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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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3篇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篇1

赤水市复兴小学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教育局《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学校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层层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和考核细则,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全面实施,做到学校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确保校园安全。

二、责任分解

学校主要岗位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是领导小组组长,其他成员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分管。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建立高效规范的学校安全工作网络体系。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组、安保组、现场处置组、现场救援组、通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等应急小组。各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启动工作。

3.切实保证学校安全工作所需人、财、物并合理配置。

4.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防范措施,检查督导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做出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5.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组织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工作指导文件,制定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拟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结合学校特点研究部署学校常规性安全工作。

6.代表学校与家长签订家校安全协议。

7.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抓好校舍设备维护、消防、治安、交通、食品、疾病预防、自然灾害防范等基础性安全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做好校门秩序、教育教学、学生宿舍、食堂卫生、大型集体活动、集体外出等方面的安全工作。

8.组织开展师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

9.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周边单位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注重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加大校园周边综合整治力度,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10.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组织抢险抢救。在有关部门领导下及时、妥善、依法处置事故。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口头报告,2小时内简要书面报告。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指示。

12.可设对外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各界媒体,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冷静面对媒体采访,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师生员工共同做好稳定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擅自发布信息。

13.严禁教职工侮辱、体罚学生。违者,按有关规定查处。

(二)校长。

1.学校的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

3.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落实责任制,依法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建立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把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个人履职考核,与评优推先和绩效考核挂钩,调动全体教职工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5.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学校安全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6.及时制止和处理教职工侵犯学生权益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7.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8.遇到突发事件立即组织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

9.学校安全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为。

(三)党支部书记。

1.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协助校长管好学校安全工作,校长不在校期间,履行校长岗位安全职责。

3.通过党建工作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指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4.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及时掌握校内不稳定因素,积极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5.督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整改建议。

6.支持组织开展“防邪教反邪教、禁毒”教育工作。

(四)分管安全副校长。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可代校长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整改意见,确保学校安全。

3.根据上级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全面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把学校安全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部门和岗位,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5.指导学校安全专职干部和各部门负责人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各处室、部门、岗位的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

6.定期组织培训学校安全保卫干部和员工,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杜绝因思想麻痹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7.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8.定期组织检查学校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及器材,保证完好有效。

9.协助校长加强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消防、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

10.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台账和档案制度,检查指导学校各类安全资料的归档备案。

11.督促检查放学前一分钟、每周一节课、每月一次专题讲座的安全教育。

(五)分管教学副校长。

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有:

1.督促全校教师严格落实教学常规。特别是认真落实体育课、劳动课、实验(训)课等教学常规,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对必须在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要认真审批,要有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3.督促全校教师加强师德修养,关爱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因体罚和心灵虐待造成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4.督促指导教师把学生安全作为教育教学的第一要事,摆在首位,认真落实各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安全规定,依法办事,依法执教。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六)分管后勤副校长。

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是学校设施设备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学校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做好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对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3.加强对食堂、校内超市、自备水源的管理,确保学校食品及饮用水安全;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4.加强学校宿舍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宿舍安全。

5.督促有关人员做好防盗工作,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6.加强学校的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校园安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七)分管德育副校长。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校园德育教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督促政教处、团委结合中小学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消防、治安、防溺水等安全宣传及法制教育。

3.指导督促政教处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落实具体帮教措施。

4.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

5.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师生违法案件,督促学校妥善处理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6.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落实法制教育措施。

(八)办公室主任。

1.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学校安全宣传工作。

2.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和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

3.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的讲话、录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全校信息沟通、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及媒体采访等事宜。

5.协助学校摸查内部人员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

7.负责“禁毒、防邪”教育活动安全。

8.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和文化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发生重大事情的家庭应及时慰问并家访。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九)政教主任。

1.结合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学生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情绪。

2.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依据部门安全岗位职责,对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年级和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3.定期召开年级组长和班主任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年级组长和班主任进行校园安全隐患自查互查活动,跟踪每节课学生异动情况,增强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

4.在班委会设立安全委员,协助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5.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时,做好教育活动安全预案和活动前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6.利用升旗、广播操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7.通过板报、橱窗、广播、网络等开展对师生安全宣传教育。

8.聘请消防、治安、交通、卫生等专家开展对师生的专题安全教育。

9.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安全知识,提出安全要求,发挥家长对学生安全工作的主体作用。

10.做好安全教育、家长接待、事故处理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11.负责住校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2.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教导主任。

1.负责教导处所属各组(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3.做好各种教具配备、保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

4.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5.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

