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5篇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篇1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核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原则

3.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3.2坚持“四不讲”,不讲条件,不讲情面,不讲照顾,不讲客观,奖罚分明,逗硬考核。

3.3物业管理经理行使对物业管理人员的考核权,对公司负责,公司对物业管理经理考核,各主管对员工进行考核。

4、考核时间:

每月26-28日前由物业管理经理向对各岗位管理人员进行打分考核。

各主管对各岗位进行打分考核并公司审查、备案。

5、考核内容

5.1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2岗位考核执行情况。

6、考核办法:

6.1物业管理人员各岗位工资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其中考核工资根据公司对各岗位的工作要求中划定考核工资。

具体物管经理每月200元,物管员、收费员、维修员、保安为每月100元,保洁员为每月50元,作为当月的考核工资。

其伙食、交通、通讯补贴除外。

其余为标准工资。

6.2工作考核实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达标为100分,依次为94、84、74、64共五个等级。

6.3得分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资。

6.4得分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30%

6.5得分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80%

6.6得分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30%。

6.6得分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50%。

直至当月违反同一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0考核通则

7.1奖励

7.1.1对公司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有突出贡献,使公司增加收入上2万元或减少损失2万元以上者,奖5~50分/次。

特别突出,晋升一级工资。

7.1.2工作业绩突出,受到业主/使用人书面感谢表扬者,奖5~10分/次。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篇2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区级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物业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考核对象为多邦物业会务、保洁、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三条,检查考核由高新区管委会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二、检查考核制度
第四条,日检查,由各服务项目负责人(主管)按照服务项目范围、工作标准进行检查,同时由后勤管理处派出相关人员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改进,并根据整改情况进行打分。
第五条,周检查,后勤管理处每周全面检查不少于两次,按照评分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打分。
第六条,月巡查,由后勤管理处主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对各服务项目实施巡查,每次巡查面不少于所有服务项目的80%,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根据检查结果及服务单位反馈满意度情况分别对物业进行考核打分。
第七条,季度考核,由后勤管理处牵头,按照各服务项目的工作标准或考核细则实施考核,每次考核面不少于所有服务项目的80%,考核结果及时通报服务单位。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根据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考核情况,对各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考评,平时考评占50%,满意度调查占20%,季、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占30%,各个服务项目汇总成绩作为对年度评定的依据。
三、检查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九条,会务工作主要考核会务受理、会场布置、会议服务。考核采用百分制。
(一)会务受理25分
1.会务受理正确、无差错。10分

2.承办责任明确。5分

3.会前工作准备充分,所需物品及时到位。5分

4.会议结束会场整理及时,保持常备状态。5分

(二)会场布置40分
1.会场(会议室)布置整体效果符合主办单位要求。10分

2.主席台、会标、宣传标、撑牌、席签、话筒、鲜花、盆景、茶杯布置摆放正确到位。10分
3.音响、照明(灯光)、空调、投影、茶水、矿泉水落实到位。10分
4.会场(会议室)符合卫生要求。10分

