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观念与权力:制度化的三重视角

◎张贤明,崔珊珊

1.吉林大学 行政学院,长春130012;
2.陕西师范大学 国家安全学院,西安710100

持续推进党和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既是我国国家治理取得巨大成就的有益经验,也是继续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作为日常生活与学术研究中的常见概念,制度化意为“使……成为制度”,它的用法主要有两个:其一,作为过程的制度化,即技术、规则、程序、组织、实践等制度化的客体逐渐转变为制度或具备制度的属性,此时,制度化等同于制度的形成与再生产;
其二,作为状态的制度化,即作为过程的制度化到达终点时所具备的状态,表明上述客体获得了制度的地位。由于人们对制度的理解不尽相同,制度化的内涵界定也必然不同:在一些人看来,规则的确立标志着制度化的完成;
在另一些人看来,价值观的灌输或共享信念体系的确立标志着制度化的完成。这些差异实则表明制度化有程度的高低之分,其中,客体被不加质疑地接受意味着高度的制度化,被诉诸组织干预、规则监督与奖惩则意味着相对低的制度化水平。

无论何种程度的制度化,均离不开行动者的参与,这一过程可能是自发的、无计划的,也可能受到有意的引导与控制。那么,行动者究竟基于何种逻辑、通过何种方式推动制度化的实现呢?纵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围绕制度化及相关概念(如制度形成、制度设计、制度扩散)的丰富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制度化研究的焦点正是制度化的过程与机制。美国社会学家斯科特(Richard Scott)较早从社会科学而非单一学科的角度考察制度化问题,挖掘出制度化的三种基础机制,即基于回报递增的制度化、基于承诺递增的制度化、随着日益客观化而出现的制度化,三者分别对应物质激励、身份与规范、认知性观念[1]。这些因素固然在制度化过程中发挥作用,但未能涵盖制度化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即权力。政治学的制度化研究天然重视权力,其他学科对权力的强调也与日俱增。基于此,本文力图在整合各学科成果的基础上,将制度化的影响因素概括为利益、观念与权力,并以三者为视角梳理既有的制度化研究,思考对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所能提供的启示与借鉴。

一般意义上讲,利益对制度化的影响是最具普遍性的,观念或权力视角下的制度化参与者同样会重视增进自身的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利益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变量主导制度化的过程。当然,这种对制度化的解释逻辑所建立的利益基础,更准确地说主要是物质性的自我利益,其表现为直接的或暗含的理性人假设: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作出选择。当理性的行动者置身制度化的相关活动中时,他们考虑的是如何获得有利于自身的结果,制度不过是达成目的的手段或自利行为的副产品。从利益角度看待和研究制度化,可以区分为两个竞争性的派别,即协调学派和冲突学派。前者又称和谐学派,主张行动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和谐的,即使出现利益冲突,也会以协调的方式加以处理,以此为基础的合理推断是,由利益和谐的行动者推动的制度化所产生的结果更有利于集体利益的实现;
后者的核心观点是,行动者的利益冲突具有普遍性,社会互动中充斥着自利行动者的讨价还价,甚至更为激烈的冲突形式。在这个角度上,制度化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最终建立的制度将服务于胜者而非所有人的利益。

