

表5 终身教育领域相关的立法提案及审议情况

2006年开始,立法提案中有了专门针对终身教育的立法建议,2011年之后该立法建议每年都会被提出。2017年,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建议“继续教育将不再单独立法”,纳入终身教育(学习)立法的相关工作当中综合考量,终身教育国家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愈发凸显(详见表6)。在此背景下,地方立法先行先试,2005年《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出台,后续又有上海市(2011)、太原市(2012)、河北省(2014)、宁波市(2015)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相继落地,为推进地方终身教育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宝贵的法治经验,也为国家立法的出台提供思路。

表6 终身教育的立法提案及审议结果

从表5、表6可知,国家终身教育的立法呼声开始较早且持续多年,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认为“终身教育(学习)立法确有必要”,“建议教育部加强立法准备工作与研究论证”。2013年,审议结果中回复“关注立法研究进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从教育部的年度工作要点来看(详见表4),2001年提出“调研、起草《终身教育法》”,2003年提出“研究起草《终身教育法》”,2008、2009年提出“加快起草《终身学习法》”,2018年又提出“组织开展终身学习立法研究”。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立法准备工作共有5次纳入了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但表述和重点均有变化,从“调研、起草(2001)”“研究起草(2003)”到“加快起草(2008、2009)”,沉寂9年之后,2018年的工作要点重回“立法研究”阶段。面对不断丰富的终身教育实践,法治诉求愈加强烈,使得国家终身教育立法准备工作再次启动,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不无遗憾的是从“立法起草”又重回“立法研究”阶段。终身教育(学习)的立法准备工作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曲折、反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终身教育领域的法治诉求未得到有效回应。

根据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65岁以上人口占比13.5%[12],即将达到联合国提出的14%的深度老龄标准。公民可持续发展、人口素质的整体提升以及积极老龄化的现实挑战均对终身教育的国家供给与服务能力提出要求。2020年8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身学习研究所发布《拥抱终身学习文化:对未来教育倡议的贡献》的报告中提出“逐步推行终身学习的普遍权利,将学习确立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0]终身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理念指导现代教育体系的构建,将终身学习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实现和保障,以现代化治理方式推进终身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具有迫切性。

1.治理思路:教育法治推进终身教育的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一系列重大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种战略安排标志着我国的法治认识和实践已整体推进到国家治理体系当中。[2]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3]2021年11月,党的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14]2021年12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再次强调,“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法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15]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律概念,与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密切联系。在当代社会,“规则之治、良法之治、法律至上、限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一系列理念构成了法治的精神内核。[16]简言之,提倡法治意在追求一种良法善治的治国理政之道,这是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提供了现阶段教育法治发展的宏观背景,同时对教育法治提出要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的要求。[17]法治建设全面向纵深发展,只有从“法治概念”的认同走向“法治理念”的认同,才能真正形成法治思维。《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终身学习”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理念之一,教育现代化坚持“依法治教”原则。[18]伴随终身教育时代的到来,教育迈向全民性、终身性和服务性,“十四五”期间建成“教育强国、人才强国”,2035年在我国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进入学习型社会。在终身学习已被视为公民生存权、发展权核心内容的时代下,整个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基本的终身学习权利观,这就要求教育治理思维也随之发生转变,为公民终身学习的实现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

2.治理基础:终身教育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

教育法治作为一种动态的法律运行机制,在逻辑构造上涵盖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教育司法等内容。[19]实现终身教育法治,首先要有良法可依,健全的终身教育法制体系是实现善治的基础。因此,应在国家终身教育立法统领下,地方终身教育条例积极跟进,同时配合其他相关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终身教育领域的全面法治。

依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与《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确立的任务,大力加强教育立法工作,终身教育立法一直位列其中。如今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已经结束,终身教育国家立法仍未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从前文(表5、表6)的统计数据可知,截至2021年,人大提案中共有11年提出制定“终身教育(学习)法”的立法建议;
有4年中提出直接相关(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素质教育、社区教育等)的立法建议,审议结果均为纳入终身教育立法考量。由此可知,终身教育(学习)立法的必要性已得到充分论证并达成一致。对于终身教育国家立法的高诉求而言,立法准备工作具有一定的迫切性,加强立法研究、推进国家立法进程是当下的历史选择。

