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治理

刘春迎 吴义昌

摘要:“双减”政策推动了对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的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主要表现为以工具理性为指导的组织运营、以单纯应试为目标的培训行为和以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盈利策略,其成因主要包括家长阶层上升意愿强烈、教育“剧场效应”推波助澜和普职分流加剧教育竞争。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需要政府加大管控力度、培训机构积极转型、学校主动承担责任、家长提升教育素养。

关键词:“双减”;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

中图分类号:G7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22)06B-0003-04

校外培训作为主流教育的补充,有帮助学生完善自身、助力提高国家整体人力资本水平的价值;但在利益驱动之下,校外培训机构却逐渐走向过度商业化,对学校教育工作正常开展和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都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过度商业化治理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一、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的表现

(一)以工具理性为指导的组织运营

工具理性主义近年来被大力推崇,它强调行动受功利追求的动机驱使,并以此来谋求效果最大化。近年来,工具理性逐渐渗透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运营理念之中,使校外培训走向过度商业化——把培训行为视为纯粹的商业交易,把学生与家长单纯视为客户;追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缺少育人的责任感与教育的延续性。福斯特等人早就明确指出,应该把组织理论视为一门道德科学。无论学校教育还是校外培训,其组织管理都应该注重道德性,即所谓的“良知”——一种对教育的敬畏与对人本身的关怀,过度商业化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此方面显然有所缺失。

(二)以单纯应试为目标的培训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家长消费,逐渐將校外培训异化为应试教育的附属品,即为应试而设计培训内容,实施培训行为。换言之,它们是出于商业目的而迎合家长,并非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相较于学校教育侧重于学生整体知识网络建构和身心健康成长,过度商业化的校外培训机构更注重应试训练,但这在本质上只是一种投机取巧,并不能引领学生实现真正的学习能力提升,学生进步多浮于表面,又或者带有某种特殊情境性、功利性,影响其之后的发展。简言之,以单纯应试为目标的培训行为其实是一种对学生成长极度不负责任的短视教育行为。但很多家长不能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反而会因为校外培训“提分快”而趋之若鹜。

(三)以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盈利策略

近年来,捆绑销售已经成为校外培训机构惯用的盈利策略。由于校外培训机构众多,家长可选择范围较广,校外培训市场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追求最大利益,校外培训机构多采用同质商品捆绑销售的举措,这样既可限制家长与其他机构接触,减少顾客流失,又可压减营销资金用于扩大市场份额。部分家长接受捆绑销售是因为这比单独购买更为优惠,然而这种“优惠”的真实性存疑——毕竟价格调整权更多由校外培训机构掌控。还有部分家长是因为频繁更换培训机构会增加精力消耗,故购买捆绑销售产品以减少麻烦,但是这很可能会导致家长与学生的权益受到损害——自由选择权将变得越来越小,最后由于逃离成本过高或者根本就无从选择,反而会被过度商业化的校外培训机构所“俘获”[2]。

二、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的成因

(一)家长阶层上升意愿强烈

阶层流动是一个社会的应有状态,几乎所有人都追求向上的阶层流动。尽管接受教育不是实现阶层流动的唯一方式,但对于普通阶层而言,文化再生产依然是其走向阶层再生产的一条相对稳妥可行的路径。然而,在教育评价体系并未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背景下,校内减负使学生在校接受学科类教育的时间缩减,这就意味着学生的教育竞争优势难以通过学校教育得以稳定维持。因此,让子女通过校外培训接受补充教育甚至是超前教育获得教育优势,为阶层上升积累资本、规划道路,成为很多家长不惜代价送子女参加校外培训的重要原因。

(二)教育“剧场效应”推波助澜

“剧场效应”最早由卢梭提出,现多被用来泛指群体性地不守秩序、破坏规则,迫使每个人利益受损的异化现象[3]。这一问题在当下教育领域比较突出,很多家长都深陷这种非理性的竞争之中。尽管自教育部2014年启动全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改革以来,我国一直都在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逐步推动各地形成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4],但优质学校的一些自主招生名额仍引发家长的激烈竞争。在此背景之下,部分培训机构大肆宣扬其能够通过针对性培训、联合式选拔等方式帮助学生通过优质学校自主招生选拔。一些家长本来准备让其子女通过正常的途径参与自主招生,但受其他家长抢占式报名、培训机构密集宣传的影响,最后也只能无奈加入其中。不过,当家长看到子女成绩得到提高,即学生明确成为受益者后,这种消极情绪很快就会消除,家长由最初的“被绑架者”成功转化为“绑架者”[5]。

(三)普职分流加剧教育竞争

普职分流是为破除我国唯升学导向等顽瘴痼疾,同时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结构变化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进行教育分流的一条重要路径[6]。但在现实中,受“重道轻器”“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关系看成是“一低一高”“一贱一贵”“一偏一正”的关系[7],社会上普遍存在重普教、轻职教的观念。在这一社会观念的影响下,家长普遍想让孩子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从而导致中考竞争格外激烈。校外培训机构抓住家长的这一心理,注重开发应试课程,对学生进行强化培训,以满足家长和孩子的升学需求。

