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理性法则视角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问题研究——以河南省L,村与浙江省C,村为个案

张 茜

2021 年2 月2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其中强调指出:“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2021 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是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为主题,既标志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也侧面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化的实现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在对包括山东、浙江、广东、河南、河北、深圳等全国范围内的若干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田野调查后发现,集体成员权封闭性强、成员两极分化式的治理模式、共益权实现困境三个问题几乎是当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所面临的共性问题。那么在学理上应如何看待上述问题的出现,进而寻求破解之道呢?

既有文献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发展问题与建议的论述可谓灿若星辰。论题的焦点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制度设计及其相关法律建设等方面,绝大多数学者遵循善治—制度/法律建设或结构—功能主义这两条进路展开探讨。如在善治—制度建设视角下展开讨论进而提出产权等制度建设建议的有方志权①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4 年第7 期;
方志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 年第11 期。张义华、郑志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的实证分析与立法完善》,《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0年第5 期。、包春霞和金迪②包春霞、金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研究》,《农业经济》2017 年第2 期。、夏英和张瑞涛③夏英、张瑞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逻辑、行为特征及改革效能》,《经济纵横》2020 年第7 期。、高万琴④高万琴:《村社组织再造及其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启示——基于广东Y 市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的经验》,《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2 期。、肖盼晴⑤肖盼晴:《产权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结构与功能实现》,《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3 期;
肖盼晴:《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成员共益权的实现困境与出路》,《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4 期。、陈靖⑥陈靖:《解析集体:制度通道与治理实践》,《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3 期。等学者;
在善治—法律建设视角下展开讨论进而提出法制建设路径,保护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的有张斌⑦张斌:《上海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12 年第4 期。、郭继⑧郭继:《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基于全国12 省36 县的实地调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1 期。、陈明⑨陈明:《“集体”的生成与再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政治逻辑解析》,《学术月刊》2019 年第4 期。、杨一介⑩杨一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与神:制度转型与立法选择》,《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4 期。、张义华和郑志军⑪方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中国农村经济》2014 年第7 期;
方志权:《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 年第11 期。张义华、郑志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治理的实证分析与立法完善》,《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20年第5 期。等学者;
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对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制度建设进路的有卢福营⑫卢福营:《经济能人治村:中国乡村政治的新模式》,《学术月刊》2011 年第10 期。、刘晓玲和王洁⑬刘晓玲、王洁:《治理有效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路径考量》,《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 年第6 期。、程郁和万麒雄⑭程郁、万麒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外治理机制——基于贵州省湄潭县3 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案例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20 年第6 期。、周向阳和赵一夫⑮周向阳、赵一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的治理矛盾及化解策略》,《农村经济》2020 年第8 期。、孝立见⑯孝立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构建策略探究》,《南方农业》2020 年第6 期。、雷啸和郭祥⑰雷啸、郭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模式创新研究》,《农村经济》2020 年第10 期。、谢宗藩和肖媚⑱谢宗藩、肖媚:《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分析》,《长沙大学学报》2021 年第3 期。、袁威⑲袁威:《重构新时代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基于四川省7 县(区)43 个村庄的调查》,《社会治理》2021 年第7 期。等学者。

