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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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完整)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3篇

第1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 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 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 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 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
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 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

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

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

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 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

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 ③初步设计文件 ④样板间装修方案 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

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 政府许可办理:

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

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 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

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及保障

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

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

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

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

第十八条 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

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验收管理:

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

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

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

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

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 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第六章 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

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

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 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 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 ④工程款支付情况 ⑤代建服务情况 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⑧下月工作计划 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 ⑩其他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 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 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

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

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

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

第三十条 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

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第2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  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3、项目外部建设环境。主要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对项目代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4、项目代建的目标要求。即工程项目明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以及与项目代建相关联的各项要求。  

5、代建单位实力水平。主要包括资质、信誉、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代建业绩、管理规划等。 

四、几点看法  

1、现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地区差异较大,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也有差异,不宜统一限定代建费取费不能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浮动范围,允许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代建费费率,不同行业地区、不同类别、复杂程度的工程实施不同的调整系数。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都在10%左右,代建费标准应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才能为代建单位吸引人才、实现自我提升、技术进步、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2、目前业内大都认为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与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对称,“责、权、利”不均衡。因此,建议提高代建费的取费标准,改变目前简单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代建费取费上限的做法,给予代建单位适度合理利润空间,真正让代建单位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匹配起来,充分发挥和保护代建单位积极性。建议代建费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2—4%计取,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可取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4%;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可按2%—3%计算。  

3、项目代建制可以使工程建设和管理更加专业化,项目组织管理更加规范化,在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代建单位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管理水平、团队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要求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协调能力,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代建费高低不能作为选择考量代建单位的主要指标。代建费偏低不仅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代建项目管理,不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益,更不利于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发展。

第3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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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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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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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企业资信能力、提供履约担保(工程保险)、代建项目部人员配置、代建方案、代表工程业绩等容。
第十条承接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应符合业主单位确定的条件,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不得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以上(含两家)的代建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监理等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发包给关联单位或机构。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代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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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可实施从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实施全过程或部分工作的组织管理服务。服务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投资计划、土地、规划、环评、能评、消防、人防、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备案、施工许可等项目准备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
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信息、配套等项目实施阶段的协调和管控;
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验收阶段所要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档案归整、调试运行、项目移交和质保维修管理等容。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业主单位应与代建单位签订《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对项目代建服务容、管理人员配置、代建周期、代建费用、投资控制、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容,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代建合同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在《代建合同》签订15日,代建单位应将相关信息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代建合同》发生变化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在15日由代建单位报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应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提供相应的代建费用支付担保。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资格、专业和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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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单位应支持代建单位完成项目代建任务,不得妨碍代建单位开展正常的代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围,代建单位可独立开展代建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业主单位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应对代建单位实施监督,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协助业主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项目筹划、前期、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协助完成档案验收。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将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代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建服务容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应向代建单位预付30%代建费用,用于代建单位工作的启动,预付代建费用和后续代建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代建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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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业主单位将一个代建项目肢解委托给两家或以上的代建单位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业主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借用其他代建单位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将代建工程转包或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分包的,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代建工程出现较大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代建单位1年不得承接代建项目。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项目的代建负责人,停止参加代建活动1年。
第三十一条代建项目实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行为、从业人员行为等容。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代建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凡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或有第六条情形的,清出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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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属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或业主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查处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一项一评。代建项目结束后,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应进行互评,评价结果记入对方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已取得项目管理资格的单位直接纳入市代建单位监管信息系统,5年后需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续期。
第三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原《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废止。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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