协调学派分布在社会科学各个分支领域,主流经济学因主张个体自利行为有助于集体利益而成为该学派的主要代表。就制度化的过程与机制而言,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研究提供了重要洞见。路径依赖的内涵极其丰富,但在事物沿着早期路径巩固自身的意义上可以视为制度化的代名词,其实现机制被经济学者归结为正反馈、报酬递增。美国经济学家戴维(Paul David)发现,技术的相关性、规模经济、投资的准不可逆性等促使QWERTY型键盘实现了正反馈并占据市场的主导地位,从而最早解释了技术路径依赖的影响因素和机制:其一,硬件与软件(打字员对键盘排序的记忆)有兼容的必要。早在个人打字机市场成长之前,企业是键盘的主要购买者,它们对QWERTY型键盘的购买向受过兼容培训的打字员传达了正的经济外部性,使得后来的打字员更愿意学习该类键盘的操作,这反过来推动了更多企业的购买行为。其二,企业的选购、打字员的学习、培训机构的讲授等催生了该类键盘的规模效应,用户成本将随着使用者的增多而降低,因而每一个支持该类键盘的随机决策都会增加后来者选择它的可能性。其三,打字员为掌握该类键盘的操作技能进行了专门的培训与学习,产生了软件“转换”的高成本,进一步将市场锁定在该类键盘上[2]。如果将QWERTY键盘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看成一种制度化过程,其中,企业、打字员、培训机构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人,虽然没有任何一方操纵整个进程,但分散的理性选择推动了特定技术的正反馈,最终使偶然获得早期优势的技术被制度化。美国经济学家亚瑟(Brian Arthur)从报酬递增的角度探讨技术的路径依赖,并指出能够实现报酬递增的技术具有四个特点或来源:一是巨大的创设成本或固定成本,其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能够降低单位成本,因而行动者有固守早期选择的动机;
二是学习效应,即行动者投入一定成本学习相关知识,学习成果有利于改进产品或随着产品的盛行而降低成本;
三是协调效应,即同那些作出相同选择的行动者保持一致,能够增进自身的利益;
四是自我强化的预期,即流行度的增加能够强化进一步流行的信念,在该信念指导下作出的选择促进了信念的自我实现[3]。简言之,当事物涉及高昂的初始成本、产生显著的学习效应与协调效应、呈现日益流行的趋势时,行动者极有可能对这一事物保持忠诚。此时,制度化的逻辑仍然是利益导向的,对行动者来说,坚持原有的路径是理性的,既能避免随时间增加的逆转成本又能稀释已经付出的成本,既符合自己的最大化利益也增进了集体利益。

冲突学派也植根于社会科学的悠久传统,并且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支持。社会学、政治学对利益冲突的关注由来已久,致力于在重大的社会现象、政治现象背后发现复杂的利益关系,并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博弈解释包括制度形成在内的社会政治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制度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度的形成也自然服从于阶级斗争的逻辑,可以说是冲突学派的集大成者。很多西方社会学者、政治学者主要通过经验研究的方式探讨制度化问题。例如,美国社会学家、政治学家摩尔(Barrington Moore)考察了民主政体、专制政体在若干国家的起源,发现不同社会阶级之间的对抗与联合塑造了一国的政治结构,即不同国家的土地贵族以不同方式应对农业商品化,导致地主与农民、地主与资产阶级甚至贵族与君主之间的关系出现差异,从而造就了有利于或不利于资本主义革命、自上而下的革命、农民革命的情况[4]。美国政治学家西伦(Kathleen Thelen)考察了多国职业培训体系的起源,认为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雇主、产业工人、独立工匠之间的战略互动以及对各方施加影响的国家政策共同决定了各国的制度形式及其差异。她提炼出“联盟”这一概念,将之视作制度的基础,联盟的构建与策略性互动主导了制度形成的过程[5]。如果说社会学、政治学长于在具体情境下分析制度化的实现方式,经济学擅长的则是模型化制度形成的过程,围绕变量之间的关系构建更为精细的制度化机制。例如,美国经济学家奈特(Jack Knight)基于行动者的利益冲突构建了制度形成的协议理论,认为制度是“限制我们的互动者行为的努力的产物”[6]131,制度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单次互动中限制的确立;
二是限制扩展为支配所有成员的规则。在第一个阶段,占有更多资源的行动者(称为A)对未来行动的承诺更具可信性,占有较少资源的行动者(称为B)将根据前者的承诺确定自身策略,该策略正是前者希望他们选择的。可信承诺的达成标志着限制的确立,而A之所以能够限制B的策略选择,是因为A的资源优势使其面临较低的失败成本,从而愿意接受风险并选择最优策略,面临较高失败成本的B则厌恶风险并倾向于回应A的承诺;
资源优势也使A较少依赖协议结果,对协议过程拥有更大的耐心,B则因难以承受延长协议时间的代价而愿意接受当前分配的较小份额;
资源优势还使A的威胁更具可信性,即B若不选择某策略,将可能面临A的报复。在第二个阶段,限制向外扩散直至转化为公认的规则,这是一个信息识别与规则确认的过程,与资源不对等有关的信息有助于解决规则确认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相关资源及其信息具有更强的可察觉性;
二是基于资源的力量为多数人所拥有,能够以更高的频率出现在社会互动中;
三是由资源不对等产生的信息涉及博弈者的类型、策略、收益等内容,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中相互加强[6]132-150。奈特的协议理论凸显了冲突各方的资源占有情况对于制度化的影响,是比较典型的基于利益冲突的制度化研究。