学界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学理分析研究取得了丰厚的成果,揭示了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集体经济成员权封闭性的认识几乎已形成共识。⑳如郭继在《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基于全国12 省36 县的实地调查》一文中提出“成员资格确认标准的严格程度与集体经济发达水平之间呈正相关”;
方志权在《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和处理好社区封闭性问题,注重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问题”;
肖盼晴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成员共益权的实现困境与出路》一文中提出“股权固化进一步增强了集体成员权的封闭性和排他性”。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缺憾,即忽视了对上述问题产生的社会背景——村庄血缘共同体及其内部所孕生的血缘理性法则的考察,进而缺乏在长历史观视角下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问题的解读。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社会土壤是村庄血缘共同体,无论在地域范围、成员构成还是文化场域等方面都与后者高度重合,并深受这一土壤的浸润。村庄血缘共同体在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又孕育产生血缘理性并表现为一系列血缘理性法则。血缘理性法则这一概念最早由徐勇教授于2018 年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的《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一文提出。文章认为:“处在血缘共同体中的个体成员具有‘祖赋’的权利,这种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是不成文的,但为血缘共同体所普遍接受和共同认可,因此是一种‘自然法则’或者‘习惯法则’,也是支配血缘共同体的最高理性原则。”①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8 年第1 期。笔者通过田野调查证实,这些支配血缘共同体的最高理性原则正在深刻影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化发展,且与其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三个主要困境高度相关:一是关于共同财产资源等的配置规则具有血缘排他性,遵循“血缘共同体拥有共同财产,为成员同等享有”,②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与集体经济成员权排他性高度相关;
二是关于共同体核心管理成员确定的范围与依据,遵循在血缘共同体内部按长幼有序法则,即以年龄、辈分为主要依据,“在血缘共同体的职位资格方面,以长者为先”,③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与集体经济核心管理成员选定的范围与依据高度相关并发生流变;
三是关于血缘理性法则的狭隘性与限制性,“血缘理性发挥着血缘内聚力的作用,但同时具有排他性。共同体意味着其成员不可离开、不能离开、不愿离开,共同体为成员提供着遮风避雨场所的同时,也将成员限制在场所之内,使其汲取力量的同时也染上了惰性”,④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这与集体经济共益权实现困境高度相关。

本文选取河南省新乡市L 村与浙江省温州市C 村两个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较早、成效较为突出,同时也是典型的宗族村为个案,从血缘理性法则的分析视角出发,就其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在先行学者的基础上发现总结提出:当血缘理性法则延续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时,非但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继续对后者产生渗透式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表现得更为强化,且表现为新的形态;
这种影响在某种范围内是合理的,但也在某些情况下对后者的发展产生自限性后果,制约自身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化方向的发展,从而表现为集体“非理性”。从学理上来看,如果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能够逐步革除血缘理性法则中的不利影响部分,则能更好地向现代化方向迈进。

L 村与C 村皆属宗族村,且均为较早迈入新型集体化进程并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庄,经营成效显著,既有很多相似之处又各自具有典型代表性。两个村庄的新型集体经济分别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为支柱产业,在经营过程中已取得很多经验,也存在共性的问题。

(一)河南省新乡市L 村集体经济发展概况

L 村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西南部七里营镇,现有人口1600 余人,是全国农村旅游示范村。L 村起源于明朝成化年间,当时新乡县城南的R 村有一家L 姓村民,生有四个儿子。儿子们相继长大成人后,家中原有的土地再也养活不了一家人,打听到现在的七里营东南一带荒无人烟,全家人商议决定让勤劳能干的二儿子带着妻儿前去垦荒讨生活。L 家老二来到这里,历尽艰辛,垦荒安家,终于使千亩河滩长出了庄稼,也陆陆续续吸引周围的穷苦人来到此处安身。为了纪念L 氏老二的勤劳和功绩,人们将这一村落称为L 二庄,后直接简称为L 庄。至今L 氏仍为村中大姓,人口占到全村人口50%以上,并保存有族谱。其余为杂姓。

20 世纪80 年代初,在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大形势下,L 村就自己未来的发展道路选择——是继续坚持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营还是将生产经营单位下放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举行了一次“全村公投”,结果是以压倒性票数决定坚持不将生产核算单位下放到户,继续坚持以村集体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就此最终确立了L 村目前特有的集体经济形式——集体专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产业构成来看,L 村的支柱产业是生物制药业,属第二产业,在产业构成中占绝对优势,成立有H 制药厂,此外还涉及小部分农业(有农田900 余亩)和第三产业。L 村具体分设36 个生产经营承包单位,包括制药厂、食品厂、饲料厂、养殖场、集体农场、化工厂、村办宾馆、商业门市部等。在合作社命名上,L 村将从前高级社时期的叫法更名为“L 村农工商联合社”,对外则称为L 村农工商总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各经营部门独立核算但不自负盈亏,因为第一产业①第一产业经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基本农副产品供给,如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定期从社里领取牛奶、猪肉、粮食等。和第三产业经营部门均属保障社员福利或因合作社发展需要而设置。

就股权配置来看,L 村凡符合相应条件的村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股东,拥有对L 村集体资产(包括各类性质的土地,各类生产工具,各企业、工厂)的集体所有权和对应产生的集体股权,具体为:

