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宣讲提纲(全文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宣讲提纲(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安全生产宣讲提纲(全文完整)

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5篇

【篇1】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安全生产会议提纲

一、组织机构、建章建制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要健全,有人员变动的单位要及时更新。

(2)健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上墙归档。

(3)车间及关健岗位要悬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及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年初预算列支,要做到账上有,实际支出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结转下年。

三、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培训

(1)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专职安全员培训证书。

(2)特种行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无证个人由单位负责并组织参加培训、考试办证。

(3)普通员工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做到有记录、有影像资料,对新入职的员工要进行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1)消防安全方面,企业要做到消防设施完备、完好,消防演练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四个能力: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突发事件(火灾、地震、有毒气体泄露扩散、压力容器爆炸等等)。

(3)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明确的人员分工,在人员指挥、原料及成品转移、人员疏散做到临危不慌、不乱有秩序,不发生人员踩踏。

五、三同时与标准化评审

(1)已建成企业要完善各种手续,马上补办三同时手续。

(2)各企业要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至少达到三级标准。

(3)安全生产网格化展示板,有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新,没做的企业要抓紧时间做。

六、安全隐患台账与信息报送

(1)台账要及时按月报送,有隐患报隐患,没隐患报〇。

(2)及时上报安全信息,各企业要安排相关人员加入集中区企业信息群众,保证总在线,能找到人,以免发送、转达文件找不到人。

(3)安全生产内业资料

【篇2】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新《安全生产法》集中学习宣讲资料

同志们: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经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大事,也是强化依法治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我们必须以新《安法》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掀起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热潮,大力推进依法治安,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新《安法》的一些知识:

一、新《安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五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积极应对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我国目前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新《安法》从法律层面制定了更严格的措施,为扭转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提供了法律依据,只要有效利用这根“杀威棒”,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就一定能够持续稳定好转并实现根本好转。

二是有利于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我国重特大事故情况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突出表现是新的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呈现上升趋势。例如, 2014年8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的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粉尘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11月16日,山东省寿光市的龙源食品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
11月26日,辽宁省阜新一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2人受伤。这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给受害者家庭及其亲属带来无比痛苦。为此,新《安法》提出了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等许多针对性很强的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的解决,不断开创事故预防的新局面。

三是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当前,我国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相对粗放。就我省情况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突出表现是高危行业集中、高危企业多,重点行业安全隐患多、危险程度高,大部分高危企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小矿山、小化工、小作坊、小经营场点等大量存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多,技能素质低。而与此对应的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传统监管方式和手段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新《安法》针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这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四是有利于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目标、新任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居高不下,安全保障面临严峻考验。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以及城市地下管网的施工、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凸显,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安全素质不够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安全防护能力还有待增强;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观念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安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进行了明确和重申,这必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圆满完成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任务。

五是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要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臵能力;
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新《安法》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将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要求变成了法律意志,这对于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范围之广泛、内容之多、力度之大,在我国法律修改史上都是空前的。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7个条文、修改了57个条文,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新《安法》突出了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新《安法》的灵魂。新《安法》在第三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既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也是价值观;
安全发展,则是贯彻新《安法》的核心价值。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要求,新《安法》第八条还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在法治的旗帜上,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标志着唯GDP论英雄的阶段的结束,标志着一个把生命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硬约束的新阶段、新常态的到来。这样的历史性进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是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重民生的客观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文明、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时代呼唤,必将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武器。以人为本已不仅是头脑中的观念,而且是重要法律条文;安全发展不仅是政策要求,而且是法律强制。这必将对进一步凝聚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安全生产事业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企业是关键。为此,新《安法》用大量篇幅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重要的有以下几条:

 1、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主要承载者。新《安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条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3条“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这次修订法律新增加的。

2、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新《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对不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停止建设、停止施工等。 

3、要求做好发包、出租环节的安全管理。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对不重视发包、出租环节安全管理的行为,新《安法》也作出规定,第一百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当前安全生产强制经济政策主要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涉及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武器制造。以及工伤保险制度、所得税抵免制度等。

5、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落实不到位的,第九十四条、九十八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6、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新《安法》对此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条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新《安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为保障管理人员的权益,新《安法》还确立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意味着标准化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推行,具有强制性。

9、企业要加强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目前,许多事故都发生在危险作业现场,这些危险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破土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等。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如不遵守以上规定,将按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0、明确不能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此相关的法律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其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企业要认真学习这些规定,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有过激行为。

另外,新《安法》还要求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对这些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一并认真落实。 

(三)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措施。

新《安法》针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三点:

1、必要时可以停电、停供火工品。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可以实行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向社会公告。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是新《安法》的一个显著特点。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体系存在权责失衡、责罚不均、力度偏低等问题。新《安法》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突出有以下几点:

1、明确企业委托服务后仍需负责安全生产责任。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企业负责人不履职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企业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大大提高(此前最高处罚500万元)。

4、将整改优先改为直接处罚。新《安法》规定,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在责令企业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企业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不要被动的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否则,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5、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新《安法》的大部分条款都规定,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如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安法》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新《安法》特别强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今天,我们就学习到这里,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能时刻以新《安法》为指导,真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好安全生产责任。

谢谢大家!