从观念的角度看待制度及其发展过程,也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趋势。考虑到外延的广泛性可能造成观念研究的混乱,很多学者尝试区分观念的不同类型。最常见的分类是规范性观念与认知性观念:前者具有道德色彩,规定了何谓适当的目标或手段,对主体而言意味着责任与道德压力;
后者具有中立的性质,是主体理解自身与周遭世界的脚本、模板或框架,通常着眼于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美国社会学家坎贝尔(John Campbell)在“规范—认知”的基础上补充了“斗争前台—斗争后台”的维度,构建了更为系统的观念类型学。其中,认知性的、处于斗争前台的观念被称为程序,表现为精英的问题解决方案;
认知性的、处于斗争后台的观念被称为范式,决定了各种方案在精英眼中是否有用;
规范性的、处于斗争前台的观念被称为框架,是建构者用来合法化特定方案的符号与概念;
规范性的、处于斗争后台的观念被称为公共情感,决定了方案在精英与公众眼中是否是合适的、可接受的[7]。四种观念的划分已经触及观念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后者对于理解制度化的过程与机制至关重要。

社会科学围绕观念的角色形成了不同的派别,美国政治经济学家霍尔(Peter Hall)对此进行了归纳。第一类学者坚持其他因素的核心地位,有限度地承认观念的作用;
第二类学者提升了观念在因果解释中的地位,通过观念与其他因素的联结、互动解释特定结果的出现;
第三类学者将观念视作首要的解释因素,认为它作为基础的意义体系使行动成为可能[8]。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三类学者从属两大阵营:一类坚持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主张物质性的利益或权力发挥核心作用,观念至多具有工具性的、辅助性的价值;
另一类坚持建构主义的本体论,主张利益是观念的建构,是行动者关于自我所获好处的主体性或主体间性的理解,因而观念具有因果性作用。本文在后一种意义上考察了观念视角下的制度化研究。

社会学是观念研究的重镇,聚焦制度化的社会学者深入探讨了观念的作用方式。相关研究出现了从规范到认知的转向,美国现象学社会学家伯格(Peter Berger)、卢克曼(Thomas Luckmann)为此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认为,包括制度在内的日常生活现实是一个共享意义领域,其脱胎于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在社会互动中逐渐获得客观性。具体而言,外化、客观化、内在化构成了制度化的三个阶段:首先,行动者在面对面的互动中传达各自的主观性,实现了主观意义的外化,并被互动对象所获知与理解;
其次,随着互动的持续,行动者的主观意图可以呈现在符号以及符号系统中,从而转化为超越面对面情境的共享意义,即外在于行动者的客观事实;
最后,通过社会化特别是对新一代成员的社会化,共享意义得以内化于心,进一步巩固了制度的客观性[9]。不难发现,他们将客观化视作制度化的核心环节,客观化的方式则包括寻找或创造共享意义的载体、推动共享意义向同类型互动情境的扩散等。美国组织社会学家托尔波特(Pamela Tolbert)、朱克尔(Lynne Zucker)受到伯格和卢克曼的启发,构建了组织内部、组织之间制度化过程的模型,区分了制度化的不同阶段。第一,前制度化阶段,即习惯化。面对特定的组织问题,行动者创造出新的结构安排,如果某个创新通过了考验,该组织以及面临相同、相似问题的组织将在政策或程序中将之正式化。此时,创新的效用尚未获得共识。第二,半制度化阶段,即客观化。组织决策者对某种结构的价值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日益采纳新的结构。共识的形成机制主要有:监视竞争者,以收集信息、评估创新的风险系数;
理论化,即界定组织的一般性问题,并基于逻辑的或经验的理由证明特定的结构安排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在共识达成期间,扩散的动力由简单的模仿向更具规范性的基础转变。第三,完全制度化阶段,即沉淀。在反对者弱抵抗、支持者推动、积极成效的共同作用下,新的结构将在数代组织成员之间延续。至此,扩散的动力已完全是规范性的[10]。在托尔波特和朱克尔的模型中,虽然最终获得了规范合法性,但认知仍然是制度化的关键变量。同前人的研究相比,他们丰富了组织语境下客观化的实现机制,创新的正式化、对其他组织的关注、对方案的理论化等均有助于共享意义的生成。除了遵循伯格和卢克曼的思路,社会学者还以其他方式触及了观念维度下的制度化机制。美国社会学家迪马吉奥(Paul DiMaggio)、鲍威尔(Walter Powell)发现,场域中的组织具有制度性同形的倾向,即特定的组织结构或实践可扩散至整个场域。他们揭示了制度性同形的三种机制:第一,强制,如政府、母公司等支配性的组织向从属性组织施加压力,又如社会向组织施加某种文化期待;
第二,模仿,即面临不确定性的组织以本领域中取得成功的或更具合法性的组织为样板,建立自己的结构或行动方案;
第三,规范,即来源于正规教育、专业培训塑造的共同认知,或以员工筛选等方式构筑的人才网络,它们导致了专业内部的相似性[11]。在三种机制中,除了支配性组织的强制以外,社会的文化期待、对特定组织的模仿、源于专业化的规范等无不着眼于观念的作用,它们推动了某种组织形式或活动在场域内部的制度化。