1.关于确权依据。集体经济股权确权依据为1981 年户籍是否在本村,若在则无论年龄大小均享有股权1 股,股权权属发生变化的依据是死亡或户籍变动,即社员一旦去世或将户口迁出L 村,就失去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及股权。

2.关于女性成员嫁出与嫁入。女性社员外嫁者如不将户籍迁出,则股权权属关系不发生变化,迁出则不再享有股权。女性外地户籍嫁入L 村者不列入享有集体股权主体范围内,但有在L 村集体经济下属农业、工业企业中参加劳动的权利,并按劳享有固定工资和各类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参加则无工资但有福利待遇),但不享受年度经营分红。

3.关于服兵役成员。服兵役成员在服役期间股权权属不发生变化,若服役期结束后仍将户籍迁回L村则继续保留,若户籍不迁回则不再享有集体股权并由村集体收回。

4.关于股权流转规则。成员去世后个人股权可由具有本村户籍的直系或旁系亲属继承,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则由村集体收回。户籍迁出者则不再享有股权继承权利。

L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大特点在于集体经济成员既是股东也参加社内各部门劳动,分属各经营单位职工,工资和福利由合作社统一发放,遵从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和退休制度。残疾、患病等不具备劳动能力者享受低保。为避免重蹈“吃大锅饭”的覆辙,L 村联合社至今仍保留着评工分的制度,即社员无论属于哪个经营单位,都要参加相应部门每月的工分评定并得出相应得分,分值总分20 分,对应20 个分级评定标准并同时对应20 个工资级别;
且无论在哪个部门参加劳动,只要工分分值一样则工资级别是一样的。例如,畜牧场的某位职工和制药厂的某位职工在同一年都被评为工分18 分则对应工资18 级,他们年终时拿到的工资和分红钱数是一样的。集体经济盈利分红计入工资内,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工资钱数=工分数×42 元②这一数值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取决于当年集体经济具体盈利情况,本数据为2020 年数值。/分÷30 天×当年考勤天数×当年工资系数(当年工资发放预算总钱数÷参与分红总人数)

(二)浙江省温州市C 村集体经济发展概况

C 村位于浙江省东南部温州市下辖Q 县,是享誉世界的“中国电器城”所在地,面积1.2 平方公里,村里现有户籍人口2000 余人,外来人口8000 余人,其中外来经商、打工者占绝大多数。C 村始建于南宋时期,户籍人口大姓为Z 氏,系出同一宗族,占户籍人口的95%以上。

就产业构成来看,C 村新型集体经济以第三产业为支柱。1986 年,C 村将原来一处面积在十亩左右、烧制蛎灰的场地改建为一个简易的小型五金市场,并建成一所幼儿园。而后,随着当地电器产业的快速发展,村集体经济带头人、村委会主任Z2 看到商机,于1989 年底将村里500 余亩土地集中整合用于整体规划发展,在保证基本农田(包给本村村民种植蔬菜和粮食作物)的前提下,将幼儿园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集中起来,将原来小型五金市场拆掉建成一栋八层高的商用楼,一楼做商铺,上面各层为休闲娱乐场所,以物业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为了扶持村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C 村还特意规划出20 亩建设用地建成标准化工业厂房,使许多从事电器制造的家庭工业户在得到发展空间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壮大,闻名温州的上市企业R 电器集团就是其中之一。早在1992 年,C 村各产业总产值就已超过亿元,村民人均收入超万元,提前迈入小康行列。

就集体经济股权配置情况来看,C 村股权改革自2011 年8 月开始实施,2012 年2 月份结束。C 村凡符合相应条件的村民既是联合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股东,拥有对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权和对应产生的集体股权,具体做法如下:

1.关于确权依据。设置总股数3798 股,其中集体股与村民股各占20%和80%。社员股数以2011 年9月份土地重分时的状况为基准,生不增死不减,为3038.5 股。当时分口粮田时分到土地的算2 股,没分到地的算1 股,如果是男青年18 岁以上、22 岁以下的再在上述基础上各加0.5 股,22 岁以上但是还没结婚的加1 股(这是与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的,只要有独生儿子/女儿或者两个女儿的都加1 股)。

