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档案法规的部分相关法律的研究

刘 扬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哈尔滨 150080)

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和颁布,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和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此类法律对档案法规更多的是具有依据和指导意义。

1.1 档案法规与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档案法规与宪法属于从属关系,所有的档案法规的制定和实行都必须以不与宪法相抵触为准则;
同时,宪法中相关条文也是档案法规制定的基础和实行的参照依据。

从指导原则看,宪法是制定档案法规的基础。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国家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档案工作,其制定法律也应当依次为基础。从执法依据看,宪法是档案法规效力的保障。宪法切实保证了《档案法》的效力,体现出“有法必依”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档案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有了的宪法保障。从法律内容看,宪法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纲领。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时文化遗产。”而档案法第2条中“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时记录”等条文,正是对宪法中的“文化事业”、“历史文化遗产”等条目在档案专业领域的详细阐明。

1.2 档案法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档案部门作为国家文化事业机构,承担着保护国家历史财富,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任务,所以档案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既定法律,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语言文字规范。但是,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历史记录,《档案法》明确要求保证档案记录内容的历史原貌,维护档案的原始记录性和凭证参考作用,所以在历史档案中,许多文献材料并没有使用统一规范的语言文字。针对档案客体这一特殊情况,应当充分学习和参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寻求在档案工作执法和守法中的合理适用。

1.3 档案法规与科学技术普及法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内容涉及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的多个方面。充分利用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优势,为社会提供服务,是档案工作的任务之一,其中也包括举办档案展览、进行义务宣传、开展文化教育等科普性质的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法在此基础上为档案机构的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进行科普活动的法定义务。

2.1 档案法规与会计法

会计工作是单位财务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会计档案建设方面,会计法从专业法律的角度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会计工作必须同时遵循《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本身就属于档案范畴,必须妥善保管。在这一问题上,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切实体现了档案法规在会计工作中的效力,它和《档案法》之间是一种紧密衔接、相互协调的关系[1-3]。

2.2 档案法规与标准化法

执行标准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档案工作中同样存在着标准化问题,档案部门应当执行标准化的规定,实现档案价值鉴定、保管期限、分级管理等方面标准制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此外,标准档案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标准制定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归档,保证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可以说,在具体工作中,标准化和《档案法》之间相互制约,互补互用的关系。

2.3 档案法规与广告法

广告活动是争取消费者群体、丰富人民物质生活、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一种手段。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在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档案,设计者要建立广告设计档案,切实保证广告及相关档案的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广告业务档案制度的建立,广告法也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既是对《档案法》适用性的认可,又是对《档案法》法律效力在广告活动中的认定。

3.1 档案法规与著作权法

档案都由一定的知识内容和形式构成,具有知识性和信息性特征,不少科技档案、文学艺术档案等可以视为智力活动的成果,所以档案的作者也应当因其付出的智力劳动而得到相应的认可——即享有著作权。《档案法》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都已体现了档案法规中的著作权保护思想,但仍缺少细致具体的阐述。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认定、权利的归属、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等作出了详细的法律上的解释,这些条文对于档案工作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同样适用。所以著作权法为档案工作提供了严谨的法律参照,为深入和广泛推行档案法规创造了有利条件[4-6]。

3.2 档案法规与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契约,其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作为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所以凭证作用是体现合同效用的重要方面。首先,履行合同约定的民事行为较之合同文本的签订一般都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特别是一些长期合同的履行,需要在合同签订后的相当长时间才能完成,这时,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保管真实的历史记录,为合同的履行保留法律上的凭证就尤其重要了,所以按照合同法订立合同的同时也应按照档案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合同档案,规范管理,妥善保管,维护合同式来收集和获取档案的过程,也经常存在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相互约定,这时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相应的档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切实保护双方的利益。以上可以看出,合同法和档案法规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参照的关系。

4.1 档案法规与国家安全法

档案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献,其中必然会涉及国家的安全。就国家安全问题,《档案法》中也对此类档案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在档案的公布上,“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 a,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这些条文都体现了《档案法》中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但相对而言,缺少强制性的行政执法手段。而国家安全法则更加详细地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多项法律责任,尤其是以法律形式认可了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强制性职权,明确了若干法律强制手段,这些规定对保护国家档案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档案法规中的档案保护方面的规定是有益的补充[7-9]。

4.2 档案法规与文物保护法

在现实的档案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珍贵的历史档案、名人档案,这些文献资料既具有档案的属性,又同时具有文物的价值。在确定档案或文物的归属问题上,经常出现不同的争论,于是存在着档案部门管理着具有档案属性的文物,文物部门也保存着具有文物价值的档案。对此,文物保护法和《档案法》两项法律之间通过辩证统一的参照关系,确定了相互重叠的档案和文物的管理模式,从法律的高度解决了这一问题。

4.3 档案法规与保守国家秘密法

档案中包含着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科技成果、经济数据等,所以在档案工作中,要对档案保密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就此问题,《档案法》已作出了相应规定,如《档案法》第14条、15条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档案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明确了档案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国家保密法律规定。

4.4 档案法规与海关法

档案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丰富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涉外的活动中,档案部门更要引起重视,确保国家档案不被出卖、遭受损害或流失。同时,档案保护工作又是全社会的责任,在涉外活动功能中国呢,尤其需要海关的协助。海关法是落实档案保护原则,完善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法律参照。

5.1 档案法规与行政诉讼法

为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法》作为一项行政法律,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征购、警告、罚款等一系列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而按照行政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如果被处罚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档案行政执法活动产生的行政诉讼,其审理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对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过程。所以行政诉讼法是档案法规实施过程中一项重要补充内容。

5.2 档案法规与民事诉讼法

在档案部门所保管的档案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购买、捐赠、寄存的方式获得的,此类档案在进馆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财产权、人身权方面的约定问题。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在档案工作中,档案部门可以进行档案的公布、提供利用和整理研究、编辑出版等活动,但要同时兼顾上述档案所引发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档案部门与档案的出卖者、捐赠者和寄存者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上产生异议,则双方都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所以,从民事争议角度看,民事诉讼法对档案法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10]。

6.1 档案法规与劳动法

档案事业建设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者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档案工作者应该依法享有各项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和责任。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最终的决定因素也是广大劳动者,所以劳动法贯彻执行是其他各项法律规范,包括档案法规得以落实的保证。

6.2 档案法规与刑法

所谓犯罪,就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任何犯罪行为的量刑都要遵照刑法条文规定,档案犯罪行为的量刑同样也是依据刑法。在《档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明确提出:违反《档案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刑法是实现档案法规法律效力的有力支持。

综上所述,该文按照法律涉及的专业领域,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环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诉讼程序法等,照此分类方法,就涉及档案法规的部分相关法律做了简单介绍,以期为相关研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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