【篇3】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剑阁县长岭小学校

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讲座

一、新《安全生产法》摘要

1、新《安全生产法》将于 12 月 1 日起施行。

2、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新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6、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二、学校安全知多少:学校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2、学校应当按照理、化、生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3、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重点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校园11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4、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5、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6、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7、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8、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9、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10、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11、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总之,安全无小事,事事需留心。为了你我他,常把安全抓;
师生齐努力,天天笑哈哈。

【篇4】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总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宣传周的通知》 (济安办发〔2017〕88号转发) 要求,我项目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 宣传周活动,通过本次活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现场人员的现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一、 精心组织、加强领导

我项目部接到通知后, 立即组织召开专项会议, 筹划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周的工作, 成立活动专门小组, 落实责任分工, 明确宣传的目的,突出宣传的实效性和思想性。

二、 指导思想

本次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遵法、 学法、 守法、 用法浓厚氛围,确保本工程安全稳定生产。具体表现为通过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法制和安全意识,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为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日常化创造条件。

三、 活动内容

1. 召开专项会议,对十九大精神、习主席重要讲话、《安全生产法读本》、相关事故案例教训进行学习。

一直以来, 我项目部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也正式因为如此,在一直以来的工作中从未出现过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但这也容易对职工形成麻痹思想, 放松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安全生产的问题始终在提, 致使部分职工觉得有些老生常谈的感觉。

通过此次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周的契机, 在各管理人员心中加强了安全生产的意识, 对安全生产有个新的认识, 一直在抓安全生产,一直没有出现过安全生产事故不证明我们就没有安全生产隐患, 不证明我们将来就不会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

让安全生产意识始终在每个职工的心中。

2、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查找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 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对生活区、 施工现场等地进行了全面的排查,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排除,不留死角。全体人员都要再次仔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定和岗位职责,坚决不做违反法律和操作规程的事情, 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制作板报,宣传画进行宣传,通过网络宣传本次的安全教育开展活动情况。

通过大力的宣传,让安全生产深入人心。

4、组织全体职工收看消防知识视频讲座。通过收看讲座使全体职工了解消

防法律法规和在遇到火灾的情况下如何应急处置。

看到讲座展示的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全体职工纷纷表示要强化安全生产, 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5、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答题活动,通过答题活动让全体职工了解更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通过本次活动, 使得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 安全问题从始至终都是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 容不得半点马虎。

在日后的项目管理过程中, 要定期对安全生产法的知识、意识进行宣贯,做一个懂法、守法的项目管理人。

【篇5】2022年安全生产宣讲提纲

《安全生产法》宣讲稿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也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千差万别、安生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

尤其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生生产行为和安生违法行为没有明确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标准,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亡众多。

根据原国家安监局统计,上世纪来和本世纪初,中国每年发生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上。据1999年ILO(国际劳工组织)进行比较;
在全球统计到的50个国家中,工矿企业事故年死亡1000人以上的共12个国家,我国年死亡1万多人,且是来自县以上企业的统计(不含集体、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等企业的数据)。按实际占工业人口比例来计算的话,与国外的差距则更大。

职业危害状况令人担忧。据2007年卫生部公布的数字,我国职业病患都累计有70多万人,并且我国平均每年新发职业病人以2万人左右的速度往上升,原卫生部长高强指出,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另外,全国尚有凝尘肺病人50多万人,国家每年蒙受的经济损失至少达55亿元。这种“死不了,活不好”职业危害现状,令人惊目惊心。

(二)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事故隐患普遍存在。

从全国来讲,许多国有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许多安全防护能力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要钱不要命”,舍不得投入,许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素质承待提高,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如履薄冰。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薄弱。

我国尚处在社会主议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由于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本世纪初,尚未建立健全适合中国特色、有权威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缺少一支稳定的、集体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面对着各种安全生产问题,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装备,只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主要忙于调查事故,是地地道道的“消防队”,也是安全生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四)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在第一个问题时,我们已经谈到了,我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超过100万起,死亡人数超过13万人,平均每天工伤死亡360人以的。每年事故损失4000亿元以上,占GPP以5%左右,比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还多,令人触目惊心。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众多,损失之大,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更损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形象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安全生产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累计作出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已有100多次,其中明确提出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但说明了我们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而且说明了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与时俱进地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实现“三大目标”:

(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保障国家财产安全;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法》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四、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3条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体现了: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隐患防范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五、《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2.预防为主的思想;

3.落实责任的思想;

4.加强监管的思想;

(二)重大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有利于遏制当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3.有利于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

4.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5.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

6.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发展生产力;

7.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

8.有利于增强公民安全法律意识。

六、《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

(一)总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

1.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条文有65条,占三分之二,除附则外,各章均有涉及。

2.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共有8条,负责人共有3条。

3、对政府部门的规定较多,共有38条。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

1.“强制性规范多”:如坚持(第3条)、必须遵守(第4条)、应当按照(第10条)、必须执行(第10条)、应当具备(第18条)、应当安排(第19条)、必须保险(第42条)等。