2.关于女性社员嫁入与嫁出。嫁入本村的女性(户籍同时迁入的)配给0.5 股,但需排队等到社员股中有空出时才能获得,且不得转让但可以继承给户籍在本村的子女,若离婚并将户口迁出则股权收归社员股。分地时有份额后来又出嫁并将户口迁出的不再享有股权,但有一次性经济配送10 万元。分地时没有分到、后来新出生的户籍村民不享有股权,出生时一次性配送5 万元。

3.关于服兵役社员。服兵役的户籍社员服役期间仍保留原有股权,服役期满后户籍迁回的仍保留,不迁回的根据办理时在村年限享有不同数额的经济配送。

4.关于股权流转规则。社员股权可以继承和转让,继承与转让只能在本村户籍村民内部,且继承可以是所持股份的全部份额,但转让股份仅限于所持股数的50%,如手里有2 股则只能转让1 股,手里1 股则只能转让0.5 股,只有0.5 股的不得再转让他人。每个社员个人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股数的10%,多出部分收归社员股等待分配。

因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C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与L 村最大的不同是社员不需要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具体劳动,以租金为分红来源,每年从集体经济获得收益即可。

综合两个个案村的情况来看,其集体经济的发展成绩斐然,同时也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制约着集体经济的现代化发展,这也是全国其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所面临的共性问题。

(一)血缘理性法则中的血缘排他性与集体经济成员权排他性

就两个个案村目前情况来看,新型集体经济成员权认定的依据,通常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对土地进行划分,或是合作社成立之初进行确权时就长期在所在村居住生活,并以其所在的户为单位,在该村当时的集体所有土地中享有相应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集体财产的收益权。也就是说,是否具有股份合作社成员资格,主要界定依据为两个要素:“时间”和“空间”,即在一个特定的时间点——分地或建社时,是否对集体土地这个特定空间享有相应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这两个条件是非常固定的,如同历史史实般几乎没有任何加以变通的可能,后来新出生的人口即使户籍在本村,但因错过了那样一个时间点上对集体土地的获益权,也只是具有集体经济成员的候选资格。这就决定了某一特定村庄的集体经济成员群体以及成员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排斥村外户籍人员的进入(极个别社区允许女性通过联姻方式取得小份额股权),也将户籍在本村但晚于确权时间出生的村民暂时排斥在外(除非通过继承或转让的被动获取方式得到前人的股权),是一种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身份共同体。

从股权流转来看,后继者得到股权的方式主要为继承,并需同时满足户籍在本村这一条件——这是绝大多数新型集体经济的要求。有极个别案例即使不要求必须在本村,也划定了一定的户籍范围,如深圳市前海区的白石洲村集体股份合作社规定,若要继承前人股权,户籍需仍在本村,最起码不得迁出深圳市,若迁出深圳市则不再具备继承股权的资格条件。这已经是笔者目前已知对获得集体经济股权在户籍方面要求最为宽松的了。且就目前笔者已知的全国绝大多数经营新型集体经济的村庄来看,外村户籍想要转入本村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村或外地想要加入另一村籍需得到对方村委会同意。而当集体经济越发展壮大、年终分红越多时就越排斥外来人口入籍。因为一旦入籍就有了获得集体经济股权从而参与分红的可能,而参与分红的人数越多则每位社员分得的红利就越少,这是不利于原住民股东的。在这方面,C 村准许嫁入本村者分得0.5 股集体股也是笔者所知的对入籍入股条件最为宽松的个案了。

可见,继承和转让作为集体经济股权流转的两个必备要素是血缘和户籍,其中更为核心的则是血缘,因为户籍的取得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由血缘因素决定的。血缘关系是先天决定的,是不可变通或后天获得的。成员权取得最主要的方式为“家户内代际传递”,非常固定。集体经济成员权群体在表面上看是一个封闭的身份共同体,本质上则是以血缘关系为内核和屏障、排斥外来身份人员进入的血缘—身份共同体。这与传统血缘理性法则“血缘理性以单一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发挥血缘内聚力的作用,但同时具有排他性……血缘共同体拥有共同财产,为成员同等享有”①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的内在精神是承袭一致的。且随着集体经济的做强做大,这种排斥外部人员进入的趋势会越发明显,尤其是那些年分红高的,集体经济收益与排他性往往呈正相关。这说明当传统血缘理性作用于新型集体经济时又产生了新的表现,即出现了愈发强化的趋势。

