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民主党派的性质变化


   [摘要]1956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民主党派性质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对于如何认识民主党派性质的变化,本文从社会基础、政纲和政治实践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性质 民主党派 政治实践
  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我国民主党派的性质是各民主党派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属性。由于民主党派的产生、发展的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所以他们在中国革命中的表现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政党,正如周恩来所说:“各个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都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政党的标准来衡量他们。他们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我们以往对于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往往局限于对其社会基础的探讨和确认上。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我们目前对于政党性质的认识有了新发展。这对于正确界定民主党派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政党的性质主要是由社会基础、政治纲领和政治实践所决定,其中,社会基础是政党赖以存在发展的客观物质条件,决定着政党的基本性质。但是社会基础不是决定政党性质的唯一条件,正如列宁所说:“一个党是不是真正的工人政党,不仅要看它是不是由工人组成,而且要看是谁领导它以及它的行动和政治策略的内容如何”。本文基于这个理论依据,从社会基础、政纲和政治实践三个方面阐述1956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变化。
  首先,社会基础发生根本性改变。任何一个政党都有自己的社会基础。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随着我国社会阶级阶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同这些阶级相联系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李维汉在1950年3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代表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作了明确的阐述:“各民主党派均对一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主要对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代表性;但都是阶级联盟的性质,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国内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民族资产阶级处在由剥削者变为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转变过程中,工商业资本家也开始变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刘少奇同志1956年9月15日在党的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中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是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他们的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周恩来在1962年4月所作的《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讲话中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各民主党派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李维汉指出:“大多数民主人士和高级知识分子不但是政治立场上起了根本性变化,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加入了工会,社会地位也起了根本变化,变成了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资产阶级起了带决定性的变化;民主党派已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为社会主义工作的政治团体”。由此可以看出:民主党派联系的阶级成份都已经或正在发生转型,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一部分。政党所联系的阶级成分的消灭,政党的阶级性质随之消失,民主党派已不是阶级联盟性质的政党。阶级成分在向社会主义转变,政党相应也就成为社会主义政党。
  其次,政治纲领的改变。一个党的政治建设中,最关键的是党的纲领的制订。党纲将党的目标和手段公布于世,是判断一个政党的性质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一个政党如果没有纲领,就不可能成为政治上比较完整地能够在事态发生任何转折时始终坚持自己路线的有机体”。五十年代中期以后,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从以人民政协的《共同纲领》为各自的政治纲领,发展到拥护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拥护社会主义宪法,接受人民政协章程中的总纲为各自的政治纲领。
  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党派将新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共同纲领》成为民主党派与中共合作的政治基础。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12月,人民政协第二次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这两次会议以及通过的这两个文件,民主党派都参与其中。文件的内容都是各民主党派赞同和拥护的。政协章程的总纲明确规定章程指出了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七条准则:“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实施宪法。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领导地位。三、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会力量,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四、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五、加强各族人民的团结,提高革命警惕性,坚决对国内外敌人的斗争。六、加强中国人民同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友谊,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世界和平。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国家政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这七条准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爱国人士团结奋斗的共同政治基础。在随后各民主党派分别召开的会议中,都确定以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民革明确指出“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政治纲领”。民盟于1956年举行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盟章,规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总纲为政治纲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1956年2月,中国农工民主党召开六届二次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指明以政协总纲为自己的纲领。1956年8月,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指出,民进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纲领”。1956年2月,九三学社全国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九三学会社章》规定“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总纲为纲领”“全力贯彻宪法实施”。
  第三,政治实践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建国后,各民主党派接受并拥护中共所主张的新民主主义,为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而奋斗。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民主党派高举社会主义的旗帜,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这是民主党派发展的一次历史性巨变。1956年2月,民革三大一致通过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强调基本政治主张、任务是:“动员和团结全党成员及所联系的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改造和反对内外敌人而斗争。”章伯钧在民盟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一切为了社会主义”是民盟工作的总方针、总任务。民进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民进的主要任务:“团结教育从事文化教育工作其他方面的知识分子团结一致,贡献一切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富强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九三学社第一届全国社员大会上,许德珩作了《九三学社社务报告》,指出:九三学社“作为一个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民主党派”,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和帮助社员和所联系的的知识分子”,“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这些会议的召开明确了民主党派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充分体现了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和决心。而后,各民主党派在新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贯彻中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纷纷加强和改进基层和机关工作,协助党和政府制订、执行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政策。至此,各民主党派都把为社会主义服务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和发展自己相联系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推荐访问:民主党派 二十世纪 五十年代 性质 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