6.配合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一)总务主任。

1.负责学校总务后勤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部门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部门安全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定期召开部门安全工作会议。

3.加强总务后勤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4.做好学校建筑物和水、电、暖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根据安全管理室的要求定期维护或更换消防器材和特种设备,并建立台账,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5.负责全校消防栓、灭火器、报警器、疏散通道等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校内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确保正常使用。

6.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及食品卫生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7.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严防疾病、流行性疾病和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8.落实本部门不同工种安全责任。组织部门人员定期检查负责范围内的安全。

9.负责卫生、防疫安全工作。

10.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二)团委书记。

1.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履行部门岗位安全职责。

2.在学校团委中设立安全委员。经常开展对共青团员的安全教育。

3.制定共青团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预案,开展活动前的安全教育。

4.定期组织学生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5.熟悉学校各类安全预案及流程,协助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三)各年级分管领导。

1.指导本年级学科教师结合所教学科内容渗透安全教育,引导每个教师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学生安全教育。

2.加强课间、课堂、特别是实验课的安全管理。

3.督促本年级任课教师安全教育教案和开展“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四)教研组长。

1.教研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教研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2.定期召开教研组安全工作会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安全。

3.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实验员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4.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监督指导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

(十五)年级组长。

1.所在年级的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建立年级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本年级每位教师的安全岗位职责。

2.建立健全由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构成的年级安全管理体系,定期排查年级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年级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3.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年级教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做好日常安全防范。

4.做好年级特异体质学生身体情况登记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级大型活动安全预案并做好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5.指导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6.负责本年级学生在课间,在楼层、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六)班主任。

1.班级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及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安全负责。

2.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解决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3.在班委会和团支部设立安全委员,在班级设立若干安全员。

4.保证晨(午、晚)检专时专用,仔细查看学生精神和身体状态,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5.充分利用晨(午、晚)检、班会等时间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注意根据季节变化提醒学生预防疾病,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6.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督促班干部填写好《清水五中课堂出勤登记表》,做好学生考勤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学生的情况,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做好记录。

7.认真做好班级内各种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汇报。

8.对有特异体质和心理异常的学生,应在家长的配合下及时做好记录。在安排体育、劳动、大型活动等时予以照顾。

9.协助学校与家长签订家校协议,并做好协议的回执留存。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开展家长安全教育,提醒家长:切实担负起监护人职责,做好孩子安全教育监管工作,特别是保障孩子校外安全。

10.组织班级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做好安全预案和活动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11.发现学生在校出现身体不适或危险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12.开展“放学前安全教育”。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13.认真准确采集学生及家庭相关信息。

1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七)任课教师。

1.明确并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将安全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3.课前2分钟到教室候课,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在《清水五中课堂出勤登记表》上签字,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课堂上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及时制止、告诫、教育,并与班主任或学生家长及时沟通。任课老师准时下课,并延迟2分钟离开教室,巡视、控制学生的不安全行为。

4.密切配合班主任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将班内的安全问题向班主任反映,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安全问题。

5.课堂教学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及时将学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带并作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6.开展“放学前安全教育”。每天最后一节课下课前,结合实际提醒学生注意交通安全、防劫防骗、防各种伤害事故等安全事项。

7.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科任教师应积极配合校领导和班主任老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安全。

8.遇突发情况,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八)体育教师。

1.掌握教学班学生特异体质状况,在体育教学中合理安排相关学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2.做好课前准备,根据教学内容,对场地、器材及教学环境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结合体育项目特点,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带领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强化学生相互保护意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4.遵循体育运动规律,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要求上好每节课,不违规操作。特别是体操教学,要做好“保护与帮助”的示范动作,教会学生如何进行“保护与帮助”。

5.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把控学生动态。认真、及时解决好学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或纠纷。

6.掌握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及程序,严格按照学校“学生体育教学及体育课外活动伤害事故应急预案”程序进行处理。

(十九)信息课教师。

1.负责学校电教设备维护与安全运行。及时检查和报告设备隐患,配合电工检修,保障电教设备安全运行。

2.认真执行网络有关安全规定,确保校园网络安全。杜绝不良信息在校园网页上出现。

3.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掌握灭火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紧急时刻具有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4.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每天下班时检查水电门窗,关闭所有应关电源,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二十)心理健康课教师。

1.做好学生心理辅导工作,普及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知识。

2.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负责做好心理健康咨询室及心理健康教育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

3.做好全校学生心理调查工作。配合班主任、家长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做好跟踪随访和相关记录,及时汇报。

(二十一)政教处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实施细则,定期向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按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并按相关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表、材料、信息等。

