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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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完整)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篇

第一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制止。

4、认真做好安全资料,确保安全资料符合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部的检查要求。

第二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施工 暂行办法 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
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
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 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
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 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 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注:增加的监理人员中应考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数量及专业搭配合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单位(公章):
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第三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摘要:建筑施工过程通常是一个时间长、工程复杂并且条件容易变化的过程。因而它的安全管理任务极其艰巨。而目前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不高又得不到有效的安全职业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的掌控不足,国家立法不够细致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只有保证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才能保证我国建筑业的和谐发展。在此有关建筑业的所有机构和组织都要尽力去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条例,让施工过程的人员伤亡数目达到最低。本文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实际出发,从工人、建筑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安全建设进行研究,探讨如何减少施工意外事故的发生。

2007年8月正在修建的湖南凤凰沱江大桥由于主拱圈的建筑材料选择不当和施工工序不正确,在竣工前靠近0号桥台的一侧的1号孔主拱圈坍塌。随即整个大桥受连拱效应的影响迅速坍塌。这次事故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大桥底下的自来水管道受损进而整个凤凰县城内停水。

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来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法纪,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十分混乱,并且盲目地追求工期。二来监理、质监和设计部门职守缺失,勘察不认真,考核结果与真实情况严重偏差。还有施工设计交底不到位,操作工艺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达不到标准。我们应该要总结这次惨痛的经验教训,以此为戒。在以后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办事,企业对施工人员监督,国家对企业的监督。

1企业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培训

在导致安全事故的因素中,施工人员是首先考虑对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小小的纰漏都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训练,整体素质不高。经常会有施工工人将安全道具置于一旁,进行高危险的施工动作,带危险物品进出施工场地或是故意损坏器材等,这些都是很危险的行为。一旦判断失误或者设备操作失误,伤害了自己不说,可能还会连累其他人。我们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积极的安全教导和监督,提高他们的预防意识,严格监督他们的施工行为,对不遵守的施工人员进行惩罚,减少可以避免的人身伤亡。还有让他们学习一定的救助常识,教会他们保证自身安全的基础上,保证同事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正确的措施救助自己或者帮助他人。

另一方面,日复一日的劳作容易让人在施工中麻木或者精力不集中;
工人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融洽而使得工人消极怠工;
工人自己的在施工作业时只追求自己的安全和便利而使别人受到伤害,诸如手脚架不弄牢固、施工之后不关闭电源等、随意办法施工道具等。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雇主方尽量满足施工人员的各方面需求,让施工人员有一个良好、整洁的工作环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照,从而使他们保持心情愉悦,主动抛弃在施工中的消极行为,进而使他们工作效率提高。企业要重视这些基层员工,给他们更多的建议话语权,提升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更深层次地减少建筑工人的反生产行为。

2加强建设建筑施工安全文化

“一个企业的安全文化的好坏决定安全措施持续是否成功”这句话对建筑施工方面同样有效。我们必须要建设一个以人为本的建筑施工安全的文化,来应对快速变化发展的建筑行业的安全问题。建设施工安全文化是一个持续时间长、回收慢的事情,它的完成需要多方的建筑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坚持。

2.1设计师只把“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为建筑设计注意的因素,或是一味地追求建筑外形的突破会让施工的危险几率增加。只有保证设计足够安全,施工现场才能保障最基本的安全。设计师应该明白,建筑的最基本的用处是“利人”而不是“害人”,设计规范的合格、建筑外形的完美对于建筑来说很重要,但一个安全、稳定的施工对于建筑来说更重要。

2.2施工单位要自我保障和监理单位要细致负责。和施工现场安全直接挂钩就是这两个部门。施工单位要指导施工人员进行正确的操作行为,对建筑施工的每一个步骤、流程都要明确规划,凤凰沱江大桥垮塌的原因之一是当时多名工人没有按照规范拆支架,违反满堂支架拆除按照“对称分段”的原则。这是施工单位指导的错误以及监理单位的职责缺失。监理环节是安全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监理单位必须要严格依照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监理到位,防微杜渐,将施工事故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

2.3无论是经济技术方面还是组织管理方面,业主方必须对安全施工方面有充足的投入。我们必须要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被动管理,业主的施工安全管理是才主动管理这一点,业主有责任承担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的规范,将建设施工安全作为基础选址的依据和整体规划依据,不能把建设项目单纯地交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 政府调整自身管理机制以及完善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

立法始终是对施工安全管理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就目前来说,政府的对建筑业的监管的发展不能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各方面的发展,有些政府部门甚至对一些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的运动式检查导致安全要求时而紧时而松,建筑单位等待行政部门检查,行政部门又等待上级工作安排,这让安全管理工作无法稳定和连续。2004年的《建设工程安全产生管理条例》中只有六条内容有关业主安全责任,因而业主自身违反法规条例时有发生,有些业主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投入建筑安全费用,但却存在安全费用被挪用挤占的问题。

而我国现有政策上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当中,一些过时的规定细则还没有修订,或是执行欠缺力度。我们应充分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如英国的《劳动安全健康法》、《建筑(设计与管理)条例》等阐明了建筑业方面承包商、业主和设计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政府还应致力于建筑安全研究,让创新的施工安全管理满足施工安全工作的需要。

结语:2010年后我国的建筑业死亡人数趋于稳定,但形式依旧严峻,平均日死亡人数有2.84人。建筑企业安全方面投入不足而发生事故,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需要带动建筑业的各个组织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推动施工安全内容的完善。承包商有必要对工人进行上岗培训,自身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的效率,建立恰当的奖惩机制,不能走形式;
我国的建筑施工监督管理从长远角度分成三步走,一是强制阶段,以强硬的姿态规范一些混乱的施工监督机制——让他们慢慢回到正轨。二是引导阶段,让一层层的监督机制结合当前实际自我规划调整——让其在正轨中得以前行。最后是自觉阶段,各监管机制各司其职,督促建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让他们在轨道上发挥最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立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及其评价研究 [D].西安:长安大学,2010.

[2]王欣.建筑业主施工安全管理模式研究 [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

[3]汤倩.阜新市建筑工人反生产行为及安全对策研究 [D].阜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13.

第四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小型工程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7
房屋建筑工程
中型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高度≥60米;
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高度≥120米;
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小型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中型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1-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编号: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备案时间:施工单位(盖章):工作序号
岗位

注册证、岗位
专业证或培训证
书编号

从业年限
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年月日


-2-

第五篇: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
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
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
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
第十条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数显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九条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平行检验。
第二十条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分类有序。
第二十四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第四章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协助安全评价、协助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
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第三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协调。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
应建立每周工地例会制度,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
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5、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

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

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上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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