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对勇于担责干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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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对勇于担责干部【完整版】

纪委对勇于担责的干部4篇

【篇一】纪委对勇于担责的干部

责任担责”意识不够够。

篇一:责任心

对于聚能电池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来说:强烈的责任心,是每位职员工做人做事的最基本准则之一,是衡量每个打工者有否良好心态、主人翁意识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每个人人生观、价值观的直接体现,是每个人能否做好工作、获得上司认可和在公司存在价值的前提条件,更是一个人能力发展得到良好提升和未来职业规划最佳成长的综合素质之全面反映。一个有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的人,对自己所选的道路和认准的事情,只会有一个信念:哪就是遇到开明的老板、能提供好的机会、好的项目、并全力支持和配置资源,就要有感恩心态,真正地全心投入,义无反顾地去拼搏,加强执行力,务实创新,少说多做,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在聚能电池的创立发展过程中,我们存在说多做少,执行力不到位,市场反应不迅速等问题,正如麦总在经管会上作总结时指出:“存在说得多做得少或工作细节注重不到位的不良现象,必须要务实、有责任、讲效率、执行力到位,这些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致胜法宝”。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冯总所说:“认识不到风险就是最大风险,认识不到不足就是最大不足”和“增强责任心是做好工作的动力源泉,规避风险,建立盈利模式”。这些经营理念对于今天的聚能电池公司如何突破现状和谋求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职员工责任心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目前形势下,公司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持续改善、彻底解决和务实创新。例如:规范内部管理,优化核心流程,实施产品异常化竞争策略,强力提升管理水平和规避风险能力,打造核心竞争力,才能实现企业战略目标,从而实现后来居上,力争在行业某一细分市场进入前三名。因此“责任重于泰山”的品德仍需要引起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修烁,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人不能正确认清形势,出现责任心不强的现象,对困难估计不足,认识不够,危机忧患意识不强,工作进度迟缓,某些问题迟迟得不到根本解决,工作中也存在相互推诿扯皮,在每周的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和改善,经常达不到公司领导(老板)的要求,有的甚至出现质量责任事件及其它问题,影响公司的声誉,给单位造成一些损失。

针对执行力不强,麦总曾三番五次地告诫我们,并强调要强力提高执行力才能实现我们的经营战略。目前,其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够”上:一是速度不够,见事迟,行动慢;
二是高度不够,标准低,要求松;
三是力度不够,不严格,不到位。四是承诺问责制监督不够,执纪不严,奖罚不明,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者处理不得力、不到位。

此外有些人缺乏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不能自觉地贯彻上级要求,而是各取所需,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只考虑部门利益,不管全局利益,协同综效没有很好发挥出来,从而导致上级的指示指令在执行中失真走样,甚至背道而驰。

缺乏克难攻坚的创新能力,未能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优势和竞争能力。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周期拖的太长,反映不够迅速,更缺乏百折不挠、一抓到底的勇气,往往从客观环境、条件找原因多,从自身找原因少,造成一些工作效率和质量打折扣,甚至虎头蛇尾,半途而废。

综上所述都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究其责任心不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我们的反思检讨。一是没有对管理人员实施承诺问责制,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改善和解决没有追究责任;
二是部分职员工打工心态不正确,没能树立起良好的价值观、责任感,危机意识淡薄;

三是没有系统地接受责任心和打工心态的教育宣导。

二、面对未来竞争,强力提升职员工责任心。

20XX年对于聚能电池来说是最关键的一年,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困难,制定对策,同舟共济,以大局为重,彻底改变现状,就会无情地被淘汰出局,因此今年对职员工的要求会更加严格,特别是对管理人员和核心人才在事业心、责任心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协同综效,为聚能事业的良好发展打造一支高效管理团队,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做实工作,突破现状,不断创新,强力提升我司的赢利能力,把上级赋予的经营任务完成好,正因如此:加强全体成员的责任心宣导教育就成为我司现阶段所要不断检讨、反思和开展的重要工作及关键环节之一。