3.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完成整改的时间。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4.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开展治安、消防、交通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

5.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各种活动安全预案及安全措施。

6.负责校园“三防”(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管理安保人员,维护安防设施。

7.负责学校门卫管理,夜间、节假日值班和巡逻安排,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8.配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搞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9.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合指挥组落实报警、抢救、疏散、保护现场、调查取证、信息上报等工作,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10.根据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并建立资料档案。

1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二) 宿舍管理员

1.宿舍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第一负责人。

2.管理好住宿学生及其家长资料,关注特异体质学生,执行住宿生班级管理和班主任联系制度,管理好学生家长和班主任的联系电话。

3.在学校政教处的指导下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每个宿舍设宿舍长,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住宿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4.认真落实宿舍管理值班制度,做好宿舍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按时开关宿舍大门,严禁非住宿人员进入宿舍。

5.定期检查维护宿舍各类设施和用品(门、窗、水、电、床、柜、暖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

6.加强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安全通道堆放物品,配合开展宿舍区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每间宿舍门后张挂疏散线路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掌握消防栓、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突发事件来临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并及时上报。

8.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学生请假回家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取得他们的同意方能准假。

9.每晚熄灯前,清点各宿舍人数,发现有学生未归的,要立即查找,并及时与家长和班主任联系。

10.每晚熄灯后,认真巡逻宿舍及周边环境并督促学生就寝,同时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巡逻时若发现学生生病,应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诊治,严重的要立即送往医院,并告知家长和班主任。

11.学生上课后,逐个检查宿舍。发现滞留在宿舍的学生要问明情况,如有生病的学生,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立即通知家长和班主任。

12.做好宿舍环境卫生和喷洒消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宿舍管理委员会定期评比宿舍卫生并公布,对宿舍内务和卫生差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限时整改。

13.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三)学生宿舍值班教师职责

1.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值班时间为晚自习下自习时至第二天上早自习时。

2.协助宿舍管理员负责学生宿舍清洁卫生管理和考核,督促学生整理床铺、按时打扫卫生。

3.负责到各宿舍清查学生人数。

4.认真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如遇突发事件,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协助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6.值班时间随时注意学生就寝情况,夜间必须不定时巡查。

7.负责值班室公物和钥匙的管理,关好值班室门窗并把值班室的钥匙交给宿舍管理员,不能带出。

8.值班人员由政教处负责提前安排,值班人员确有事不能值班,须提前告诉值班领导,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与其他教职工自行调换值班时间。

(二十四)门卫

1.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学生上课时间应保持校门关闭。

3.严格执行大门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进行严格验证,并依据学校有关会客登记制度履行登记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上课期间,学生必须持有班主任开具的请假手续方可出校。

4.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5.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进行严格的检验、核查,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6.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车辆畅通,人员出入有序无阻。

7.任何人不得在警务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8.做好警务室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灭火器材的充足、完好和有效,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9.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熟练使用技防工具,在危急时刻充分发挥技防工具的作用,确保师生安全。

10.在岗期间不与无关人员聊天,不干私活,不饮酒。

1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五) 安保人员

1.在政教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及学校安保工作规章制度和要求,按时参加上级部门的安保工作会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2.熟悉业务,提高防范破案能力,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校发生的案件,确保师生安全。

3.做好节假日和平时的值班,及时解决值班中出现的问题。

4.积极防范,组织和参加校内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向相关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5.检查指导警务室等重点、要害部门人员的安全工作。

6.保持与班主任、任课教师的联系,加强对个别不遵纪守法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协助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7.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六) 双休日值班人员

1.熟悉值班岗位区域内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分布和使用方法,掌握报警方法。

2.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严守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爱护通讯器材和物防设备。维护值勤岗位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4.及时发现值勤岗位区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并上报。

5.果断处理值勤中发现的问题,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应及时盘查或监控,并上报值班领导。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6.制止师生各种不安全或易造成伤害的行为,发生违章或不服从管理者,应婉言劝阻并妥善处理,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值班领导解决。

7.遇有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应迅速扑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8.建立执勤巡逻和交接班记录台账,做好每日值勤问题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属实。

9.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不得擅作主张或隐瞒不报。

10.在不妨碍保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11.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二十七) 学生安全员

1.做好自身安全工作。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制度,做安全工作带头人。

2.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提醒同学不携带危险物品入校,不翻越围墙、栏杆,不在教室、走道和人群集中的地方追逐嬉闹。发现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如不听劝告要及时向老师报告。

