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摘 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公诉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验证,学界和实务部门一直致力于民事公诉制度的探索和研究,2012年,《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之际,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原则性条款,但是其实际使用仍遭遇到了许多尴尬。要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设计与完善民事公诉制度,必须首先对相关理论深层分析,解决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问题,并从基本原则、受案范围、检察管辖、诉讼权利、审判程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55-1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最早进行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区分,据其规定,以保护个人所有权为目的,仅由特定人才能提起的诉讼为私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诉讼为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在我国并未有法定涵义,我们认为,不能狭义地将公益诉讼限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但也不宜过于泛泛地涵盖一切诉讼。2012年8月31日,我国重新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并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被认为打开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大门。我们可以据此得出结论,公益诉讼是指基于维护国家、社会等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针对民事主体或者行政主体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提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可行性
  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将公诉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专用名词,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仅仅享有抗诉权。然而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刑事公诉根本无法全面保护各种利益关系。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和变革的过程中,民事领域广泛存在破坏国家社会公益的行为或事件,但在处置时往往过于依赖行政权力,一旦行政不作为,司法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又因为现行法的限制出现缺位,就无计可施。公益诉讼的产生亦是如此,在现有的体制中已然存在一个地位超然、代表公益又符合法理和立法精神的机关——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担当此任:从立法角度,我国的公益诉讼条款中应该将检察机关明确列为公益诉讼原告,并单独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而检察机关更要于其中发挥监督和制止作用。
  (二)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障碍
  目前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模式,有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也有替代性制度,虽然检察机关的实践效果明显,但是毕竟于法无据,且各地做法不一、范围有别、操作不规范,因此一度遭到了法院系统的批评和抵制,学界的质疑声也一直没有停止。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想
  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责能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得到履行,要以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我国要继续研究与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只能要设专节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益原则,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无自己的任何私利,提起诉讼程序必须存在违法行为现实地侵害了国家或社会公益;2.重大危害原则,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重大危害国家公共利益为限,并积极支持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提起公益诉讼;3.谦抑性原则,民事公诉立法要体现谦抑性,平衡民事公诉权与审判权、诉权之间的关系,通过程序设计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比如严格限定民事公诉的起诉条件与受案范围、限制和规范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以体现和确立谦抑性。
  (二)检察管辖。基于受案范围的特殊性、案件影响和诉讼效益,可参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将检察管辖按照案件性质进行区分并适当提高级别,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小额地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人事诉讼案件及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案件;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重大环境公害案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其他侵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却无起诉主体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诉讼标的巨大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诉讼权利。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变更或者撤销诉讼请求。此间有学者担心,检察机关请求调解或和解会否构成对受害人实体权利的不当处分。实际上,可调解或可合意性并不必然贬损案件本身的公益性,反而更显现一种发展性价值,应倡导和鼓励这种替代判决的非对抗式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经济诉讼理论与实践[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10.
  [2]钟琦.国家民事公诉:检察权的新型配置与制度建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
  作者简介:王晓博(1991-),女,汉族,河南登封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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