1.建立承诺问责机制,保障企业正常运作。

对于新成立的聚能公司全体成员来说,必须加强学习和认真领会德赛集团及电池事业部的企业文化及价值观。例如:承诺“我们对每块电池负责”就是电池事业部一贯倡导的企业文化及价值的具体体现。如果不经常对加盟德赛电池事业部这个大家庭的职员工进行全面、深入和持久的文化宣导,让其认可和接受德赛企业文化就显得很难,更别谈增强其责任心,树立事业心,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不断有所创新和作为。与此同时还要规范管理、细化管理、注重细节,树立把每件事、每项工作都必须做到完善的理想境界。建立和依据《承诺回复制》进行定期评估检讨和完善提高是我们当务之急必须采取的有力措施之一,否则、有些人就会觉得工作做与不做、做好做坏都一样,反正没人看没人管,就会懈怠。其实也并不是他们有意为之,而是他们觉得如果没人看没人检查,就是说自己的工作不受重视,没人关注,所以干不干、干好干坏都没关系而已。因此,对其责任心也要经常进行评估检查,这样才能确保职员工具备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再结合推行未尾淘汰制,让职员工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激情和正常的打工心态,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工作承诺回复制和问责监督机制能有力地执行到位,对其责任心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在这里有几点要加以注意,一是责任心的检查评估只能放在具体工作中去评估进行;
二是要有敢于较真、坚持原则和顾全大局的精神,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要一查到底,找出根源,彻底解决,绝对不能有难得糊途的思想;
三是承诺回复制和问责监督机制只能在条令条例的框架下运行,不能超出条令条例的范围;
四是承诺回复制和问责监督机制要能与时俱进,时刻适合形势的发展要求。

2、加强责任心宣导教育,提高职员工爱岗乐业。

责任心不是与生俱有,而是后天教育修炼得来的,这是与世不争的事实。从而,为提升职员工的责任心,就必须经常性地对职员工进行责任心的宣导、教育与培训。

宣导、教育与培训要从多个方面进行:一是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处处起到言传身教和模范带头作用,以自身的行动去影响和感染下属;
二是加强对职员工的职业素养、心态、人生观、价值观、主人翁意识、工作激情、爱岗乐业、危机意识等方面的宣导教育;
三是要加强对职员工敢于认错,敢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和企业文化的培训,明确告诉职员工公司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因为只有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才能真正承担起责任,才能真正具备强烈

【篇二】纪委对勇于担责的干部

责 任 与 担 当

2011年9月28日,在襄电公司党委的统一组织下,我参加了集团公司组织的王清文同志先进事迹报告视频会议。

报告会上,党组书记黄沈阳,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职工王燕,辽宁华电铁岭公司总工程师金亚辉、职工董燕等四名报告团成员,分别以《用生命承载事业》、《他永远活在我们心中》、《我心中的王清文》、《草根老总的情怀》为题,从不同角度讲述了王清文同志的先进感人事迹,使我内心深受感动,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与担当。

王清文在有限的生命里,创造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辉煌事迹,体现了一名优秀共产党的崇高精神与忘我的奋斗精神:他任华电辽宁分公司总经理时,敢为人先,鞠躬尽瘁,成功促成集团公司与电网公司在的合作,实现了华电在辽宁的跨越式发展,勾画出辽宁区域发展蓝图、他任辽宁华电铁岭公司总经理时,带领公司全体员工锐意改革,迎难而上,正确树立“走出去的战略”,培养和训练了大批过硬的管理与维护人才队伍,成功实现了公司扭亏为盈;
在东电一公司任职时,他忠诚事业,忘我工作,承接并完成大亚湾核电站等大型基建工程,在公司最困难时,从身边的亲属开始分流改革,为企业拓宽生存空间,为职工谋求美好生活…。王清文事迹,犹如一个火把,点亮了人们心中的灯。

从王清文同志先进事迹中看到,我深刻体会到四个字“责任与担当”,无论他在哪一个单位任职、身居哪一个职务,都能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承担起每一项高难的任务,担当起对企业和对员工职责,把对企业的忠诚、对员工的爱护化成对实际行动来,无私奉献,化为有目共睹的工作实绩。无论作为领导还是群众,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有着很多种角色,一种对工作、对企业、对亲人的责任与担当,都应该奉献社会、创造价值,这样才是一个合格的人,一个有理想、有道德的人。作为一名党员,我更应对照王清文事迹反省自已,学习他那迎难而进、百折不挠、胸怀大局的无私奉献精神,克服自身心浮气燥的不足,时刻向身边的先进党员学习,时时修正自已的行为,在公司的“争先创优”活动中,锐意进取,履行党员的责任和担当。

通过对王清文事迹的学习,我在身边、在公司许许多多党员身上,同样看到了王清文精神的延续和传递。公司各级领导为实现公司扭亏、减亏的目标,为襄樊公司的发展、员工的利益禅精竭虑、呕心沥血、忘我工作,大力推进公司发展目标:加快热电联产步伐、促成陕煤化战略合作、500KV樊城变电站扩建工程顺利受电、三期火电项目筹划;
挖潜提效,调整电量结构,科学发电,降低发电成本,构建“经营管理精益化、基础管理规范化、文化管理人本化”的特色管理体系…,他们将优秀党员干部的责任与担当,体现到实实在在的行为中来,体现到公司的发展蓝图中来;
我身边的各级生产人员,为实现公司总体生产决策,全力保障安全生产目标,日夜加班、忠于职守、毫无怨言,为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勇担重任、敢于担当。如今,2011年四季度“大干100天”的号角已经吹响,作为一名生产人员,我更要立足本职,艰苦奋斗,发扬王清文精神,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篇三】纪委对勇于担责的干部