2.“禁止性规范多”:如不得从事(第16条)、不得收费(第20条)、不得上岗(第21条)、不得使用(第31条),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协议(第44条)等。

3.“义务性规范多”:如实告知危险(第36条)、服从管理(第49条),接受培训(第50条)、居(村)委会报告事故隐患(第65条)、媒体宣传监督义务(第67条)、提供便利义务(第72条)等。对于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来说,几乎没有权利;
对于企业和职工,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权,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4.“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而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又是主要负责人(第5、17、18条),针对签订生死合同、发生事故逃匿和事故不报等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第89、91、92条)。

5.“职责明确、操作性强”:有相关部门的职责(第10条)设计单位的职责(第26条)、施工单位的职责(第27条)、检验单位的职责(第30条)等。

6.“处罚严明,实用性强”:详细规定了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执法监察中的具体权限,对可能出现的40多种违法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其中包括13种处罚方式。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我们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并认真发行履行自己的职责。

七、《安全生产法》的地位

一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的全体法。

三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四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八、从业人员的十大权利

1.工伤保险权(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强制性的工伤保险费并获得赔付,不以过错论。

2.知情权(第45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建议权(第45条)

4.批评权(第46条)

5.检举权(第46条)

6.控告权(第46条)

7.拒绝权(第46条)

从业人员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停止作业权(第47条)

9.紧急避险权(第47条)

10.损害赔偿权(第48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除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五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49条)。

2.服从管理(第49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49条)。

4.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50条)。

5.报告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第51条)。

九、《安全生产法》的二十个第一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第9条)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如对道路交通、水上船舶、特种设备、火灾、铁路、民航、电力、民用爆炸品、职业病防治等的监管)。

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

安全生产的监管机制——五方结构:

1.政府监管与指导——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

2.企业实施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3.员工权益与自律——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4.社会监督与参与——公众、工会、舆论、社区;

5.中介支持与服务——中介技术咨询与服务。

(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第9、10条)监督管理;

制定和及时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8、11、68条)

加强领导;

支持、督促;

宣传;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中介机构的职责(第12、30、62、79条)

一是提供技术服务;
二是开展检测检验并对结果负责;
三是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并对结果负责;
四是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第13条)

(六)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报告和奖励制度(第15、64、65、66条)

A.对改善安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抢险救护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B.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C.居(村)民委员对存在对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有权报告或举报;

D.对报告或者举报人,给予奖励。

(七)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5、17、18、20、42、80、81条)。

A.全面负责(第5条)

B.六项职责(第17条)

C.安全投入(第18条)

D.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20条)

E.发生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第42条)

F.未履行应担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81条)

处罚方式:

1.经济处罚;
2.撤职处分;
3.停产整顿;
4.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5.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18、80条)。

1.安全资金投入是法定义务、是强制性规定。

2.安全资金投入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予以保证。

3.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投资人承担责任。

4.违反安全投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0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
B.撤职处分;
C.停产整顿;
D.追究刑事责任。

(九)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规定(第19、82条)。

1.高危企业应当设置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

2.非高危险企业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3.非高危企业300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4.可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违反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法律责任(第82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
B.停产整顿。

(十)培训考核制度(第20、21、22、23、82条)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2条)。

处罚方式:

A.经济罚款;
B.停产整顿。

(十一)“三同时”及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第24、25、83条)。

1.新建、扩建、改建、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三同时”;

2.建设单位对“三同时”全面负责;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
B.停止建设;
C.停产停业整顿;
D.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专业生产制度(第30、83条)

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经有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

3.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

4.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3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
B.停产停业整顿;
C.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第31、83条)

(十四)危险物品特别管理、重大危险源登记、危险作业、交叉作业、爆破、吊装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第32、33、34、35、40、84、85条)

1.国家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是实行审批制度;
二是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度应急预案。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保持安全距离。

4.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6.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84、85条):

处罚方式:

A.经济处罚;
B.没收非法所得;
C.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D.停产停业整顿;
E.予以关闭;
F.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制工伤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43—51条、190条)。

(十六)查封扣押权(第56条第4款)

(十七)媒体的义务和权利(第67条)

一是宣传义务;
二是舆论监督的权利。

(十八)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68—76条)特别是事故公开制度(第63、76条)。

■事故报告: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

2.单位负责人报;

3.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5.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第91、92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A.降职、撤职处分;
B建政五日以下扣留;
C.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A.行政处分;
B.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

1.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因、教育、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2.查清事故原因。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饶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十九)对个人罚款及五年禁入制度(第80、81条)。

(二十)事故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和继续追偿制度(第95条)。

安全生产名语:

当把人的生命比作是“1”时,生活就是在“1”后面加“0”后面加的“0”越多,说明事业越成功,家庭越幸福。倘若人的生命不存在了,后面加再多的“0”,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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