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第一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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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第一笔法”

示事: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之前在讲述机关文稿写作笔法的时候,使用了一个新词——示事。在我看来,“示事”是与“记事”“叙事”“论事”“用事”既相并列又相区别,最能凸显机关文稿写作要领的一种特殊笔法,甚至可以称之为机关文稿写作的“第一笔法”。

既然称之为“最”,就有必要集中火力专门讲一讲,争取讲得更系统、更深入、更透彻,让我“发明”的这个新概念立得住、说得通、用得上、传得开,而不仅仅是一己之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把“示事”从上一讲中抽取出来,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逻辑,从概念解析、理性认识到实践运用,一层一层剥开讲。

一、“示事”一词的内涵和外延

示,“语也,以事告人曰示”(南朝·顾野王《玉篇》);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就是“把事物摆出来或指出来使人知道”。

顺着这样的解释,所谓“示事”,就是“示之以事”或“示及某事”。其中的“示”,是明示、展示、揭示;
“之”,是行文对象和读者、受众;
“事”,是机关文稿中所写的事,包括听过见过做过的事、正在做的事,以及打算做、计划做、布置做、将要做的事。把这样一些事以及做事的考虑、目标、步骤、方法、分工、要求、结果(效果)、经验、教训、体会等特别是规律性认识付诸笔端,明示出来,使人知道,就是“示事”。如果能让人从中获得启发、提高认识、增强动力、明晰思路、创新举措,自觉主动、高质高效地把事做好,那就是“示事”的最佳效果。

前面,我聚焦于“事”,罗列了一长串需要明示的要素,并不是说我们在机关文稿中每写一件事,都要把这些要素一个不落地明示出来。实际上,这就如同我们写什么事一样,需要从实际出发、从工作需要出发去加以考虑、选择和摆布。

“示事”这个词是我的“发明创造”,但也绝不是完全没有根据。想出这么个词以后,我考证了一番——古语中早就有“言示之事”(《诗·大雅·抑》)“示及青苗事”(宋·王安石《答曾公立书》)等说法,民间也素有“托梦示事”之说。这些,多少可以为我“发明”这个新词提供一些佐证。

二、“示事”存在的现实依据

我之所以把“示事”作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写作笔法提出来,主要原因是常用通用的表达方式既不能充分体现机关文稿的特性,也不能满足机关文稿写作的需要。

众所周知,记叙、描写、抒情、议论、说明,这是写文章的5个基本手段,或者说是5种基本表达方式。其中,记叙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作者对人物活动和事件经过所作的叙说和交待,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六要素;
描写是文学创作的基本手法之一,是作者对人物、事件和环境所作的具体描绘和刻画;
抒情是表达情思、倾吐情感的一种表现手法,一般分为直接抒情和间接抒情;
议论是用说理的办法,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直接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论、证明,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周密;
说明,是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揭示客观事物的属性、特征或确定其范围和界限的表达方法,主要有概说、界说、解说等具体形式。记叙、描写是形象思维,抒情属于感性范畴,它们是文学作品的常用笔法;
议论、说明是逻辑思维,属于理性范畴,在科学作品中应用较多。“材料界”普遍认为,在机关文稿写作中,描写和抒情是不宜广泛使用、频繁使用、过多使用的。那么,适合在机关文稿中使用的,还剩下叙述、说明、议论3种表达方式。然而,在机关文稿写作实践中,很多内容的表达并不能直接归属到上面3种表达方式中。比如: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新的征程上,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摘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接续奋斗,必须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用党的理想信念凝聚人,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人,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使命激励人,培养造就大批堪当时代重任的接班人。要源源不断培养选拔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道理,树立不负人民的家国情怀、追求崇高的思想境界、增强过硬的担当本领。要源源不断把各方面先进分子特别是优秀青年吸收到党内来……。要源源不断培养造就爱国奉献、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摘自《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这样一些表达方式,在机关文稿中是常见常用的,但与叙述、说明、议论中的哪一个都对不上号。如果我们使用“示事”这个概念,问题就迎刃而解,上面哪一段话都可归入此类。

从行文特点来看,机关文稿以“写事”为核心,“记事”“叙事”“论事”“用事”都是“写事”的常用笔法。记事,重在记录静态的事实。叙事,重在叙述事情的经过。论事,重在论述事件的意义和价值,阐明其中的道理。用事,就是引用事例性的典故。然而,上面3段话的写作笔法也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恰恰“示事”二字能够精准传神地概括其中的笔法——无论“必须”做什么、怎样做,“要”(要求、需要)做什么、怎样做,还是“不准”做什么、怎样做,实质上都是在“示事”。在这里,“示”就是直陈、告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令行禁止、态度鲜明,不议论,不说明,也不需要把前因后果和整个过程交待清楚。

所以,“示事”这一笔法实际上早已存在,只不过包括我自己在内,很多机关写手“日用而不知”(《周易·系辞上》),更没有从写作理论上作出探讨、总结和阐释。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填补机关文稿在表达方式、写作笔法乃至相关理论上的空白。

三、“示事”在机关文稿写作中的具体运用

我写过不少文章,用过多种方式,来说明机关文稿以“写事”为核心的道理。其中,最有力的论据,来自对《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个公文写作根本大法的统计分析。

在《条例》中,“事”字一共出现了29次,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第一高频字。其中,“事项”一词出现了21次;
第八条“公文种类”分列了15个文种的适用范围,10个文种的相关表述中有“事项”二字。