3.配合老师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班级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同学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同学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协助老师维持活动秩序。课间操、运动会、观看演出、外出集体活动等活动期间,协助班主任组织同学有序上下楼、进退场和上下车等。

5.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注意发现校内、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班主任和学校有关科室(处)。

(二十八)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学校值班领导职责:

1.负责对本日在校学生和教师的出勤情况进行核查登记,负责组织学校本日升旗仪式、课间操、眼保健操和其他集会活动。

2.负责对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及安全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本日值班教师工作分工,提出要求并监督值班教师的值班履行职责情况。

4.负责对本日晚自习的检查工作,检查晚自习跟班教师的到岗及住校生出勤情况,及时填写《晚自习检查统计表》。

5.负责填写学校值班记录。同时抽查值班教师填写的两操检查记录及安全管理等记录。

6.学校领导轮流值班期间,检查督促各类人员到岗就位、认真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学校值班教师职责:

1.协助值班领导负责组织学校升旗仪式、课间操、眼保健操和其他集会活动。

2.值班教师服从值班领导的分工安排并执行工作要求。

3.负责对学生的日常行为习惯及安全管理和督促。

4.完成值班教师的工作职责,并监督、填写值班检查记录。

5.负责对值班班级工作分工及指导实施,提出要求并监督值班班级的值班履行职责情况。

6.非上课期间,加强校内操场等公共区域巡查、监管。

7.负责向值班领导汇报当天的值班情况。

(二十九)教导处

1、负责学校招生、考试、实施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有相关的规章制度。

2、组织落实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文件及规定。

3、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安全事故,协助校长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4、根据学校的安全工作计划具体指定具体的安全教育教育计划,使安全工作有章可循,落实有法 。

5.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

6.做好教学活动和考试安全预案及管理工作。

7.配合校长积极稳妥做好学校招生、毕业工作,正确执行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 图书管理员

1.学校图书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图书室安全。

2.图书室开放期间,组织学生有序出入,做好安全门的标示和开启工作,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3.图书室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降湿、防蛀等安全工作。

4.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5.每天对图书室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三十一) 体育器材保管员

1.坚持每天检查体育运动器械、户外运动器材和场地,并做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停用,并将问题器械做封存警示,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组织维修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或器械。

2.教育学生爱护器材,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器材,教育学生发现器材安全问题及时向老师报告。

3.坚持体育器材领借制度,器材室所借出的器材须符合安全标准,并及时归还、验收。

4.借出的运动器材不允许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二) 实验室管理员

1.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在学校相关部门及教研组长的指导下,认真制定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2.定期不定期检查仪器,及时保养、维修,做到实验室内仪器、药品放置整齐,使用安全。

3.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管理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做好采购、登记、储存、使用和处置工作,及时上报需处置的过期物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指导学生安全使用实验用具和药品,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6.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

7.每天严格检查实验室及药品存放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三)电子备课室人员

1.文印室内严禁烟火,严禁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

2.定期清理废弃纸张、油墨等易燃物品,定期检查文印室各类设备线路,防止因线路老化、超负荷工作发生火灾,定期检查文印室内消防设施,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3.定期进行文印室各类安全隐患排查。

4.遵守文件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5.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四) 总务处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后勤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制定部门安全实施细则。

2.坚持每天对校园及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汇报,制定详尽的整改方案。建立详细的排查整改台账,相关负责人及时在记录表上签字。

3.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及时维修和弥补安全漏洞。

4.履行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和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检查督促本部门及时提供各种安全活动的物资。

5.负责校园“三防”(物防、技防)的采购和维修,及时维护安防设施。

6.校内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提供急需的救援物资及设备。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五)财务人员

1.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确保学校财务安全。

2.加强印章、空白支票的保管和使用安全。空白支票与财务用章分开存放,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存放现金。

3.到银行取送款时,大宗款项必须三人以上专车接送,少量款项须两人以上接送。使用安全包,取送款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款、款不离身,确保现金和人身安全。

4.确保学校财务账目、票据保存规范,避免因存放不当受潮损坏。

5.做好财务室防火、防盗工作,做到人离门锁。

6.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三十六)财产管理员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三十七) 食堂管理员和食堂从业人员

食堂管理员:

食堂管理员是食堂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

1.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档案。

2.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3.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确保食堂所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上岗。

4.严格遵守学校食堂食品采购索证制度、进货验收制度、厨房烹饪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不采购“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严把食堂生产各个安全环节。

5.做好食堂防火、防潮、防尘、防虫害各项工作,定期检查维护食堂设备,要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油烟管道、锅炉等重要设备,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清洗管道烟道,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6.不用的煤气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保管在安全地方。