政治学、经济学对观念的兴趣也日渐浓厚。一方面,政治学不乏观念研究的传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更是方兴未艾。相较而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并不彻底,前者将观念的作用限定在利益不确定的时刻或具有多重均衡可能性的情境中;
后者强调观念与其他因素的联合作用,而从不赋予观念绝对的优先性。因此,观念在制度化过程中的作用是有限的、非决定性的。兴起较晚的建构制度主义则实现了彻底的观念转向,制度本质上成为观念的化身。那么,观念如何作用于制度化的过程呢?美国政治学家施密特(Vivien Schmidt)提出了“话语”的概念,主张能动者的话语性互动促成了制度的形成或变革。在她看来,话语是观念的载体,既包括观念的实质内容,又包括观念所处的语境,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向何者言说等。制度化过程中的话语由精英之间的协调性话语、精英与公众之间或公众内部的交往性话语构成[12],这些话语的说服力有赖于认知性论证、规范性论证。前者需要在准确界定问题的基础上提供解决方案,该方案必须呈现出同问题的相关性,并通过具体的路线图证明自身的适用性,同时保证概念、工具等要素契合;
后者需要诉诸公众的情感,至少宣称该方案符合共同体的规范与价值[13]。

另一方面,经济学中持有认知性制度观的学者队伍不断壮大。早在19世纪,美国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就将制度界定为“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4]。及至新制度经济学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心智构念、主观模型等认知性因素。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发展了主观博弈论,将博弈者关于博弈形式、博弈规则的不完备认知置于理论的核心,探讨了“制度变迁机制的认知方面”。首先,制度变迁的第一个阶段是制度危机的普遍出现,由于制度是共享的主观博弈模型,制度危机意味着原有的模型需要调整。其次,随着行动者分散性地尝试新的个体主观模型,制度变迁进入多种信念系统竞争的阶段。在此过程中,行动者可能尝试原来被视作“无利可图的变异决策”,可能采取“迄今为止不被人所知的新行动”或“对不同域现存行动集合的重新捆绑”。只要新的决策能够产生好的结果,其他行动者就会有意识地模仿与学习。最后,特定的信念系统将通过演化竞争的考验,转化为新的共享主观模型[15]。青木昌彦虽然主要关注既有制度的变迁,但也聚焦新制度的形成,并将其中的试验、模仿视作制度化的机制。