三、校外培训机构过度商业化的治理

(一)政府加大管控力度

“双减”政策向社会明确表示了政府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大治理力度,实行“监”“管”并举,深度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监”,是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监测监督系统。一是要建立监测评价系统。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做出的评价极易被忽略或者被虚构,因此有必要建立对大众直接开放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测评价系统,由专业人员根据社会评价实时生成综合测评结果。二是要建立收费监督系统。配合“双减”政策,明确规定培训机构收费应该透明化、合理化,对报价有失公允、扰乱市场的行为重拳出击,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场中的统筹调控作用。

“管”,是指落实行政部门管理责任。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8]。各行政部门应该各司其职,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不当的资本化运作,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举措,严肃治理误导消费的不实网络宣传。当然,政府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时还应该充分关注家长的合理诉求,毕竟对于决策者而言,追求均衡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是教育政策的目标;但对于学生家庭而言,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实现社会地位跃迁才是教育投资的目的[9]。

(二)培训机构积极转型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明确自身“学校教育的补充”的定位,祛除过度商业化、应试化,积极转型,真正为学生的素养提升、全面发展服务。

一是实现办学宗旨从应试教育到立德树人的转变。“双减”政策明确提出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1],所以该类机构应该自觉规避资本化运作,调整机构经营策略,凸显自身的教育服务职能,实现从出于盈利目的而进行应试教育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学生全面发展的转变。

二是实现培训内容从学科辅导到素养培育的转变。单纯的学科辅导仅对学生的学业提升有帮助,而难以提升学生综合素养,甚至会因过度追求学业成绩而影响学生其他素养的发展。校外培训应该基于斯滕伯格的成功智力理论,抓住影响人的社会生存的最为关键且具有元性质的三种智力——分析性智力、创造性智力与实践性智力,转向全面的素养培育,着力提升学生当下与未来的生活品质。

三是实现机构发展从野蛮生长到规范运营的转变。培训机构必须恪守行业规范,合力创设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合理且透明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等在内的培训行为进行全面且彻底的规范,自觉去过度商业化,寻求长远且合规的发展之道。

(三)学校主动承担责任

“双减”政策指出,学校必须要发挥其教育主阵地作用,提高其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学习回归校园[1]。因此,学校应该明确自身办学原则与教育立场,主动承担其教育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学生综合素养提升这一根本问题,对过度商业化的校外培训行为釜底抽薪。

一是要真正理解“双减”精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指出,“减负不是让学生没有学习负担,而是要优化学生的合理负担”[10],这其实非常考验学校的应对能力。“减负”并不意味着放松学习要求,而是要采用科学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改善学生学习体验,进而提高学生学习质量。

二是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要切实保障教育教学质量,通过教学研讨、网络讲座、学习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与作业设计能力,以坚定家长对学校教育的信心,减少其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需求。

三是要切实优化课后服务。学校应该合理且充分地利用课后服务的时间,在满足大多数学生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更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以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成长。在课后服务中,适当为来自弱势家庭的学生提供补偿教育,改善其因无力参与校外培训而遭遇的教育机会不均等状况,减轻家长与学生的教育焦虑,实现教育公平。

(四)家长提升教育素养

“双减”政策也对家长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消费者的家长应该主动提升教育素养,理性认识校外培训的实际效用,客观对待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

家長必须认清,学生成绩提升受多种因素影响,校外培训只是提高成绩的一种可能途径。倘若一意孤行,不考虑子女自身意愿与实际需求就盲目跟风报名,很有可能会影响亲子关系。已有研究表明,亲子关系可以独立影响并且正向预测青少年的主观幸福感,对其健康成长意义重大[11]。如果因为亲子关系出现问题而影响子女发展,家长后期可能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弥补,得不偿失。

鉴于此,家长应该提升教育素养,在管理子女学习、要求子女进步的同时,自己也要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不跟风,不盲从,客观审视校外培训行为,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家长要拒绝做增加学生负担的“背后推手”,给予子女自主发展的空间,为子女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着眼于促进子女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EB/OL].(2021-07-24)[2022-02-21].http://www.moe.gov.cn/jyb_xwfb/gzdt_gzdt/s5987/202107/t20210724_546566.html.

[2]倪振峰.捆绑销售:垄断势力延伸的利器[J].探索与争鸣,2011(11):76.

[3]俞婷婕.“剧场效应”下教师专业危机与出路[J].探索与争鸣,2018(11):111.

[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636号建议的答复[EB/OL].(2021-10-13)[2022-02-21].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jijiaosi/202111/t20211102_577171.html.

[5]陆道坤,王超,丁春云.论校外培训机构对基础教育的侵越与干扰[J].中国教育学刊,2019(1):82.

[6]王晓燕.迈向“有差异的优异”——发达国家基础教育分流模式与特征[J].教育研究,2019(9):75.

[7]曹洪健,周楠.职业教育在社会分层过程中的矛盾作用:外部诱因及内部机制[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2(2):44.

[8]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EB/OL].(2022-02-07)[2022-02-21].http://www.moe.gov.cn/srcsite/A29/202202/t20220207_597479.html.

[9]陆伟.公共政策选择与影子教育参与[J].比较教育研究,2019(8):80.

[10]樊未晨.教育部:减负不是让学生没有负担[N].中国青年报,2019-11-15(8).

[11]张兴旭,郭海英,林丹华.亲子、同伴、师生关系与青少年主观幸福感关系的研究[J].心理发展与教育,2019(4):462.

*本文系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芬兰研究型教师培养模式研究”(2021XKT0426)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22-03-01

作者简介:刘春迎,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师教育;吴义昌,江苏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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