7.每天严格检查厨房、库房、燃气、水电、设备安全,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

食堂从业人员是食堂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在学校领导和食堂管理员具体指导下,按食品加工有关规定,直接从事学校安全食品加工制作和出售等工作。

1.积极参加从业知识、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从业安全常识。

2.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健康,持证上岗。讲究卫生,按规定着装上岗。若出现咳嗽等状况,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等工作,待康复后再上岗。

3.不用的煤气罐、石油液化罐不得放在灶具旁,应搬移到安全地方。

4.拒绝未经许可的陌生人进入食堂厨房操作间、库房、锅炉房等部位。

5.配合食堂管理员检查厨房、燃气、水电、设备设施安全,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施。断水断电、关好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三十八)水电工

1.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2.每天检查配电室、校园照明、网络、电话、广播、供水等设施设备,确保水电安全及时供给和运行。

3.协助宿舍管理人员检查宿舍用电情况,严禁私接线路、安装插座、使用自备大功率电器。

4.落实水电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严防电路漏电、短路、电线老化、超负荷,消除水路跑、冒、漏等不安全因素,建立水电安全维护台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和报告。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三十九)保洁员

1.做卫生清洁时设置地面防滑警示标志,卫生用具放置整齐,预防师生滑倒、绊倒。

2.清洁用品(洁厕灵、消毒液等)应放在指定工作室,禁止将此类用品放置在卫生间等师生可接触到的地方。

3.清洁灭火器时,检查是否存在人为动用导致器材失效。如有发现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

4.保洁工作时应及时检查相关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卫生间),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或部门。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四十) 办公室人员。

1.按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妥善保管档案资料,落实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按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门,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及时检查、维护或更换,有条件的学校配备安全报警装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3.按天气情况开启空调和除湿机,维护档案室的温度和湿度,做好档案的防潮、降湿、防蛀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4.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履职尽责。按照我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把安全准入关。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安全检查、常态督查、谈心对话、约谈警示、追责问责等制度。加强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增强监管能力。党支部、校行政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安全工作监管体系,落实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增强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培训,强化安全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稳定基层安全工作队伍和监管队伍。

(三)强化目标管理。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狠抓目标任务落实。把学校“一岗双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在改善安全工作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和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从严追究责任。对不履职尽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或因完全由第三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发生安全事故的,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篇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研究

第21期 (总292期)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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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

的顶层设计与建设运行问题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常纪文

按:中央提出要构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体制,通过党政同责把地方党委纳入进去,通过一岗双责把政府系统的相关部门纳入进去。一些地方进行了尝试和探索,但是广度和深度均不够。体制的顶层设计和逐级设计须科学理解该体制的内涵,合理分配党委常委的职责,落实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监管责任,实现齐抓共管。此外,还应当解决运行的能力建设问题。常纪文同志对该体制的顶层设计与建设运行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与研讨。现将本文予以刊登,供有关单位参考借鉴。

关键词:安全生产 监管体制 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综合今年我国的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来看,主要呈现三多一少的特点。三多是指:第一,客车、校车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多,死亡人数总量大;
第二,危险化学品监管领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多。肉制品的生产和储存需要冷冻设备,可能发生液氨泄露事故,而液氨泄漏事故波及的面很大,因此危险系数高;
第三,煤矿和非煤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多,且出现了一个矿区发生多起事故的情况。一少是指建筑施工领域的重特大事故发生大幅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房地产宏观政策的出台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转型,建筑施工量大幅下降。

针对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特点,总书记和总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出台的深层原因

监管体制的改革,在中国的国体下,需要自上而下地推进;
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下,需要通盘考虑党政的分工和责任。而从前期的事故情况来看,以下两类体制需要改变:

(一)党政分工的体制问题。

反思频发的重特大事故,企业首先应承担主体责任。但由于政府有监管企业的职责,政府也要承担监管失察的责任。由于党委领导政府开展工作,从理论上讲,党委也要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和失职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但是,以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制度化规定明确党委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什么,因此,党委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就虚化了。在这个背景下,一旦出了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处罚的往往是政府系统的监管人员,而党委系统的领导往往不涉及具体事情的监管,因此难以受到责任追究,即使因为重特大事故受到牵连,也只是作出深刻检查,难以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全国范围来看,前期分管安全生产的普遍是新上任排名靠后的副省、市、县、乡(镇)长,很少看到党委常委分管安全生产的现象。这些副省、市、县、乡(镇)长上任一两年之后,最希望的是进入常委班子,卸掉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于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市、县、乡(镇)长地位不高,他们提出的人、财、物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请求难以得到本级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的足够重视。于是安全生产就被推到看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一些基层安监局局长甚至私下发牢骚,说若不发生一起大事故,上级来追责,党委和政府就不会重视。去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是全国的换届年,大部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省、市、县、乡(镇)长是新提拔上来的领导干部,缺乏经验,监管思路和措施与前任相衔接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换届后的一段时间内,安全生产容易出大事故。这是今年前八个月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但是一些地方也开始针对问题开始了体制创新探索,如在今年年初,河北省张家口市开始探索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制度建设。

