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绝对豁免走向相对豁免


  摘 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国家豁免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主权平等理论。目前学术界对于国家豁免原则存在两种争议观点,一是绝对豁免原则,二是相对豁免原则。中国内地长期坚持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是,由于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实践和立法上逐渐确立了相对豁免原则并且对该原则确立了新的标准,这就导致了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与其他坚持相对豁免的国家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尤其是随着近年来以我国国家为被告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在对外交往中处于日益尴尬的境地。相对豁免原则不仅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在相关国际条约中也得以确立。因而我国有必要转变观念,重新审视对该原则的立场和态度。
  关键词:国家豁免;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商事行为
  一、国家豁免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1.国家豁免的内涵
  国家豁免也即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它是一个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所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按照国际惯例,该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其他任何国家为被告或以其他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物的案件。除非该国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权或提出反诉。二是诉讼担保豁免,即任何法院地国不得对一国在其境内的任何财产采取诉讼担保措施,尤其是不能以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该国财产,该国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权的除外。三是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是充当原告还是被告,未得到该国明示同意,该法院的判决不得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2.国家豁免的理论基础
  1234年罗马教皇格利高里在其教令中提出了“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这一教令对国家豁免原则的确立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家对其行为和财产享有豁免权的根据是什么?对此问题,各国理论与实践中存在如下观点:第一,治外法权说。该学说主张,一主权者在另一国家领土内,犹如在其本国那样,可以行使法权,因此,其在外国境内享有法律上的特权,不受外国的管辖。第二,国际礼让说。该说主张主权的属地性,认为一国主权效力仅及于其领域,国家之间不需要相互给予豁免权,基于礼让给予别国以豁免权。第三,互惠说。该学说认为国家之间无义务给予他国以豁免权,互惠国家之间可以相互给予豁免权。第四,国家主权说。该学说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国家主权派生出的权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来的一项独立的原则。
  二、国家豁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不同原则
  在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豁免原则,即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这两中原则划分的标准即根据国家豁免的范围,前者主张国家的一切行为都享有豁免权,后者则主张国家豁免存在例外情况。
  1.绝对豁免原则
  绝对豁免原则又称绝对豁免主义,它是关于国家豁免最古老的一种理论。19世纪末相对豁免主义兴起之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都持绝对豁免论。这一原则主张所有国家的行为和国家财产都应享有完全的和绝对的豁免,任何国家的法院不得受理以其他国家为被告或原告,或以其他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物的案件,除非该国明确地表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相对豁免原则
  相对豁免原则又称限制豁免原则或有限豁免原则,这一原则主张国家及其财产只有在政府行为方面享有豁免权,国家参与的商事行为则不在豁免之列。相对豁免主义把国家行为划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国家以主权资格参与的政治、外交等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予以豁免;国家参与的国际商事行为则属于私法行为,不予豁免 。
  3.绝对豁免主义与限制豁免主义的比较分析
  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在长期的发展中出现了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类原则,由于其都有各自产生的社会背景,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很难说孰优孰劣,笔者在此只对两者进行客观上的分析比较。
  三、我国目前对上述原则的立场及实践
  1,我国在国家豁免原则问题中的立场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我国主权和财产利益。在实践中,除非外国国家自愿放弃国家豁免、同意应诉的情况下,我国法院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对涉及外国国家或机构的民事纠纷,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同时,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国家豁免制度方面的专门立法。
  2,我国在国家豁免原则上的实践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处理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另五人诉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以下简称“刚果案”)一案中,我国政府所持立场可见一斑。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一方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债权人一方则是美国的一家基金公司,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刚果用中国中铁向其支付的入场费偿还其到期债务。被告一方认为,刚果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绝对豁免权,香港法院无权审理此案,香港高等法院接受刚果说法。中国内地坚持国家豁免,至今没有受理过以一国为当事人或以一国财产为诉讼标的物的案件。
  四、我国现行立场和相关实践及评析
  1,在国家进行的商事行为上,我国面临两难处境
  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相对豁免原则,而我国坚持绝对豁免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陷入一种两难的境地:一个国家可以宣布其实行绝对豁免原则,对别国实行绝对豁免;但他自己在实行相对豁免的国家中却享受不到主权国家绝对豁免的权利。
  2,在面对针对我国的国际犯罪中,我国亦面临尴尬处境
  根据我国坚持的绝对豁免原则,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无权审理以其他国家或政府为当事人的案件。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内有学者将“国家豁免权”称为“司法豁免权”。在这一角度看,细菌战诉讼案件中被告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日本政府。因为国家豁免权的存在,凡有国际罪行的国家机关和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就可以不受外国法院甚至是国际法庭的审判吗?这种国际大背景下,作为一个在国际上发挥重大作用并且不断崛起的大国,中国也应该重新审视自身立场,转变观念,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参考文献
  [1]程蕊,赖东菲《对国家豁免若干问题的再思考——兼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第27卷第3期。
  [2]彭思彬《国家豁免若干问题辨析》,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6)。
  [3]杨琼珍《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责任编校翟中鞠。
  [4]梁淑英《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作者简介:秘泽洋1992年5月,男,山东滨州人,临沂大学文学院,12级文化产业管理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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