(二)血缘理性法则下核心管理成员选定范围与依据的流变和集体经济利益组织机制弱化

任何组织都需要有效的治理,治理的核心则是利益的合理配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追求是经济上的盈利,所有的经营活动都以盈利为核心展开,既是一种利益共同体也是一种经济组织。经济利益的合理配置当然地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的核心要素,从而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组织机制来协调各方利益。其能否发挥有效作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至关重要。就两个个案村的情况来看,目前都形成了一套合理的运营机制以发挥利益组织化的功能,主要表现为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来履行发展决策、日常管理、监督执行等功能。但本文不准备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这些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上,因为从制度的逻辑上来看这些“宣之于台前”的制度设置通常是科学合理、符合制度逻辑的。而实际上,影响新型集体经济治理和利益组织化程度及效能的还有那些潜藏在“幕后”的各种现实情况与血缘理性法则,它们深刻影响着正式的利益组织机制功能的发挥,且对集体经济的运行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方面,从普通社员的角度来看,新型集体经济的运行除了一些行业方面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专业的经济管理常识和相关法律常识,但一般社员此前大多为职业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年龄结构偏老龄化,又通常不具有从事经济管理的职业经验,更谈不上对行业专业的了解、行业发展前景的把控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因此虽然合作社通常将发展决策权、重要人事任免权等交给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但绝大多数社员不具备充分地进行决策的能力。以L 村为例,其合作社经营生物制药工业,但绝大部分社员对生物制药行业的专业知识、发展前景、经济法律知识等知之甚少,即便有个别社员在长期从业过程中通过进修、自学等方式进行了自我提升,也很难称得上是专业,且这种情况在普通社员中也是寥寥无几。

另一方面,与普通社员群体的能力势微相对的是个别核心成员或核心成员家族的独大。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通常掌握在少数核心成员或核心成员家族手中,且这种优势呈现出沿血缘脉序纵向顺延(代际之间)或横向扩展(家族内部)的趋势。这些核心成员通常是经营管理方面的能人,他们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决策真正决定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提起L 村的集体经济不得不说到全国劳动模范S 某。20 世纪50 年代的L 村还是一个一穷二白、远近闻名的“鬼庄”,①词语源自新乡县当地流传的一首关于L 村的打油诗:“方圆十里乡,最苦属L 庄。棉粮常绝收,气死老龙王。丰年吃糠菜,歉年去逃荒。祖传会要饭,世袭吊蛋光。虚是住人村,实为藏鬼庄。”从土地改革到成立第一个初级社、从高级社到改革开放之初最终发展集体经济,一直是S 某带领村民抱团发展,其对村集体经济如今取得的成就可谓功不可没。S 某曾是L 村发展的核心和精英式人物,生前一直担任L 村村党委书记,也是集体经济领导班子核心。2003 年4 月S 某去世,同年5 月其长子S1 在村民的推举下继任村党委书记,同年7 月又当选村委会主任、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成员,后又担任L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辖的农工商总公司总经理,成为集体经济发展的带头人,S 某的次子S2 则成为H 制药厂的厂长兼法定代表人(见图1)。S 氏家族成为集体经济治理与村庄治理的双重精英式核心。

C 村亦有类似情况。其现任党委书记、Q 县现任人大代表Z1 既是村庄治理的核心人物,也是C 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核心带头人,除担任村书记外还兼任村集体经济Q 县C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C村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C 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管(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Z2)。而此前,C 村前任村党支部书记Z2 也曾兼任村集体经济各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系Z1 的长辈近亲。除此之外,Z 氏家族还曾出现多位经管精英,如Z2 的亲兄弟Z3(现任温州市人大代表)为Q 县某上市公司R 电器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亲兄弟Z4(也曾任C 村党支部书记、Q 县往届人大代表)为C 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Q 县C(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Q 县C(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系地方名人与精英家族(见图2)。