对于事故的预防和遏制,习总书记最近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强调把党委的责任排在政府责任之前。对于党委领导作用和党委领导责任的发挥,习总书记从党政分工关系的角度,最近提出了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构架,突出了地方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二)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

按照目前的“三定”方案,地方安监局在危化和工业企业等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其它行业负有综合监管责任。综合监管的前提是其它行业的监管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而事实是,一些行业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如通讯管理部门对本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住房与建设部门对物业领域和非法违法建设的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农业部门对农村的沼气隐患与事故,发改委对电力领域的事故和隐患,只有指导和部署权,而无执法和处罚权,于是出现行业、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缺位现象。而对于这些领域,安监局要想通过综合监管,如指导、协调、监督的手段,来代替行业的直接监管责任,是不现实的。这种体制缺陷长期存在,必然导致事故的不断发生。如北京市各小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一直占有相当的比例。但是由于住房建设等部门属于政府系列的强势部门,责任的彻底追究特别是向上追究很难实现。如果不出事故尤其是大事故,这些部门是很难真正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的。

在政府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比较尴尬。在政府部门的序列中,安监局排名靠后,安监局局长极少能进入上一级领导岗位后备人选。安监局局长工作不能干差了,也不能干得太好了。干差了,轻的将被领导训斥,重的要追究责任。干好了,地方党委和政府只是例行表扬一下,为了稳定和政纪考虑,大多不愿意该局长调动工作。这种“鞭打快牛”的不正常现象,对安监局局长的政治前途不利。加上一些强势的部门把自己不愿意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推到安监局身上,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也喜欢把新的任务加到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安监局头上,安监局事实上成了任务繁重、职责危险,而且经常面临事故追责风险的火山口,一些局长不愿意常年呆在这风险巨大且吃亏不讨好的岗位上,上任不久就走渠道要求调走的事屡见不鲜。这种不正常的体制现象,对于遏制重大和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持续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是非常不利的,必须予以解决。

对此,习总书记于2013年7月18日提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从顶层设计上提出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分工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构架,使安全生产的权、责、利更加匹配,这样既减轻了安监部门的压力,也为安全生产事业下一步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

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的地方建设实践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两次开会专门讨论安全生产,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司其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这是顶层设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几次开会专门讨论安全生产,并作出工作部署,这是顶层示范。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构架的顶层设计和示范,需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具体化的体制建设和制度构建工作,是责任体系分配科学化。

地方最早全面进行制度化探索的是郑州市。2010年10月,郑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制度对党政同责的概念、基本要求、共同责任、各自责任、工作机制、激励措施、责任追究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最后,制度在附则中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实施细则;
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这样,可以使制度的实施一竿子插到底。制度的一个亮点是,在细化责任的基础上规定对党政机关追责的条件和后果,即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生产事故,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地区、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北京市在党政同责、齐抓共管方面,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保护首都的安全运行包括最大程度地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北京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大政治任务。去年各区(县)换届时,很多党委常委、常务副区(县)长开始分管或者联系安全生产。各区(县)的安委会主任,一般由区(县)长来担任。这样,安全生产就相对容易地进入到政府常务会和党委常委会的视野。这种制度设计,改变了由“最没有地位”的副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在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方面,北京市于2013年9月18日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市委书记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建立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的制度。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11年11月19日审议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带着现实问题修订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三定”方案,充实了住建委、教委、发改委、农委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新的“三定”方案一旦通过,这些部门将加强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把安全生产的直接监管责任一级一级落实下去,使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实施具有制度和能力基础。

广东省于10月9日召开省委常委会提出了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依法进行监管,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贵州省于10月28号召开省委常委会议,提出建立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重庆市市委、市政府于9月11日出台了《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意见》,9月16日又专题召开深化平安重庆建设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纳入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党政齐抓共管,努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全面建成安全保障型城市。甘肃省委省政府于9月30日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升了安全发展的地位,把市(州)和区(县)、乡(镇)党委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对象。