(三)会议服务30分
1.服务规范、细腻,礼貌周到。10分
2.茶水、矿泉水等供给及时,服务到位。10分

3.音响、空调、灯光、投影等保障到位,无异常。10分

(四)会议评价5分

1、主办单位对会议评价表示满意。5分

第十条,保洁工作主要检查考核服务水平、保洁质量、操作规程、内部管理等,考核采用百分制。
(一)服务水平20分
1.保洁人员足额。5分

2.执行保洁时间到位。5分

3.在规定服务时间内全体保洁人员着装统一,佩戴胸卡,按切实可行的计划流程进行保洁。5分
4.保洁工作有计划流程,保洁设备、工具、药剂齐全。5分

(二)保洁质量60分
1.各办公楼出入口地台、地毯(含脚垫)无脏杂物、无污迹;
楼内大厅整洁光亮、无浮尘、无水迹、无污迹。5分
2.各楼层走廊、过道、楼梯、阳台整洁、无浮尘、无水迹、无污迹;
地毯平整、干净。5分
3.各楼层公共区门窗、窗台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垃圾桶放置合理,清倒及时、外表干净、无积垢、无臭味。5分
4.各办公楼玻璃门、玻璃幕、玻璃间格、各种柱身、扶手、栏杆(含木质、金属、不锈钢)、内玻璃窗、镜面等明净、光亮、无积尘、无污迹、无斑点、金属、不锈钢按规定时间上保护剂。5分
5.各种室内装饰物、墙上装饰物和各类设施表面(如灯饰、警铃、监视器、火灾报警控制器、风口、安全指标灯、开关盒、消防栓箱、各种告示牌、指示牌等)干净、无灰尘、无污迹。5分
6.卫生间大小便池、坐便器、拖把池等内外光洁,无污垢、无积尘、无臭味;
洗手盆、镜台、镜面内外光洁,无斑点、无积水、无积尘;
地面、墙面光洁,无污迹、无脏杂物、无积水、无积尘、无蜘蛛网;
门窗、窗台、内玻璃、天花板、隔板、照明灯具、开关盒、卷纸盒等干净、无灰尘、无污迹;
厕纸篓、垃圾桶无陈积物、无臭味,外表干净。香球、卫生纸补充及时,地漏畅通。10分
7.电梯厅墙面、地面、门框、电梯指标牌表面干净,无油迹、无灰尘、无杂物;
电梯内墙、地面、门、天花板、通风口、监视器、照明灯具、指标板等表面干净、无积尘、无污迹、无脏杂物;
电梯厢壁、电梯门、框按规定时间上保护剂;
地毯按规定更换。10分
8.室外场地、道路干净、无脏物、无垃圾、无沙土;
各类设施、各种宣传栏(牌)、告示牌、指示牌表面无积尘、无污迹。5分
9.车库整洁,无脏杂物、无积尘、无蜘蛛网;
各类设施、各种标志牌表面无积尘、无污迹;
排水沟畅通。天台无杂物、无垃圾,地漏畅通。5分
10.大门口吊顶、天窗、外墙、外玻璃、地毯、按计划清洗并达到要求;
镜面砖按规定时间处理保养,达到整洁光亮;
地板按规定时间打蜡保养,达到整洁光亮并起到保护作用。5分
(三)操作规程10分
1.保洁作业操作规程规范,药剂使用正确、到位,未造成客户损失。5分
2.保洁作业安全措施到位,无发生任何事故。5分
(四)内部管理10分
1.保洁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到位,未损害客户利益,未造成不良影响。5分
2.保洁人员遵章守纪,无盗窃等行为。5分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维护工作,主要检查考核强电、弱电维护,消防设施维护,电梯维护,电器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系统维护,土建、装饰和能源管理等。检查考核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强电、弱电、消防设施、电梯维护;
另一部分为电器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系统维护,土建、装饰和能源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
(一)强电、弱电、消防设施50分
1、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严守工作岗位,人员足额.5分

2、按时到岗,不串岗、离岗,不进入与工作无关的部门。5分
3、熟悉所有变电系统、弱电系统的各种性能和运行方式,发生一般性故障及时处理。一般停电、跳电应在10分钟内恢复送电,确保办公大楼供电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无不安全隐患。10分
4、按规定巡视检查各种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按时认真做好各种运行记录及报表,保管好各种技术资料,做好保密工作。5分
5、做好各机房和设施、设备的卫生工作,达到整洁、无尘。5分

6、熟悉所有消防系统的运行原则,按操作规程实施操作;
确保全系统正常安全运行。5分
7、每月对各种设施、设备进行常规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10分
7、发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及时复原,无不安全隐患。5分

