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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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完整版】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6篇

第1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刘楼镇 行政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刘楼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刘楼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村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村民代表的村党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具有本村户籍的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村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村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村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村民(户)的意见;
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村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签名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议人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策事项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各类组织和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重大事项“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刘楼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刘楼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八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三十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个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建立完善履职承诺制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目标、措施及工作作风,向村民作出履职承诺。

建立完善辞职承诺制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对辞去现任职务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承诺辞职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调查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调查属实的,应及时启动辞职程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辞职程序要求的2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未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0日期满后的10日内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其他原因主动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工作有重大过失或明显经济问题的,须经审查或审计后方可辞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
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劝导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四十五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
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2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 委 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

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
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 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 “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 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村民自治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
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
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 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
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

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节 民主监事会

第十七条 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十八条 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
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轮值主席。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 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节 公共服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 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民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
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户代表会议

第三十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
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 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
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
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民主决策制度。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决策落实制度。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当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 民主监督制度。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民主监事会的监督情况,也应定期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二条 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评价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活动。评价主体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普通群众代表,也可邀请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为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公共服务和片站组织及人员、群团组织等,凡群众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评价范围。社会评价由民主监事会主持,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 座值班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座班、值班,做到“每天有人座班,每天有主要干部值班”。座值班和为群众服务情况应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报酬直接挂钩。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4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村民自治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快公民社会建设步伐,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创新农村治理结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村级组织

第一节 村党组织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领导方式主要是思想政治领导,要充分发挥在班子建设培养选拔、重大问题决策管理、经济发展引导推动、人才队伍培养教育、社会组织管理指导监督、产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等作用。

第五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负责全村工作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
抓好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
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
领导村级民主监事会开展工作;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
主持村级组织联席会议等。

第六条 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在公推直选中,应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按《成都市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行办法》执行。党组织书记的罢免按《郫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罢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依据本村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党员从业特点,创新党组织设置,增强村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统筹能力。

第八条 村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突出党员主体地位,调动党员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
根据党员活动规律和特点,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充分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下设公共卫生、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和成员负责人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对本村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3、负责执行和落实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4、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5、负责推动全村民主政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精神文明等建设,领导公共服务组织,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月集中学习制度,每月确定半天为学习日,由党组织统一组织。

2、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3、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4、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涉及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村民上交、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村下设若干村民小组,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1名。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2、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3、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一、二、三产业经济,致富增收。

4、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节 民主监事会

第十七条 民主监事会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群众性民主监督组织。

第十八条 民主监事会受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镇党委对民主监事会主要是思想政治上的领导和组织建设上的指导;
村党组织负责指导民主监事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民主监事会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7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也可设轮值主席。下设纪检监查组、民主理财组、“四务”公开组、服务考评组等若干组。民主监事会实行义务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民主监事会列席村(社区)党组织会议、村(居)民委员会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会议召开前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告知民主监事会主席,并通知相关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涉及的大额资金开支计划,应当事前征求监事会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村(社区)财务账目的公开,须经监事会审核签字后,方可统一向村(居)民公布。村务公开栏应有监事会成员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 民主监事会应接受群众的社会评价,大多数村民认为其成员不称职的、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请求的,其罢免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民主监事会实行集体监督权,各成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监督活动。民主监事会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五节 公共服务组织

第二十四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下延伸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平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同时接受县、镇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政务服务、公共卫生、群众文化、司法警务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劳动就业、信息服务、信访代理、远程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涉农审批和惠民帮扶等内容都应纳入服务站,形成综合性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可由村委会干部和由“一村一大”担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一人接件、全程代理、限时办结”制度,实行服务公开制度、坐值班制度,做到进一道门、找一个人、办一切事。

第六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群众自愿参与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快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必须依法产生,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共同致力于为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维护群众利益作出贡献。村级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规定干预和越位取代经济组织的自主经营权。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自治服务组织。

第三十三条 妇联、团支部、老年协会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选好配强负责人,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三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大力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鼓励村民、社会组织采取领办、联办等方式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民主决策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

第三十五条 村民会议是全村重要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组成。

第三十六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责:选举村民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讨论决定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重大规划和决策;
选举民主监事会等。

第三十七条 村民会议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按期召开,因工作需要或部分村民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不定期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实到人数达村民总数的50%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级重大问题的决策可由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户代表会议

第三十九条 户代表会议是全村重大村务的决策机构,由本村每户推选1名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户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推选村民代表;
实行“一事一议”制,讨论决定涉及本村群众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提交户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一条 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可定期召开,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实到户代表达到50%以上方可开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须50%及以上户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性决策机构,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经村民会议委托,对村级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四十三条 每5-15户推选产生1名村民代表,全村村民代表总数不得低于50名。村民代表须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能力,决策中能真实代表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村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成员3-5人,设主席1人,主席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成员实行轮值制。

第四十四条 村民代表的选举时间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村民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四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决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经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同意,也可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提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建议或方案;
制定或修改各项工作制度;
开展社会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民主决策制度。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认为应提交“三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程序提交讨论。提交讨论前村“两委”应制定相应方案。对于村级重大事项应提交而未提交“三会”讨论通过村级组织擅自作出的决议决定,“三会”有权行使否决权。“三会”决策实行无记名表决,决策一旦作出,应责成相关村级组织负责贯彻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决策落实制度。凡经“三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各村级组织和全体村民都必应自觉遵守。若违反规定和程序或执行中因主观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三会”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村级组织成员和村民,应予以适当处罚。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村级组织联席会是村级组织牵头、联系、协商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议题是听取村级组织工作汇报并安排部署工作、研究讨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决策执行中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提交“三会”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方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联席会议由村级党组织主持,经村党组织、村级组织或其他组织提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坚持每季度公开,以村务公开栏为主要载体,也可召开财务公开发布会等形式,扩大群众知晓面。财务公开须经民主监事会授权的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进行。村级组织或村民对财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向村级党组织、民主监事会反映,相关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 民主监督制度。凡要求公开的重大问题、信息、决策、项目等必须向群众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村级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讨论审议、执行决议等过程中,须邀请民主监事会参与,否则,监事会有权向上级组织和决策机构提出否决建议。民主监事会的监督情况,也应定期向群众公开。

第五十二条 社会评价制度。社会评价是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活动。评价主体为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村级组织代表以及普通群众代表,也可邀请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范围为村两委班子及成员、公共服务和片站组织及人员、群团组织等,凡群众关注的对象均可纳入评价范围。社会评价由民主监事会主持,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三条 座值班制度。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必须坚持座班、值班,做到“每天有人座班,每天有主要干部值班”。座值班和为群众服务情况应作为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岗位报酬直接挂钩。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5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
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
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
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
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候选人可以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但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第6篇: 村民自治条例全文村民自治条例细则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和群众自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使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及“一法三规一条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婚龄(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提倡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实行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都必须做到持证生育,严禁非法收养、抱、送养子女。

四、认真执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节育技术政策,做到落实节育措施及时(上环要在婴儿出生42天后至三个月内,结扎要在婴儿出生白天内)。出现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坚持一年四次的查环查孕制度,凡49周岁以下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查环查孕。

六、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发现擅自终止妊娠者,属第一胎的落实上环措施,五年内不安排生育指标,第二胎的吊销《生育证》并不安排再生育。

七、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全村每个家庭都要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八、凡本村村民拒绝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者视为放弃权利,今后如需村委会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村委会将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决定,并停止一切福利和优惠待遇。

九、凡属于流动人口都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要自觉申报并接受审验,流动人口主动到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和外出合同手续。

十、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并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十一、实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罚。奖惩的具体条款按合同的规定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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