权力是制度化研究的又一视角。究其本质,权力意味着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即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施加持续性的控制,后者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服从。政治学一直以权力为核心研究对象,并较早把权力与制度联系起来。很多政治学者发现,权力不仅出现在公开的冲突中,还出现在冲突被压制或扼杀的情况下。后者的实现方式主要有威胁、议程设置、观念操纵等。就权力与制度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不同集团的公开冲突影响了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全过程,观念操纵等手段则服务于制度的维系;
另一方面,已建立的制度反过来在行动者当中不平等地分配权力,使一些集团较之其他集团拥有更多影响决策的机会。政治生活正是以权力的非对称性、权力与制度的交互作用为特点。社会学也有自己的权力研究谱系,但该学科的新制度主义一度忽视了权力因素。很多学者对此进行反思并重新发现了权力,鲍威尔和迪马吉奥提出的“强制性同形”就体现了支配性组织的权力。他们指出,支配性组织的控制“是通过社会化使新来者具有共同的世界观,或者是通过政府及其司法机构的支持来实现的”[16],这些控制策略实则反映了权力的不同维度或不同类型。经济学对权力的关注是较为晚近的现象,新制度经济学把国家权力带入了制度研究。例如,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North)高度重视国家在界定产权、实施契约方面的作用,认为“由政治组织作为第三方、动用强制力量来实施合约”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17]。

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事务领域,权力关系具有不同的形态。制度化过程据此分为两种类型,即由主导性权力推动的制度化、由不同权力主体的斗争推动的制度化。一般而言,主导性权力出现在决策权集中的国家,以分权为特点的国家在某些事务领域也会形成主导性权力,此时,制度化过程由主导性权力支配,后者的意愿与能力塑造了制度的设计、执行、合法化等环节。纵观各学科的制度研究,新制度经济学与受其影响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格外重视制度设计,它们秉持建构理性、计划秩序的观点,既肯定决策者的制度设计能力与社会科学知识的作用,也承认决策者的有限理性以及不完备信息可能导致制度设计的失败。政治学、新制度经济学关注制度的执行问题,它们既注意到官僚机构的自利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变相、消极执行,也注意到公民对制度的不完美执行,主张通过有效的激励、必要的监督与惩罚等来提升官僚的制度执行力,进而确保公民对制度的遵守与执行。社会学、政治学对合法化问题颇有研究,它们强调合法化对塑造认同、创造服从的意义,揭示了合法化的多种渠道与方式,认为工具性价值的宣传、目的性价值的阐明构成了合法化的重要内容。在主导性权力阙如的情况下,不同权力主体的斗争与妥协塑造了制度化的过程。此时,制度的后续执行与合法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特订的制度方案能否通过权力斗争的考验,成为执行与合法化的对象。根据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相关研究,各层次制度的建立均受到不同社会集团力量对比与斗争策略的影响,但政体通常是革命的产物,它的建立发生在全国性的政治舞台,超越了正式的决策系统。较低层次的制度是作为提案、动议在决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它既可能由单一的权力主体提出并获得其他权力主体通过,也可能在多个权力主体提出的竞争性方案之间产生。无论哪种方式,潜在的制度必须在否决点获得通过,否决点也就成为冲突各方的斗争场所。所谓否决点,是指决策过程中提案、动议可能被否决的场所或环节,其在不同的决策体制下表现为行政场域、立法场域、选举场域中的一个或多个。支持或反对特定方案的权力主体将集中在否决点展开辩论、谈判或交易,策略性互动的结果决定了制度能否建立以及具备何种形态。