(二)电器设备、空调设备、给排水系统维护,土建、装饰,能源管理。50分
1.工作时间内人员足额到位,并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5分
2.熟悉各种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及系统、给排水系统情况,按操作规程实施操作,确保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及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给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2分
3.按规定巡查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及系统、给排水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照明灯具完好率达95%以上,其它设备完好率达98%以上。8分
4.认真做好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及系统、给排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应急抢修工作。一般维修任务及时完成,报修任务一周内完成,应急抢修任务,维修人员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做好维护和应急抢修记录。10分
5.电器设备和周围环境(配电间、机房等),空调机和空调机房整洁、无垃圾、无尘;
污水处理池清洗及时,排水系统畅通。5分
6.每年两次对空调系统滤网进行清洗,达到整洁、无污迹。6分
7.经常巡查各类用房土建、装饰情况和道路、场地、围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修,达到各类用房无渗漏、无破损,道路无坑、无严重积水,场地平整,围墙无破损等。5分
8.值班制度落实。周六、周日白天确保有两名水电工值班,夜间确保有一名水电工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3分
9.安全措施行之有效,全年无事故。3分
10.能源管理到位,开支节省,浪费减少。3分
第十三条,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检查考核门卫值班、巡逻执勤、监控、消控、车辆调度、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等,考核采用百分制。
(一)全体保卫人员定岗定责,人员到位。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执勤、文明执勤。8分
(二)保卫人员在执行勤务时,统一着保卫服装,佩戴有效证件,配带规定的保卫器械。2分
(三)门卫值班、巡逻执勤认真严格,无漏岗现象,登记、记载齐全,情况处理及时有效,门卫值班室整洁。30分
(四)监控、消控业务熟悉,监控、消控24小时不失控,记录齐全、专人专管,情况处理及时有效,保密制度落实,监控、消控室整洁。15分
(五)监控设施和消防设施检查到位,消防设备完善无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监控和消防处于良好状态。10分
(六)车辆(含摩托车、自行车等)出入机关大院按规定查验,指挥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放、乱停车辆现象,车道畅通无阻。20分
(七)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事故措施到位,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15分
四、相关关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服务单位,未按合同(协议)提供足额的服务人员;
规定服务时间内无岗、无人、无服务;
服务时间执行不到位,一次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服务单位任用不具备工作条件和资格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是其他存有遗留问题的由服务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重大问题发生或引起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服务人员违章违纪,有盗窃等行为;
损害客户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服务单位进行处理(换人、除名、辞退),并告知。
第十七条,服务单位在服务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或存在不安全隐患,客户有权予以制止;
损坏客户公共设施设备和公物的,视情况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会务受理出差错,会议服务保障达不到主办单位的要求,会议代表不满意,除要求及时改进外,并追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含服务人员)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保洁服务不规范、保洁质量达不到各项标准和客户要求的,服务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各项标准和客户要求的,客户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设施设备维护达不到工作标准和客户要求;
能源管理不善,水、电、汽、油严重跑、冒、滴、漏,门窗完好率达不到100%,照明灯具完好率达不到95%以上,水暖设备完好率、电开水器完好率、其它电器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8%以上;
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不安全隐患,除要求及时整改外,并追究服务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门卫值班不严,巡逻执勤不正规,监控、消防控制出现失控,车辆调度指挥不规范,乱停、乱放车辆严重,群众来访接待处理不当,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措施不到位,除要求及时整改外,并追究服务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包括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全年考核总评成绩达不到80分的,不再作为下一年度招用服务单位,达不到90分的,质量保证金不再返还。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区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为物业管理合同之附件,自物业管理合同签定之日起执行。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篇3

XX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XX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简称办法),促进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物业用房及附属设置设备的配置

1.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3.住宅小区内规定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的车位归属,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4. 用地面积15亩以上小区应当修建一座垃圾中转站(垃圾房),有居民休闲健身场所的应当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厕所。

5.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前,应落实前期物业服务。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市房管局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1.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投标人少于3人;

(2)总建筑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

2.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3.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15日前,按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在市物业主管部门、业主的监督下,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住宅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6.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 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7.开发建设单位订立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

1、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且业主入居人数超过50%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市房管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指导、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3、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