这一组统计数据,足以充分说明:公文重在“写事”。因事而起、随事而制、依事行文、文以行事是公文写作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哪一篇公文不写事,不写事的公文是不实之文更是不当之文,根本没有行文的必要。公文写作的核心,就是谋划、安排、处理好“公家”的事。从《条例》中规定的公文用途看,无论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还是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把手上的事情、当下的事情、正在做的事情做好。

如同项目是发展的基本载体一样,事项是机关工作的基本载体。我们无论是谋划工作、商洽工作、布置工作、指导工作还是总结工作,都要落实到一个个具体事项上。当然,我们决不能见子打子、就事写事,而要从大局着眼、从长远着想、从具体事着手。

机关文稿都有明确的行文对象,它们不是写给自己看的,而是写给别人看的。所以,文中所写的事,为文者自己要“心中了了”,还要力求“使人昭昭”,让行文对象乃至间接受众一看就清楚、就明白。这就是“示事”的目的和作用。具体来说,重点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对所写之事作出明示:

一是示之以事项,让人知道“做什么”。我们起草工作计划类、部署类文稿,尤其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如果“一文一事”,要做到这一点,看起来是容易的。但是,机关工作中的很多大事、要事、难事,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我们把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可能以及可以细分出、可能牵扯到的各方面事项都考虑周全,这就非常不容易了。而要抓住关键和要害,简明扼要地示之于他人,这就更加不容易。

机关文稿写作中,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一文多事”,这就同指挥千军万马一样,要让他们各就其位、井然有序,必须“审大小而图之,酌缓急而布之,连上下而通之,衡内外而施之”(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二十六回》)。工作中大大小小的事,除了择其必要和精要写入文稿,还要在文稿中合理摆布和有序排列,而不是胡乱堆砌、简单罗列。这就要求我们在区分轻重缓急的基础上,善于运用结构化思维,进行分层、分类并分出先后。分层,关键是解决辈分的问题,大点套小点,从母系统到子系统、孙系统,这都是分层。分类,关键是找到共同的特点,把零散的事项加以集成。分出先后,也就是解决好排序的问题,常见常用的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和逻辑顺序。从古到今、由远及近,这是时空顺序。由总到分、先因后果、从重要到次要,这都属于逻辑顺序。

二是示之以事由,让人知道“为什么”。认识的深度往往决定工作的态度和力度。机关工作中的很多事项,尤其是大事要事难事,不是三几个人就能干成办好的,需要各级各方面团结共事、齐心干事、合力成事。在这种情况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非常重要。所以,机关文稿在“写事”之时,常常需要阐明所写事项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期统一思想和行动。

三是示之以事理,让人知道“怎么做”。我们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律办事,“事理”就是规律的代名词。机关文稿对工作的指导作用,主要就体现在不仅明确“过河”的任务和路线,还为“解决桥或船的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法,告诉你怎么去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写事不析理,充其量是授人以鱼;
只有把事写清楚,把其中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也讲明白,才称得上是授人以渔。

四是示之以事实,让人知道“怎么样”。我们总结工作、报告情况,最重要的就是掌握事实、用好事实。即便是讲道理,也常常需要用事实说话。在机关文稿中所写的事实,既强调结果,更强调效果。工作干得好,要把成绩、成果、成效、成就等恰如其分地“晒”出来,把特点亮点恰到好处地“秀”出来。同时,也要注意总结经验,让人知道所取得的成果是怎么来的,把感性认识理性化、零散经验系统化、成功做法制度化,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和制度成果。更为难得的是,在成绩面前能够保持头脑的清醒,自觉查找存在的不足,努力发掘提升的空间,有针对性地加以反思,以“不贰过”的态度警示自己,以不怕揭短亮丑的态度如实示人,让他人引为镜鉴。

在我看来,“示事”一词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示事”,可以把“记事”“叙事”“论事”“用事”都包括在内,既让人“知”,又让人“懂”。狭义的“示事”,仅指上面第一种和第四种情形,重在让人“知”。

前面所谈的,都是“示事”这一方法的基本运用。实际上,在“示”的具体笔法上,还可以深究细探,如同记叙、描写、抒情、议论、说明这几种表达方法都有其具体类型一样。总的来说,“明示”是基本要求,“展示”是基本方法。机关文稿中无论写的是什么事,都不能藏着、掖着,要开门见山、开篇见事,明白无误、直白晓畅地示之于人乃至示之于众。要像精心布置的展览一样,把所写的每一件事恰到好处地展示出来,重要的事项要放在重要的位置,用浓墨、着重笔来加以凸显。

具体来说,根据行文关系和所写事项的实际内容,可以灵活采用多种“示法”。比如,可以聚焦于文中之事,用“宣示”之法表明立场和态度,用“昭示”之法阐明意义和价值,用“启示”之法总结经验和体会,用“标示”之法指出关键和要害,用“揭示”之法深挖本质和规律,用“预示”之法展望态势和前景,用“提示”之法强调重点和细节,用“警示”之法防范隐患和风险。又如,从行文关系看,对上是“请示”,对下是“指示”“告示”“训示”,通用的是“表示”。无论如何去“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宜使用“炫示”“夸示”“讽示”等笔法。限于篇幅,我在这里对各种“示法”只是简单点点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结合写作实践和实例,更加深入地进行探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示事”之法,其法在“示”,其要在“事”,必须先在知事、谋事上下足功夫,让自己“明事”,然后才可付诸文字、“明示”他人,以利行事,切不可本末倒置甚至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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