无论是主导性的权力主体,还是彼此竞争的权力主体,都试图通过权力的运用塑造有利于自身的制度结果,因此权力的运用方式直接影响制度化的实现方式。那么,权力主体通常运用哪些方式释放影响力呢?有学者总结出“暴力强制、利益诱导和道理说服”[18]等三种方式,有学者概括为“暴力、威慑、操纵、诱导与说服”等五种类型[19]。加拿大学者劳伦斯(Thomas Lawrence)、韦恩(Monika Winn)、詹宁斯(Devereaux Jennings)在综合各学科成果的基础上划分了四种类型的权力,每一类权力有其典型的运用方式,对应不同的制度化机制。具体而言,权力划分的依据是权力的模式、权力与目标人物的关系两个维度。根据第一个维度,权力既可能是偶尔发生的,即行动者实施的相对分散的、策略性的动员行为,也可能是系统性的,其通过组织的常规性、持续性活动发挥作用。根据第二个维度,权力的目标对象既可能被视作主体,即拥有选择能力的能动性行动者,也可能被视作客体,即目标对象无法作出选择或他们的选择对权力的有效实施来说无关紧要。两个维度的结合产生了四类权力,它们的运行方式构成了制度化的机制,并影响着制度化的快慢与制度的稳定性程度。其一,偶发的、视目标为主体的权力,对应的制度化机制是影响(influence)。组织的决策或不决策、对他人观念的操纵均属于影响的范畴。一方面,决策过程中同目标的协商、对目标的有意排除、为获取服从而进行的观念操纵,恰恰说明权力目标被作为主体对待,但这些活动延缓了制度化的进程;
另一方面,它们是不连续的策略行动,不能对权力目标施加持续性的奖惩或威胁,因而以影响为机制的制度化通常会产生不太稳定的结果。其二,偶发的、视目标为客体的权力,对应的制度化机制是强力(force)。强力是不顾对方意愿的、直接而公然的权力运用方式,如监禁、没收财产、暴力等。这些活动将权力目标客体化,避免对方的选择而直接发挥作用,因此以强力为机制的制度化过程较为迅速,然而,强力的实施是不连续的,以强力方式建立的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其三,系统的、视目标为主体的权力,对应的制度化机制是规训(discipline)。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等被福柯视作规训的主要手段,它们涉及与权力目标的持久而系统的接触。规训将目标当作能动的主体,但不同于“影响”对主体行动的塑造,规训塑造了主体的身份与主体性本身。由于规训对象对外部要求的内化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以规训为机制的制度化过程较为漫长,但制度化的结果相对稳定。其四,系统的、视目标为客体的权力,对应的制度化机制是支配(domination)。包括工具在内的技术、用数据代表人群特征的精算实务、通过工作分类等方式实施的系统性歧视,均是支配的表现。支配以有组织的、常规化的实践为基础,不需要目标发挥能动性或作出选择。权力目标的客体化决定了以支配为机制的制度化拥有较快的速度,但在支配系统建立起来之前,资源的集聚、结构的发展则使得制度化的初始阶段较为缓慢。支配系统一旦建立,被支配者可能意识不到权力的存在,因而制度化的结果具有高度的稳定性[20]。劳伦斯等人的研究明确聚焦权力与制度化的关系,不仅丰富了以权力为基础的制度化机制,更从制度化过程的速度、制度化结果的持久性两个方面揭示了影响、强力、规训、支配的时间效应。

综上所述,基于利益的制度化研究着眼于行动者在特定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与策略性互动,基于观念的制度化研究着眼于行动者的一系列观念性活动,基于权力的制度化研究着眼于行动者的权力关系与权力运用方式,它们为理解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化过程提供了有益的资源,但关于制度化的研究仍在推进,更多的影响因素与作用方式有待挖掘。就已知的影响因素而言,利益、观念、权力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议题:三者的相对权重是否随着制度化情境或制度化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有没有可能从经验研究中抽象出特定的关系模式。考察制度化,既是为了认识世界,也是为了改造世界。站在解释的立场上,利益、观念、权力往往构成竞争性的变量,但在资源充足的条件下,推动制度化建设、提升制度化水平的实践有必要综合运用多种机制,加快潜在制度的扩散与合法化,从而实现制度化治理的良好效能。具体而言,社会科学的制度化研究为我国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如下启示:其一,重视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并非所有的制度都能够增进集体利益,对于将要引发利益冲突的制度,应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其二,重视价值的宣扬与共识的塑造。对制度的认同有助于降低执行成本,应该通过合适的话语论证制度对共同体的规范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使成员了解制度的意义并由衷地认可制度。其三,公共权力的合法合理运用。主导性权力推动的制度化应该受到法理的约束,在充分调研、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确保科层组织的严格执行,并积极推动制度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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