1.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3)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4)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5)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6)业主应尽的义务;

(7)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1)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5)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6)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7)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8)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9)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10)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4.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
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

5.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6.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20%以上业主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3.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物业服务合同;

(4)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5)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7)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8)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5.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六、物业管理服务一般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严格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1)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3)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4)发生群体性事件;

(5)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3.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档案以及物业服务档案。

4.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市房管局要加强物业管理信用体系的建设,对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评估、使用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在物业管理中的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5.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房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七、物业的装饰装修

1.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2)允许施工的时间;

(3)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4)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

(5)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6)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7)违约责任;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2.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和阻碍。

八、 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主要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1)物业服务事项;

(2)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

(3)合同期限;

(4)违约责任。

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1)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公共绿化的维护;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5)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6)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7)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8)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管局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3.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
并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相应手续。对承接查验中确认的问题,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整改。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1)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2)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6.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规定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1)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2)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3)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物业服务收费

1.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其计费模式、标准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具体约定。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及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

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其他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物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和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2.物业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3.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5.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具备条件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十、 物业的使用

1.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2)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3)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5)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音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7)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8)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9)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它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2.房屋交付后,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权属登记用途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及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倾倒垃圾。

十一、 车位的使用管理

1.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车库、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租赁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2.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大会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

业主对机动车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3.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十二、物业的维护

1.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管理、养护、维修,由相关业主负责。

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2.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等,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
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1)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2)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3)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4)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4.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
业主大会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维护和管理。

5.通道、楼梯、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收益属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6.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责任人不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邮政等专业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三、监督管理

1.违反“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由市房管理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向市房管部门报告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不按办法第七条公布物业用房位置、面积的;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市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办法”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市房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 违反“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 违反“办法”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配置,逾期不配置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反“办法”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住建、城管、公安、消防、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9.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 违反“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附则