与此同时,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陆续出台开创了终身教育成文法的先例,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亦能够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同时,需要鼓励地方终身教育立法的积极推进,促进、规范地方终身教育的开展,保持地方立法与终身教育科学理念的一致性。但在已有的立法实践中,传统治理思维的固化与滞后性依然存在,部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仍然鲜明地体现出“重效率、轻公平;
重实体、轻程序;
重秩序、轻自由”的价值倾向。[20]随着终身教育立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也更加成熟,已出台的地方终身教育立法应加快修订工作,及时去除较为陈旧的立法内容,修正与终身教育思想及先进的立法理念不符的内容表述。[21]随着教育法治理念的普及与法治能力的提升,教育立法已经不能只简单看重立法的数量,而是更为强调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也就是说,我国应从教育立法数量转向立法质量的追求。跨向第二个一百年,迈向新征程的教育法制应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国家立法资源相对较为有限的情况下,不要忽视修法和释法工作,提升已立法律的可适用性,提高现有法律的使用效能。此外,注重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协调,超越各个教育部门自身的利益限制,推进终身教育立法与其他法律的良性互动,加强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意识和权益分配的平衡统筹,为终身教育领域的全面法治奠定基础。

3.治理效能:终身教育“法制”到“法治”的实践转型

我国在2018年的第五次宪法修订中,将宪法序言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变化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为“法制”到“法治”的实践转型确立了依据。法律需要被信仰,更需要被实施,否则形同虚设。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则构成法制的目标与价值追求,可以说,“法治”是比“法制”更高的实践要求。

“法制”到“法治”的转型实质上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理论认识与法治建设的基本发展脉络。随着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深入,如何有效提升法治效能、提高法治能力成为一个重要议题。“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但区别非常显著。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规范或系统的简称,它包括以法律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是发挥法律调节作用的国家治理工具,其基本构成要素是具体的规则;
法治则要求国家政治民主和公民普遍守法,是掌握法律这一治理工具,充分发挥治理效能的方法,其基本构成要素是能够普遍适用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程序正当等等。[22]第二,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机器通常需要建立法制基础,以法制进行维护;
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更倾向于一种治理思维和方法,即使有了国家与法制也不一定能够实现法的治理,法治属于更高层次的追求。第三,法制是对一国法律制度、规范等的客观描述,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治则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承载着文明、自由、民主等现代价值观念,并将这些观念付诸法律实践,实现法的治理。

在国家法治从理论到实践的相互影响与推动下,教育领域也正经历从教育法制向教育法治的过程转变,这一发展演进决定了中国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与基本面貌。教育法制侧重于教育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而教育法治则更加强调人们在协调各种教育关系、进行教育管理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的性质。[23]教育法治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之外,囊括了教育法的实施、教育法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调控、教育法对教育纠纷的解决,同时也包括教育法制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保障,等等。[24]教育法治体系可以理解为一个将立法与执法、规范体系与规范的运作体系予以有机结合的功能性、结构性和动态性的复杂构型。

倡导终身教育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律概念的转换,其核心是对终身教育理念、观念与治理思路的转变。随着国家整体民主与法治水平的日益提高,“义务本位”逐渐向“权利本位”转型与突破,这一外部环境的变化为公民终身学习权利的确立、实现与保障带来了良好契机,终身教育的治理理念应随之与时俱进,实现相应的自我变革。这就意味着在终身教育的法治进程中,不再单纯依赖或满足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而是在以人为本、权利本位以及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注重对公民终身学习这一基本权利的认可、实施与保障,关注公民终身学习具体路径的创设,让终身学习作为一项人权从赋予走向实现。

迈向第二个一百年的新征程,我国开启了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的历史性跨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教育法治在现阶段发展的宏观背景,同时对教育法治提出要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相契合的要求。教育治理与现代化法治实现内在结合,才能以独立自主的姿态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现代化道路。2035年在我国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进入学习型社会,终身教育的法治建设被赋予新的时代使命。完善终身教育法制体系,夯实法治基础,提升法治效能,通过终身教育的现代化治理持续优化终身学习生态系统,以促进公民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助力学习型社会的全面实现。

注 释:

① 保罗·郎格朗(Paul Lengrand,1910—2003)于1965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的“第三届促进成人教育国际委员会”上发表了题为“终身教育(Education Permanente)”的报告书。

② 1979年5月,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业余教育的制定和措施》一书中收录张人杰撰写的《终身教育——一个值得关注的思潮》,这是国内传播现代终身教育思想的第一篇论文(参阅:刘秀峰,廖其发.新时期我国终身教育发展述评[J].继续教育,2011(6):18-20.);
1982年1月,任宝祥在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终身教育》一文;
《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终身教育导论》相继于1979年和1985年在中国翻译出版。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④ 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众多法律进行过统一修订。2015年12月27日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修订是第一次,修订后的《教育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⑤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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