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信息时代的公民隐私权探究

陈曦子 张熹珑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0)

近十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应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老大难”问题,人肉搜索等事件对网络用户和网络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自2007年“人肉搜索第一案”发生以来,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时有发生。在2020年“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吹风会上,相关专家表示,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且一半以上的案件是有关人格权的侵害。2020年新冠疫情的发生更加触动了网友的敏感神经,有的与疫情相关的当事人也被拉入了人肉搜索的漩涡中。

笔者对近十年来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进行统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案件数据,从而预估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总体趋势。时间限定在2010年至2020年,以“网络”“隐私权”为关键词进行限定搜索,以案件判决书的审结时间为准。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在2019年达到高峰,案件数量超过2100件。这一数量在2020年有回落现象,但整体而言案件数量仍较多,网络隐私侵权现象有待进一步整治。

艾伦和托克音顿[1]提到隐私权的基本概念为“生命的权利、享受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涉的权力”。王利明[2]对隐私权概念进行了再界定,认为隐私权是一项最基本、很重要的人格权利,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其私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和个人秘密信息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进一步细化隐私权,包括“不被打扰”和“不被非法利用”两方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学者对隐私权的研究从传统概念演变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李德成[3]将网络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利人在网络中对其自身的私人空间与个人隐秘信息享有不被他人非法泄露与侵犯的人格权利”。在此基础上,赵华明[4]进一步丰富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将其概括为自然人对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在网络环境中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同时也是对在网络中随意泄露有关个人的隐秘信息的一种禁止性规定,不仅明确了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其义务所在。

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更新。刘琨和吴骥[5]认为网络隐私权的客体与传统隐私权相一致,仅仅针对个人的信息数据,不包含网络中自然人的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黄辉[6]将网络隐私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提出网络隐私权覆盖的不仅是个人信息数据,自然人在网络中的个人空间和活动也应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网络活动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也纳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中。

长期以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界限不明确,充满争议。《民法典》未问世之前,隐私权保护的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其依据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总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宪法》对公民隐私权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不得受到他人的侵犯;
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中也对隐私权作出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法律将隐私权纳入人格尊严的范畴进行保护,尽管涉及到对公民信息的保护,但仍未单独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的立法。这一阶段,网络隐私权相关法律不成体系,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机制仍未建立。

2020年5月,《民法典》草案问世,其中一大亮点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有更清晰的界定和更明确的标准,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全面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纳入保护范围,规定短信骚扰、电话骚扰也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为隐私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法依据。

(一)案例回顾

2020年12月7日,成都郫都区报告两起本土确诊病例,一对老夫妻被确诊。一天后,夫妻俩的孙女赵某也被确诊。按照防控工作的常规操作,赵某的活动轨迹被公布出来,却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由于赵某的活动牵扯海雾里小酒吧、playhouse酒吧、赫本酒吧等场所,“#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词条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更有人将其称之为“转场皇后”。随后,赵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在网上热传,一张身穿白裙女性的照片也被传言系赵某,在多个社交平台传开。还有网友对赵某的私生活和长相进行言论攻击,网络上充满了对赵某及其家人的谩骂和诽谤。

12月8日中午,微博网友@kitty-3发微博表示自己是照片的当事人,辟谣道自己是湖南人而非成都人,网上热传和被盗用的照片是自己在三亚拍摄的艺术照。

12月9日,赵某通过网络平台发文向全体成都市民道歉,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奶奶已确诊,发现确诊后她也第一时间按照流程配合调查,不存在隐瞒行程的情况。对于“转场皇后”一说,她澄清说自己的工作是在酒吧负责气氛和营销。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分析

1.法律红线的触碰

公布关键人行踪轨迹不是侵犯隐私,但故意泄露个人信息、人肉搜索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对言论自由的挑战。根据民法典规定,擅自发布当事人其他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

2.伦理道德的失范

从防控的角度出发,关注确诊病例信息和当事人活动轨迹是无可厚非的事情。然而,网民上升为对确诊者私生活的评判和指点,甚至谩骂与造谣,加诸的更多是恶意。表面上,网友树立起“道德榜样”,实则是在满足自己的窥私欲和情绪发泄需要。

3.职业道德的缺位

对“成都确诊女孩”进行信息来源分析,结果可见主要来源于微信、客户端和微博。微博热搜是国内公共领域构建的主要平台之一,对社会事务讨论、公众舆论形成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流量至上”的经营理念下,自媒体平台热衷于制造舆论话题和引流,对信息泄露置之不理。

(三)网络隐私侵权成因探析

1.个人利益:紧绷的神经

由于特殊性,零星的感染者往往会成为舆论的关注点,其活动轨迹更是会引发一系列舆情爆点。针对感染者的网络暴力除去恶意的成分,也或多或少折射出当下人们面对疫情敏感的神经。