总的来说,各级党委和政府为贯彻总书记讲话而进行的体制创新工作具有共同点,如市(州)、区(县)、乡(镇)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与政府的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到两次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常委分管或者联系安全生产,各级政府班子成员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尽职尽责地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等。但是,一些地方的体制创新步子更大,如郑州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要求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
请求驻军参与抢救和支援。甘肃省提出做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把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上级党委考核下级党委。北京市要求区(县)长担任安委会主任、修改“三定”方案、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等。

三、建立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的基本要求

对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其内容和要求要做科学的理解。只有这样,在横向和纵向上建立的责任体系,分工明确,相互衔接,才具有可实施力。

“党政同责”的“党政”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包括从省一级到乡镇街道一级的党政机关。另外,我国的居委会和村委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由于其现实已经具有生产经营的组织和管理职能,从政府和上级党委那里获得经费等支持,也建立了党组织,在国家方针政策的上传下达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在阐述“党政”时也可将他们纳入进去。然而群众自治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及其党组织的责任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是不同的。“同责”指的是无论党委还是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管方面都有责任。如《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规定,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贵州和甘肃省委省政府提出党委负责人和政府负责人都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当党委和政府违反了各自的职责时,都会承担政治责任、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但是,因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和职责不同,二者承担的政治、纪律、法律的后果不一定一致。所以,“同责”应当从分配职责时“同有职责”和违反职责时“同样承担责任”两个方面来理解。各级行政首长对于上级党委或政府的要求和安排,对于同级党委常委会的安全生产决议要贯彻落实,对于本行政区域的事项要负全责。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行政首长要成为政府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党委常委会部署了安全生产工作,各常委也尽到了联系或者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一般会免责。但如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党委的路线、政策、人事安排、工作部署和思想工作有关系,党委负责人则要成为党委系统内的第一责任人。

“一岗双责”指的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除了履行自己的业务职责外,还要承担本领域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管职责。这里的岗位包括党委常委联系领域的职责,如宣传部长联系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以《郑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制度》为例,它规定党委和政府的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问题。

“齐抓共管”指的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党委常委联系或者分管的部门和政府副职首长分管的部门,对于安全生产都要管、都要抓。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好党委内部和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真正建立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相结合的有效的责任体系。

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横向体制建设问题

(一)党委职责和党委常委之间的职责分配。

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委通过这三种领导方式落实党政同责的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在政治领导方面,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讨论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问题,如城市规划问题、城市建设安全问题、协调有关区域和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职责、三定方案的调整、财政投入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问题等,对于中央的安全生产指示和通知要定期学习研究,因地制宜地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落实措施。常委会在研究讨论安全生产工作或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经济和社会事项时,负责或者联系安全生产的党委常委和职责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其他常委应提出建议。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该由相关的常委共同负责。一旦发生事故,如果党委常委负责安全生产,分管的党委常委和负责的政府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如果党委常委不负责只联系安全生产,那么党委常委需承担联系责任,政府内非党委常委的副职首长则要承担分管责任;
当分管的领域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由政府内各分管业务的副职首长负直接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的常委也要承担综合监管的责任。在分工的基础上还要有集中,为此需要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即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这就从党和政府两个方面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党委和政府内部形成齐抓共管的共识,并通过共识形成的决议来推动政府工作,为政府各部门的齐抓共管奠定基础。

在思想领导方面,地方各级党委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以天津为例,如果走在街上或者步入公园,见得最多的是安全生产标语和提示;
如果开车或者乘车,在公共汽车、高速公路及环路上,见的最多的是安全生产提示语;
如果入住宾馆,电视机的屏幕上会有安全提示的滚动字幕;
如果看电影,播放前的几分钟就有安全生产提示;
如果听广播,每天交通早高峰时会有专门的安全生产节目。如果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差,电视新闻经常予以披露。这些工作要得到了市交通委、园林局、广电局、旅游委的支持。而这些支持的结果来自于市委宣传部的协调。

在组织领导方面,除了党内、政府和社会的动员组织外,各级党委的一个重要工作是人事组织工作。人事组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党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联系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如甘肃省兰州市的八个区县中,榆中县等三个区县的副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的区县由常委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常委联系安全生产的。在制度设计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非常委副职行政首长,应当向作为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委汇报工作,并要在必要时列席党委常委会并发言,由负责联系的常委进行补充。这种方法使得常委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能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重大工作部署问题。其二,党委常委之间也要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副书记协助书记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的职责在于,在安监局及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领域,不仅要配备好安监局的领导班子,还要配备好政府各部门中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的配备问题, 把思想过硬、作风扎实、能力突出、严于律己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安全生产工作岗位上去。宣传部长主要负责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辖区内的安全文化水平。党委常委、统战部长可以通过聘请特约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加强对各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维稳方面具有重要职责;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在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推行等方面负有监察责任;
党委常委、军队领导支持地方参加事故抢救或给予必要的支援;
属于党委常委的教工委和农工委书记等领导对其分管或者联系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要承担起协调责任。