1、本细则同《XX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同时生效。

2、本细则由XX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篇4

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在市直机关形成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工作局面,确保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顺利实施,需要对机关员工绩效做好相应考核!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吧!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一)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的绩效考评,促进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根据部有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评对象包括各省(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和部机关各单位。
  第三条 考评指标包括数量类指标和质量类指标。
  数量类指标主要包括各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发布情况、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情况、应用系统建设情况,主要以发布信息的数量作为计分依据。
  质量类指标是指各单位所发布信息的访问量。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根据网站建设工作需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共建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附表),将子站分为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部机关三个类别,定期进行分类考评,统计单项和综合积分。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发布情况、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情况、应用系统建设情况得分之和,乘以排名计分系数为综合考评得分。
  第六条 排名计分系数根据公众对各子站栏目及各单位负责维护的主站栏目访问量之和排序确定,排名最后的单位系数为1.0,排名每上升1位,系数增加0.01.第七条 计分导向性原则。
  1.鼓励各单位扩大信息发布数量的同时,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对被主站采纳并发布的信息或以图片、视频方式展现的信息给予较高评分;鼓励各单位发布政策解读,新建并维护好专题栏目;2.鼓励各单位参与留言咨询、在线访谈、网上直播等公众参与类栏目共建;3.鼓励各单位提供具有自身特色的各类网上应用服务系统。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绩效考核评分细则(二)一、组织领导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考核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范围对市直正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部分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分别按党群综合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中央省属部门五类进行考核(见附件1)。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室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一)重点目标。
  招商引资与立项争资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业务目标。
  包括、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规划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及按照机构职能要求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
  (三)共性目标。
  包括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履行公共责任等内容。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
  主要指服务对象、下级组织、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四、目标制定(一)重点目标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制定。
  (二)业务目标由被考核单位申报,绩效考核办进行审查并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有关牵头主管部门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2)。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由市纪委、市优办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见附件3)。
  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组(党委)报绩效考核办初审,领导小组审定。
  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五、考核程序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绩效考核办及有关考核部门平时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年终,按以下步骤进行考核:(一)单位自查。
  各单位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自查,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报绩效考核办。
  (二)分项考核。
  绩效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逐项考核。
  其中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业务目标由绩效考核办负责考核;共性目标分别由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由市纪委牵头组织。
  (三)集中审核。
  绩效考核办统计汇总各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报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四)组织审定。
  领导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六、考核计分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重点目标20分,业务目标30分,共性目标30分,社会公认情况评估20分。
  没有重点目标任务的单位,业务目标50分。
  (一)重点目标的计分方法:1.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目标值。
  最高计分不超过24分。
  2.未完成目标任务得分=20×完成值/目标值(二)业务目标考核根据每项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对应分值计分。
  对出色完成目标任务的适当加分,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完成目标任务标准不高的酌情减分。
  (三)共性目标考核计分实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根据被考核单位发生问题的轻重程度,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折算计分。
  (四)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据《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折算计分。
  (五)增扣分值1.对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综合工作加3分,单项工作加2分;对受到、省人民政府(含国家部委)表彰的,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获得的表彰奖励,由绩效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入下年度加分。
  2.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国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的扣3分;对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扣3分;对受到、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
  七、等次评定根据各单位考核得分,对每类单位分别评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一)“一等单位占该类单位总数的20%(中央省属部门不限),从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评出。
  (二)“二等、“三等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评定,其中“二等单位控制在40%左右。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该类末位的单位评定为“四等。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资格,考核等次降低一个档次。
  (五)对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的单位,经查实后重新确定等次。
  八、结果运用(一)对评定为“一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集体嘉奖以上奖励。
  (二)对评定为“四等的单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不同等次的单位,分别确定不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一等单位20%、“二等单位15%、“三等单位10%、“四等单位5%。
  (四)对不同等次的单位,给予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相应的奖金奖励,由市绩效考核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按《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组织实施(见附件4)。
  九、附 则(一)各被考核单位都要将考核目标分解到相关领导、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每个工作人员,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机制。
  (二)本办法由市绩效考核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单位及分类2.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3.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4.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附件1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单位及分类党群综合部门(31个):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直机关工委、市编办、市信访局、市老干局、610办、市台办、党史研究室、市档案局、市接待处、党校、讲师团、市统计局、市地方志办、市总工会、团、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市社科联、市侨联、市贸促会。
  经济管理部门(19个):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招商局、市国资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农村办、市公路管理局、市房管局、市供销社、市城区城市信用社资产办、市城建投资公司。
  社会发展部门(11个):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人防办。
  执法监督部门(11个):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中央省属部门(13个):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国家统计局益阳调查队、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益阳电业局、市银监局、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
  附件2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基础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单项分扣完为止)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团结协作、严格干部党员教育管理、中心组理论学习等内容,由组织部、宣传部牵头负责考核。
  1.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不力,重大事项没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扣1-6分;2.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造成恶劣影响的,扣1-5分;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选拔、任用、录用、调配干部以及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6分;4.没有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民-主生活会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违反党员发展和管理规定发展和管理党员,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扣1-3分;5.违反有关干部党员教育培训规定,对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不重视不扎实的,扣1-3分;6.中心组理论学习未按有关规定落实的,扣1-3分;7.未完成该年度党报党刊征订任务的,扣1-2分;8.文明创建活动不扎实的,扣0.5-2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基础分为40分,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推行“一线工作法、实行有错无为问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效能建设、依法办事、办事公开等内容,由市纪委、市优办牵头负责考核。
  1.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的,扣1-5分,领导班子成员被追究责任的,每人次扣1-3分;2.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当年被执法执纪机关立案查处的,扣3-5分;3.未按、市政府“一线工作法要求执行的,扣1-5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全年下基层或走出去招商引资、立项争资的时间少于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者扣2-5分;4.在有错无为问责中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每起扣2分,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每起扣3分,受到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每起扣5分(各单位主动实施问责的不扣分);5.发生在全市有影响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追究的,扣3-7分;6.发生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在全省、全国造成影响的(在省以上媒体曝光或被省级以上机关点名批评的),扣3-8分;7.依法办事制度不落实,执法行为不规范的,扣1-5分;8.办事公开制度不落实、不规范的,扣1-5分。