论损害担责原则

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显得愈发突出。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较之以前有了明显提高,环境法治有了长足的进步,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大力的开展。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是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明文宣示,其中的损害担责原则是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指导性原则。

损害担责原则以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法理基础,以外部性理论为经济学基础。作为损害担责原则雏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经历了从经济学原则到环境法律原则的转变。

损害担责原则在我国不同时期的环境法律政策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其内涵和要求也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从最早的“谁污染谁治理”到后来的“污染者付费”再到损害担责原则的确立,这一过程体现了责任主体不断扩大和责任形式渐趋多样的发展趋势。

损害担责原则的正式确立反映出我国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环保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可以简单概括为,对环境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损害的主体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责任。

其中,环境损害既包括以环境为媒介导致的个人或特定少数人的人身、财产、精神等传统利益的损害,也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损害担责的内容可以分为预防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

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主体为了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需要履行一定的预防性责任,而损害主体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则需要承担一定的结果性责任。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已经造成或可能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提供环境服务工作的机构都可能成为损害担责的主体。

损害担责的范围不仅包括对生态环境产生损害的情形和环境侵权的情形,可能造成损害的主体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样应当被纳入损害担责的范围之中。从损害担责原则概念中的预防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切入,损害担责主体应当承担多样化的担责方式。

就环境侵权担责而言,应当合理设置一定程度上的连带责任以加大对被侵权方的救济力度。对于历史遗留损害的处理,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针对环境损害应当采用严格的追责时效以保障责任的最终落实。

在确实无法确定担责主体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修复和救济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如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历史遗留损害带来的不利后果。

作为一项环境法基本原则,损害担责原则需要一定的制度支撑,方能切实发挥作用。为预防性责任设置的制度支撑主要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税制度等,而结果性责任的制度支撑主要体现为生态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等。

【篇四】纪委对勇于担责的干部

也有律师认为,根据警方通报内容,本案两名男童属于意外死亡,车主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主要责任在于监护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车主在刑事责任上免责,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刑法上的过失要求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车主停车后根据一般人的常理认知推断,不会预料到车内闷死事故的发生,该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付健表示,车主锁车是为了防盗窃,现在该案车主在没有确定车门是否处于锁上的状态就自行离开,是对自己财产权的一种处置,法律没有要求车主离开务必上锁,而且车辆处于一个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不是一个侵权行为,在民事责任上车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车主的责任不重甚至无,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儿童好动,去车子上玩耍也属正常,但毕竟还小,不懂事,需要监护人的在场监护。故监护人是严重失职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刑法上其实已经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是他们也是被害人,先前很多的案例,都没被立案追究。”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认为,车主是否应当预见未明确车门已锁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擅自闯入从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该问题的判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需要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且也存在一定争议。他表示,若认为车主对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注意义务要求的高低,才可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

此事引起网友热议,有人认为,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主有责任,那么太阳也有责任,因为太热了。

这让人想起,很久以前关于三氯氰胺事件的一个笑话:

奶粉出了问题,把厂长抓来。

厂长说,不是我的错,是奶农的错。

于是,又把奶农抓来。

奶农说,不是我的错,是奶牛的错。

于是,又把奶牛抓来。

奶牛说,不是我的错,是草的错。

于是,又把草抓来。

草说,不是我的错,怪只怪我妈把我生下来。

结果,真凶找到了,那就是:草他妈。

发生事故之后,很多人总是倾向于寻找他人的错误,以将责任推至他人。

如果孩子在河里溺水,孩子的家长会找管理部门的毛病,比如没有安装防护设施。他绝对不会说自己监护不力,缺少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如果病人在医院身亡,病人的家属会找医院的毛病,比如抢救不及时。他绝对不会说这个病人罹患绝症,即使华佗在世,也无力回天。

如果有人闯红灯被撞,他必然会挑对方的毛病,比如车速太快。他绝对不会说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在先,并且没有注意交通状况。

很多人就是如此,他们从来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而是习惯于推卸责任,嫁祸他人。

广州这起事故,也是如此。车主将车停放在自己的院子里,不可能预见到有孩子会偷偷溜进他的院子,也不可能预见到孩子会到车里面玩耍,更不可能预见到孩子窒息身亡。

所以,车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问题,更不存在任何的错误与过失。如果说事故中存在责任,那就是家长监护不力,与车主没有任何关系。

至于孩子的家人,为何执意要寻找车主的责任,我认为,并不一定是为了经济索赔,而是为了心理安慰。

因为,如果车主存在责任,那么他们的错误就会小一些,似乎也就能够给逝去的孩子一点儿交代,心里因此好受一些。

但是,错了就是错了,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才是对死去的孩子真正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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