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的法理性探究


  摘 要 如何开展教育是教育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学学人尤其是宪法学人,对于教育问题的研究多从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入手,其核心关注是保证受教育权主体能够切实地接受教育。然而,从法学角度看,教育不仅仅涉及基本权利,它的本质要在国家法理论层面才能得到充分揭示。本文从价值中立与非价值中立两种教育模式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探讨。
  关键词 高校老师 科研自由 教育职责 法理性探究
  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从基本权利视角出发研究受教育权,主要关注这项权利的享有。但是,国家法理论视野下的教育主要涉及的则是两个更为根本的问题:第一,谁有权教育?这个问题涉及权限的分配;第二,教育什么?这个问题涉及教育的内容。不同国家模式的差异以及教师的地位最终都可以追溯到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上来。
  1价值中立与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虽然从逻辑上可以区分出教育的权限与教育的内容,但是二者在现实中是结合在一起的,谁有权教育,谁就有权决定教育的内容。从历史发展来看,教育的权限经历了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在中世纪的欧洲,教育任务主要由教会承担,当时并无统一的公立学校。现代国家的兴起过程就是国家与教会争夺权力的过程,这其中自然也会涉及对教育权限的争夺。最终国家从教会的大一统中独立出来,并取消了各封建等级的特权,赢得对世俗领域的垄断性统治。随着国家垄断性统治的确立,统一的公立学校也开始出现。实施教育就被认为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取得教育权限,自然意味着有权决定教育的内容,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教育的内容。究竟应该教育什么,取决于国家自身的性质。以此为标准可以区分出两种落实教育任务的国家法模式:一是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二是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1.1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从内容来看,教育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训导;二是对人的内心信念的指引。在价值中立的模式下,国家虽然有统一的教育权限,但此权限只及于对人的外在行为的训导,不能触碰人的内心信念。
  1.2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
  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的典型特征就在于,国家教育既规训人的外在行为,也触及人的内心信念。这种模式下的教育之所以能够触及人的内心信念,是因为国家明确坚持某种特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并以此作为立国的基础。国家有必要把自己所坚持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印刻到人的内心信念中,由此,人的外在行为获得明确的指引。
  2价值中立教育模式下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
  无论采行何种教育模式,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法律人格都无法亲自履行教育职责。教育职责的履行只能由具体的人来承担。各个层级的学校中的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主要主体。特别对高校教师来说,除教育职责之外他们还是科学研究的主要人员。由此,在高校教师这一群体身上,就集中展现出如何处理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的关系之难题。上文曾言,教育的核心是国家在世界观和价值观问题上持有什么样的立场。因此,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的关系可以更一般性地表述为科学与终极价值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下,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之间是一种互不干涉的关系。既不能用某种价值立场去规定科学研究的内容或结论,也不能凭科学研究的结论去评判价值立场的对错。
  3非价值中立教育模式下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
  我国宪法采纳的是一种什么教育模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从这个条款中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我国宪法采纳的是一种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明确采纳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也是国家教育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高校教师除承担教育职责之外,还要做科研工作。不过科学研究在我国宪法中并不是一项职责,而是一项通过基本权利来保障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下,高校教师的科研自由与教育职责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着对高校教师地位的理解。我国宪法采纳的是一种非价值中立的教育模式。国家明确奉行社会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这就意味着国家已经通过政治决断采纳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且在宪法中把这种政治决断转化为法律规则。高校作为法律授权的教育机构,教师作为具体落实教育的人员,就负有传播社会主义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宪法义务。履行这种宪法义务的首要场所是教室。在这一点上,我国的高校教师与价值中立模式下的高校教师有所不同。我国的高校教师在教室履行其教育职责时,不但应该隐藏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而且还有义务积极主动地开展社会主义的教育。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高俊杰.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法律关系的变迁[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6).
  [2] 莫纪宏.受教育权宪法保护的内涵[J].法学家,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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