  三、履行公共责任考核基础分为30分,包括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信访、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等内容,由政法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负责考核。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的,扣1-4分;2.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的,扣1-4分;3.信访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扣1-2分;4.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2分;5.机关内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可防性案件的,扣1-8分;6.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干部普法考试参考率不达标的,扣1-2分;7.不积极参与和支持驻地综治工作的,扣1-2分;8.本单位(含二级机构)干职工综合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到位、独生子女保健费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扣1-4分;9.本单位外来人员(含临时工及门店、房屋租、借住人员)无婚育证明(指外县流入人口)、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非法怀孕未及时报告单位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并积极配合计生办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扣2-5分;10.本单位年度内出台的政策性规定文件与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扣1-3分;11.本单位建整扶贫、新农村建设联系村和社区扶建点,年度内有违法生育的,扣1-3分;12.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状的单位,未完成本年度责任指标的,扣1-3分。
  附件3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细则第一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在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优办组织实施。
  第二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评估单位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评估工作定于11月进行。
  第三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在上级领导、同级部门、下级组织和服务对象中进行。
  (一)上级领导:、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副巡视员等;(二)同级部门:市直、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成员和机关干部400人以上;(三)下级组织:各区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工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人600人以上;(四)服务对象:①企事业单位负责人400人以上;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人以上; ③个体工商户300人以上;④民-主党派人士100人以上。
  第四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采用无记名问卷调查、上门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向评估人员发放问卷表和征求意见函,征求评估者对被评估单位的具体工作意见,由市纪委、市优办收集整理后,反馈给相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调查问卷表设若干个评估项目,每个项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另加一栏“不了解(不作为有效评估项目),评估者在问卷表中对应栏目内打“√。
  第五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依托各级组织进行。
  (一)市级领导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办公室、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回;(二)市直和中央、省属驻益单位领导和干部调查问卷,由市直机关工委统一组织发放和收回;(三)区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分工作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负责人的调查问卷,由各区县(市)纪委负责发放和收回;(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问卷,由市统计局负责发放和收回;(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调查问卷,分别由市人大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发放和收回。
  (六)民-主党派人士的调查问卷,由统-战部负责发放和收回。
  第六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计算。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基础分为100分。
  其中,上级领导评估占20分,同级部门评估占20分,下级组织评估占20分,服务对象评估占40分。
  评估主体评估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 个数×0.7+“差个数×0.5)×10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单位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上级领导评估分×20%+同级部门评估分×20%+下级组织评估分×20%+服务对象评估分×40%)。
  第七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分值占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值的20%。
  第八条 社会公认情况评估问卷的发放、收回和统计都在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附件4益阳市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机制,激发领导干部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试行办法》以及《益阳市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的市直机关单位中领导班子成员(市级领导兼任的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垂直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不纳入考核范围,下同)。
  第二章 考核组织第三条 市直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在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一并进行,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分类组织进行。
  市人大、市政协各委室领导成员的绩效考核,由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各自组织实施;其他纳入考核范围的市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其考核结果分别报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一并报审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五条 班子正职(不含市领导兼任的市直机关单位正职,下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测评应按照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的要求,先由领导班子成员述职,再进行测评(市领导对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测评另行组织进行)。
  第七条 班子正职履职情况的考核计分:正职履职情况得分=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60%第八条 班子正职测评主要是对正职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评价,占40%。
  第九条 参加班子正职测评人员包括市领导、班子成员和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市领导:、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正副巡视员等;班子成员: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单位干部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全部参加。
  150人以上的,机关其他县处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班子正职测评情况按100分计分。
  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分别对应系数1.2、1.0、0.6、0.3。
  各类别计分公式如下:各类别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2+“称职个数×1.0+“基本称职个数×0.6+“不称职个数×0.3)/有效测评个数×100正职测评情况得分=市领导测评分×20%+班子成员测评分×20%+单位(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60%第十一条 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的40%折算,同时由正职根据班子成员的各自履职情况,对其工作目标考核进行评分,占20%。
  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40%+正职对副职的评分×20%第十三条 正职对副职的考核评分按以下方法进行:正职根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等次,结合副职的履职情况,按满分100分对副职进行评分。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一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90%。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二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70%。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三等的单位,副职评为90分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班子成员总数的50%,评为70分以下的原则上不少于班子成员总数的10%。
  班子正职党政分设的,由党政正职分别对副职考核评分后取平均值。
  考核时正职未配备到位的,班子副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得分的60%折算。
  第十四条 副职的测评情况占其考核得分的40%,测评人员范围包括班子成员、单位(系统)干部职工。
  具体方法参照对正职的测评办法进行。
  副职测评情况得分=班子成员测评分×40%+单位(系统)干部职工测评分×60%第十五条 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分正职和副职两个层次,原则上按不高于15%、83%和不低于2%的比例,将被考核者评定为一等、二等和三等、四等。
  对列入2%的领导班子成员,须经市纪委、组织部对其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考察和复核后,再由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和复核情况提出具体考核等次评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干部职工或下属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
  (一)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或出现计生违法生育行为的;(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四)破坏经济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在目标管理绩效考中弄虚作假的;(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班子成员在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总数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定为三等;不称职票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定为四等。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7月1日前职务异动的,按新任职务考核。
  7月1日后职务异动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交流任职的,当年度7月1日前任职的,按新任职务考核。
  7月1日后任职的,按原职务在原单位考核;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根据其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因公学习、外派挂职、公派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一)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三)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四)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四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按规定程序进行诫勉谈话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者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免职的,可以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先由组织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经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益阳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猜你感兴趣:1.绩效考核细则2.2017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3.2016年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总结4.干部绩效考核办法5.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篇5