2.技术基础:开放的网络空间

匿名化的网络空间和泛道德主义是给人肉搜索提供力量的土壤。在社交媒体上,参与者可以在不显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自由表达,这种表达要承担的代价几乎为零,使其在评论相关时事时更加肆无忌惮。

在“成都确诊女孩”用户情绪分析的结果中,可以看出相比于普通用户,达人用户和大V用户呈现愤怒和恐惧态度的占比更多。根据“意见领袖”理论,达人用户和大V用户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普通用户的态度,从而影响主流舆论走向。本次事件中,呈愤怒情绪的达人用户占50%,呈愤怒情绪和恐惧情绪的橙V用户各占45.45%和18.18%。这些意见领袖的情绪对事件的走向有关键的影响。

图1 “成都确诊女孩”用户情绪分析(来自微热点网站)

3.商业运作:自媒体平台的推波助澜

自媒体平台的商业化运作对网络暴力事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成都确诊病例孙女#”的词条冲上热搜榜、赵某的个人信息在微博平台上热转,微博平台对此不但没有采取任何制止的行动,反而以此作为推动流量的方式。

对“成都确诊女孩遭网暴”事件进行分平台趋势分析,在网络上,该事件通过微博、微信和网媒进行传播,而微博的传播量远超过微信和网媒,微博传播曲线和全局传播曲线更贴合。在事件传播高潮12月9日当天,微博的传播量超过另外两个平台约三倍和四倍。庞大的用户基数、热搜榜的巨大热度、平台的有意纵容,使微博传播量远远领先,也让微博平台成为泄露确诊女孩信息、衍生网络暴力行为的温床。

4.直接诱因:网民素质

网络暴民和人肉搜索行为的出现,和我国网民年轻化、素质低下有较大的联系。根据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30岁以下的网民占比达到38.2%,教育水平在初中及以下的占59.7%。总体而言,我国网民较年轻,教育水平不高,这也是网络暴力行为盛行、人肉搜索事件较多的直接原因。年轻的网民血气方刚,容易冲动和被激怒,更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面对社会热点会迫不及待地妄下定义、表达不满,这种“伸张正义”的背后更多是情绪的发泄,使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更易泛滥。

(四)网络隐私侵权危害分析

1.防控的不利化

将确诊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在各大平台上,无疑是给防控工作添乱。如果零星案例当事人的隐私会这样被曝光,很大程度上会使当事人为了自保而隐瞒行程轨迹。此外,人肉搜索行为使个人信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加剧社会的恐慌情绪,无益于疫情控制。

2.当事人的二次伤害

网络暴力行为参与群体更多、覆盖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危害性和伤害性更剧烈。人肉搜索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伤害,这种伤害和侵扰会从线上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在这次事件中,网友对确诊者逗留多个酒吧的行为进行“审判”,言论偏激、跟风炒作,让确诊者在身体受苦之外多了心理负担与压力。

3.网络环境的恶劣化

网络暴力事件是对真相的歪曲和法律底线的试探,使原本充斥着巨量信息的网络世界更加复杂。在一次次隐私侵犯事件和网络暴力事件中,媒介用户的价值观不断受到冲击,不利于营造良性运行的网络传播环境。在侵权事件的影响下,网络环境显出极端化、绝对化的趋势,如果不加以整治和管理,每个网民都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下一个“社会性死亡”的对象。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日渐成熟,做到有法可依,但总体而言网络环境质量和网民素质仍有待提高,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行为,都反映了网络时代下用户对隐私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网络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任重道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法律层面:高效监管,强化惩处

应立法限制人肉搜索的泛滥,划定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边界。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以公权力引导人肉搜索行为的法治化运行。面对个人信息泄露,相关部门必须严查泄露的源头,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成本。

(二)社交平台:自觉约束,合理把关

社交媒体平台应当建立有效的把关人机制,对于涉及公众利益而可能被压制的信息应当准予流通,而未证实的信息应当暂时搁置。运用算法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不断提高把关效率,增加算法依据的价值指标;
设置把关岗位和工作内容,在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人工编辑与把关,为大众提供更有价值含量的社会新闻和议题。

(三)主流媒体:准确引导,传播正能量

主流媒体作为权威性的存在,为纠正舆论风向、引导社会价值观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疫情的网络舆情战场上,广大媒体是阻断谣言的把关人、传播正能量的主渠道。保护感染者的隐私,需要广大主流媒体做好舆情研判,及时阻击谣言传播苗头,让网络暴力失去传播土壤。

(四)用户个人:理智思考,避免跟风

著名媒体文化研究者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提到,一旦公众沉浸于娱乐化的媒介将逐渐远离公共生活,这也是目前数字化媒体带来的担忧。对于热搜榜的话题和信息网民应有所取舍、保持质疑的态度,听取各方意见,避免过早下定论。在官方结果未出来之前,避免人云亦云。提高共情能力和法律意识,学会以合理的方式疏导生活中积攒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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