(二)政府副职首长之间和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配。

在政府内部,要按中央要求,修订政府分工规则,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首长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首长要在分管的业务领域承担安全生产直接监管的领导责任。要修订现行的“三定”方案,赋予各部门全部业务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

五、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纵向体制建设问题

要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到实处,要建立责任分解体系。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分解,从上到下一直要延续到区县、乡镇街道。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委会的平台作用,把责任分解到各委办局,各委办局要把工作做好就要把责任分解到各个科室,分解到各乡镇街道。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多数监管措施一般最终由基层的党政部门实施,因此如何层层抓落实,最终实现属地监管的周密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尽管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是他们也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其党组织也受乡镇街道党委的直接领导,并且具有上传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这就要求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乡镇街道可以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乡村和社区,如村委会、居委会及其党组织。乡镇街道的党政班子可以对村委会、居委会及其党组织下达安全生产指标并对其进行考核来实现责任分解。值得注意的是,村和社区组织的责任不能替代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层层分解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一竿子插到底,落到实处。

六、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体制运行的能力保障

很多地方出现安全事故,其原因在于基层党委和政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不会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后,基层党委和政府想要做到会管、能管,必须要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首先要增强基层执法力量。安全生产涉及基层的每个角落。而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在乡镇的有编执法人员要么没有,要么很少。在西部的一些省(区、市),安全生产专业毕业的人相当缺乏,有的市局没有一个专业人才。这与专业监管的定位不符。应当按照要求,增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量,特别是公开招考一批专业人才。

其次要保证信息通畅。例如,北京市安监局通过四个刊物来保障监管的事先和时候知情,第一,我局每个工作日制作《安全生产动态》,并将该动态抄送给国家安监总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各区(县)主要领导及各区(县)安监局,使他们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统筹的认识。第二,每个工作日制作《每日舆情》,汇总全国各地的媒体报道的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信息,了解媒体对本地区及其它地区安监工作的评价;
第三,每个工作日制作《值班日报》,传达上级的要求,记录事故和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此外,还编制《举报投诉信息》,记载受理的投诉信息和处理结果,分析事故隐患的特点与规律。

再次要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北京市现在正在开展安全生产大培训工作,这项工作一直延伸到村、社区和所有的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也要接受政府的培训工作。北京市的做法是,市培训区县安监部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市属企业,区县培训乡镇街道、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区县属企业,乡镇街道培训村委会、居委会和所辖企业。乡镇街道培训企业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培训方式主要是由乡镇政府和安全生产培训学校之间签订培训协议,按照法律要求共同培训企业员工。通过培训,使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学安全、会安全、管安全,使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落到企业和社区,使企业和社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此外,还要加强车辆、通信、取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监管的装备配备工作,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条件得到落实;
建立权责匹配的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使责任体制的运行落到实处。

本期分送:总局党组成员、煤矿安监局领导,机关各司局,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安全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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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制度篇3

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管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外,其他负责人都要同时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办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应当对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常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事故追责等重点事项。落实“一岗双责”,党委常委结合分工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支持。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其他机关、团体和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专项考核体系中的分值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激励约束作用;
(五)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
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机构设置、干部配备等方面加大建设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
(三)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实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四)明晰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管责任,应当切实加强属地监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
齐抓共管;
(五)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督办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其他副职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数量等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推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行政执法和检查监督,推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深入开展,严肃查处各种非法违法企业和行为。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等整顿关闭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与进步,促进做好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引进消化等工作。督促企业加大
安全投入,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督促高危行业企业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九)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加强对下级政府查处事故的挂牌督办和审核备案;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和举报工作。鼓励职工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和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对调查结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查处情况,对举报查实的隐患的整改和督办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职责规定范围内,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做到管资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综合监管。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除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该地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三)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七)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除按照事故调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该市(州)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该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省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采取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

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于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
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第十一条
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较重的,责令停职检查或引咎辞职;
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根据其职责和履职情况认定其责任,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二)一年内市州(或行业)发生2起及以上、县(市、区)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认定,依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情况、履职条件、履职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情形,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
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相关责任追究决定机关。

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收到安全生产委员会转来的责任追究建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申诉事项。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报告。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
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表彰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全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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