如此一来我们不难发现,两个村集体经济中的核心管理成员通常既是村集体经济的管理者,也是村庄治理中的核心人物(通常担任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或一肩挑)。相比核心成员,普通社员既缺乏合作社管理的相关知识和能力素养,也在相关政策法规的把握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即便是对集体经济运营有所建议和质疑,也通常因为“都是邻里乡亲、亲戚里道,抹不开面子”,或是顾及熟人社会中得罪人的不利后果而放弃表达。差距悬殊的两大主体构成了集体经济治理中的两极,呈两极分化态势。普通社员分散的、未能得到有效组织化的利益诉求几乎很难进入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也很少获得参与集体经济治理的机会,处于“被动听候关注”的局面。那些即便在文本中写明的、参与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实际上通常很难保障,或者说能否得到保障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我们并不否认经管精英这类核心成员在一定时期内通常都曾为集体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两极分化态势也可能给集体经济出现“小官”巨腐现象与群体性事件埋下隐患。且后任核心管理成员与前任核心管理成员之间往往存在血缘、亲缘关系的现象本身也是利益组织机制弱化的一种表现。

传统社会时期的村庄血缘共同体也有核心管理成员,根据血缘理性法则,其人选的确定为共同体内部的家族长,以年龄及辈分为依据,由年长或辈分高者担任,且不享有任何特权。①观点整理自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但在新型集体经济时期,我们看到这种法则发生了新的变化:核心成员依然存在,并担负集体经济主要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且依然在共同体内部产生——血缘共同体成员通常不会轻易将这种管理权交予外部人员,即人选产生的血缘范围不变,但其人选的确定不再以年龄、辈分为核心依据,而是以经营管理能力的强弱、是否能够为血缘共同体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为核心依据。并且当与直接的经济效益挂钩后,核心管理成员实际上掌握着绝对的主导权,强者愈强,普通成员则因能力的匮乏而愈弱。这种经营管理能力上的鸿沟比年龄辈分差距更难跨越,如不加以干预,即使随着时间推移,普通成员也很难在此能力上有所提升。同时,这种核心管理成员资格有沿着范围更小的家庭内部的血缘脉序承继,而非从前在整个血缘共同体——宗族内承续的趋势,从而似乎成为核心管理成员及其家庭内的一种“特权”。这也是血缘理性在遇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时所产生的一种新变化。

(三)血缘理性法则的狭隘性与集体经济共益权实现困境

在血缘理性法则的渗透下并基于上述两点的基础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第三个问题表现为成员共益权有效实现的困境。共益权是与自益权相对的,后者是指以实现成员财产性权利为主要目的权利,如收益分红的保障;
前者则是指以实现成员身份性权利为主要目的权利,最主要表现为关于集体经济发展方向和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中的投票权、决策权等。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首先,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集体经济在当下或是不久的将来必定要面临转产转型的改革和发展升级,决策的成败有时甚至关系到集体经济今后的兴衰存亡。但在集体经济成员构成两极分化的情况下,普通社员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素养和能力有限,且因较易安于现状导致发展眼光亦有限,本身就排斥产业发展改革,若贸然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决定改革发展方向则有可能要么停滞不前、错过最佳发展时机,要么因错误决策而将集体经济置于很高的发展风险当中。若普通社员不参与改革发展决策,仅由核心管理成员决定,则后者也担负很大的风险和心理压力——万一出现失误则责任全部由自己承担。即便改革方向无误,也要在普通社员中做大量说服解释工作,特别是当改革在曲折中进行、出现短期内的人均年分红金额不升反降从而引发其他成员不满或质疑时,核心成员承受的心理压力尤其巨大,故实施改革的意愿也大大下降。