清洁考核评分表
使用单位:201年月NO。考核内
清洁培训计划/自查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共区域/车库清洁方式书面投诉记录整改措施反馈清洁物料
容评分标准得分
10
1、无制定计划,不得分;
2、未按计划实施的,且未事先告知服务中心的,每项扣0.5分,超过五项无实施的,不得分;

3、清洁主管每天对各区域进行自查,无自查,不得分;

20
20
10
1、乙方对新人未进行岗前培训,不得分;

2、清洁员工未按清洁流程要求扣作的,每项扣1分;

10
20
10
1、清洁工具易耗品未做进出库登记,不得分;

2、清洁工具易耗品每月5日前按合同附件配备齐全,每缺一项,扣1分;
3、不合格的清洁工具易耗品未及进更换的,每项扣1分;

合计
100
评分说明
1、根据日检汇总,月轻微不合格超过合同约定个数,每增加10个,扣1分(不合格项总数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每增加10个,扣1分);
2、发现一处严重不合格,扣3分
3、乙方员工未穿着制服,每人次扣1分;

4、保洁工具未按指定位置放置,每发现一处扣0.5分;

1、当面或电话向服务中心投诉,扣1分;
2、电话向甲方公司投诉,扣5分;
3、整改不及时再次向服务中心投诉,再扣5分;
4、整改不及时不及时再次向甲方公司投诉,再扣10分;
5、未按整改计划完成须整改项的,每项扣1分;
6、有在整改计划完成,整改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1、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支付扣除合同约定扣款项(如有发生)后的清洁款;
当月得分分值扣款保洁人员年龄超龄扣款保洁人员缺岗扣款

合计


2、总分在90分以下75分以上(含75分),每降1分,扣除清洁款1%;
3、总分低于75分,直接扣除合同约定扣款项(如有发生)后的清洁款的50%;
4、连续2个月总分低于75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务中心点评


区总审批分公司品质审核
服务中心经理
确认
清洁公司确认

推荐访问:细则 物业管理 考核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机关物业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物业部门考核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