其次,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做大做强,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进入。如L 村的集体经济企业目前仅靠本村社员参与生产已无法满足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周边很多村民来L 村打工,其中不乏长期打工者。相比L 村本村社员而言他们所从事的往往是更加繁重的劳动,获得的则是相比而言较少的报酬。C 村则有更多外来租赁商铺、务工经商的人员,人口倒挂现象明显。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外来人员都是共同参与集体经济建设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的发展繁荣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且集体经济的发展可以说也与他们的生存发展休戚相关。但就目前来看,这些被排斥在社员身份共同体之外的外来人员完全被排斥在共益权之外。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上述问题的产生也源自血缘理性法则并有新的变化。一是传统社会时期村庄血缘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遮风避雨场所”的心理期待①徐勇:《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以及随之而产生的“惰性”②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 年版,第21-22 页。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然延续,并演化为共益权实现的困境以及集体经济转型升级的障碍。在田野调查访谈中,笔者时常会听到集体经济的核心成员诉苦说:“我们的社员通常只能接受分红逐年增长而并非下降,哪怕这种下降只是在个别年份发生,如果事与愿违则或是怀疑收益被我‘贪污’了或是怀疑我的经营能力。”二是传统血缘理性中排他性的法则也在新型集体经济时期得到固化——若不是新型集体经济的产生以及股权的确定,外来人员或许在村域内生产生活一定时期后便可自然地转为村庄成员,并衍生出在村域内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的其他“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应绝对排斥在共益权之外的新问题。这也是血缘理性在遇到新型集体经济时所产生的新变化。综上来看,这些共益权实现的困境均不利于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可以说是由血缘理性法则中狭隘的“集体非理性”要素导致了“集体自限性”的结果。

综观以上两个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个案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可以发现,传统的村庄血缘共同体及其内部的血缘理性法则,在新型集体经济时期依然得以承续,同时也受因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外部条件变化影响而发生着新的变化。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因其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土壤是基于村庄血缘共同体基础之上,不可避免地受到血缘理性法则的渗透式影响,并对血缘理性法则产生反作用。对此,本文以表格形式对上述发现做更加直观的比较与概括(见表1)。

表1 血缘理性法则在传统时期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的承续与流变

厘清了这些关系就不难得出,推动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治理向现代化方向的转变,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渐次革除血缘关系要素在集体经济运行中的种种不利影响和作用。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适度范围内打破血缘理性法则对取得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限制,进而破除当前普遍较为封闭的成员权壁垒,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有条件、有选择地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在股权设置时预留少量的机动股,准许部分满足特定条件的外部成员有条件地进入成员群体范围。尤其是那些在集体经济组织下设的经营部门中工作长达特定年限(如十年以上)的,或是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域范围内长期生产、生活、经营达特定年限及长期定居的,或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决策做出重大贡献的,或是曾为集体经济组织财物挽回重大损失、免于重大灾害的,若其今后还有继续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参与劳动、共谋发展的意愿,则为其开辟一定的吸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路径。

第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普通成员进行经济法律常识、经济管理常识、行业发展前景、行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定期培训,并在集体经济年收入中设置专项培训经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缩小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同经管精英成员之间的知识与信息鸿沟,更好地发挥各类正式制度如选举、监督等制度的功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管理成员起到经常性的法制教育与警示作用,进而将侵犯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及时加以预防式的诫勉,减小集体经济在面临转产转型等升级机遇时可能面临的阻力。

第三,探索不同情况的集体经济共益权的有效实现方式。如在适当情况下分情况、分条件地考虑听取、吸纳那些长期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工作生活的打工者或外来从业者的意见建议,将他们的合理诉求与意愿纳入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这既是现代化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应有姿态,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健康发展。

当然,要革除血缘理性法则中那些阻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的要素,并非要全然否定血缘理性法则。它的产生基于长久历史发展而来的客观现实条件,在当下也存在特定的合理性。如集体经济成员权的归属,其基本人群仍然要以村庄血缘共同体成员为主体,这是无需赘言的。展望未来,现代化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是一种各类要素与外界自由沟通的、有活力的经济体。让集体经济治理从依靠血缘身份到诉诸契约再到真正的个体自治,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只有如此,各种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的要素才能进入其中并激发竞争活力,从而建构出新的利益组织机制,让每一个集体经济成员真正参与到集体经济治理中,真正成为自己事务的决策者和利益的保障者,新型集体经济也才能免于成为一座座“孤岛”。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这一过程的实现可能是漫长的、循序渐进的。农村社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和速率,古老的血缘理性法则有着顽强的韧性,一蹴而就的运动式改革或是适得其反,或是表面上改实则未动。要实现这一目标,尚需法律与制度层面的诸多改革与配套设计。相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生产要素流动性的增加,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现代化必将成为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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