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与反思探究


  摘 要 当前,风险刑法理论受到了多方的质疑。一方面,由于在风险社会意识下,各种社会变量因素不断增多,而风险刑法理论在适应性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在对风险因素上没有明确地划分,也没有清晰的概念,使得一些重要的概念较为混淆,甚至出现了对社会风险范畴曲解现象。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主要是以传统社会对于风险的认识作为基础点与出发点,因此,对于风险社会中多方因素并没有真正考虑到,也导致了风险刑法不能在当前风险社会中完成理论上的转变。
  关键词 风险刑法理论 批判 反思
  作者简介:刘雨鑫,西北政法大学侦查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55
  一、前言
  风险刑法理论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风险社会理论存在曲解,尤其在风险范畴领域,没有真正地了解到其中含义,也未将新旧社会当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区别开来。因此,风险刑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社会风险。目前,我国社会形势愈加复杂,具有一定的未知性及全球性,风险刑法理论对于复杂而系统的风险,难以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目前的社会形势,在全球体系的冲击下,风险社会意识成为了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如何正确理解风险社会理论,通过风险刑法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予以控制与调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环境下,需要我们深入理解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刑法理论,并挣脱传统社会风险因素束缚,让风险刑法更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要求。
  二、风险理论概述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全球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下,社会中的各种危险因素也随之提升。在不断变化的复杂社会形势下,以往的刑法理论不适应性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应对风险上的弊端更是明显。在这种环境下,风险刑法理论便应运而生 。在风险社会视角下,风险刑法是基于风险社会的环境,通过刑法所应对风险的能力,在面对各种社会风险时,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传统刑法理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逐渐受到多方的质疑,并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推动整个社会向着积极方面发展,离不开刑法的支撑作用。所以,刑法的调整与改革,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风险刑法应以推动社会的继续发展来作为原则,并能够有效应对社会危险因素,对危险因素做出应对机制,形成风险防范控制体系。
  当然,风险刑法并不是对传统刑法的完全否决,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拓展与完善、改进与变革,需要以保护社会作为基础原则,并以保证人员来作为基本要求,让社会得到有序的发展。传统的刑法理论,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进行责任上的划分,而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该种刑法传理论,要不断向着安全刑法方向发展,并以维护社会各方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满足当前的社会要求。在风险刑法理论上,要求将传统的定罪标准,向着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准则、预防案值风险行为方向发展,延伸并拓宽法律约束力,将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到多方面,对定罪原则、判定标准、定罪要素进行完善与调整。将刑法与社会秩序、社会安定充分联系起来,完成社会安全风险的防范。
  三、基于风险社会的风险范围探究
  风险刑法的理论主要是在风险社会环境之下所提出来的,该理论的制定及推行,相对系统而复杂。相对来讲,风险社会的理论要得以普及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就风险刑法理论自身来讲,对社会风险还存在一定的曲解。由此以来,风险刑法理论在社会风险理论面前,便存在极大的不适应性,也使得风险刑法理论在进行自身刑法调整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误区和曲解。该理论在对社会风险因素予以划定时,存在范围上的约束,而风险刑法理论只是单纯地将风险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纳入到风险因素中来,包括医疗事故、恐怖事件、交通事故等,并作为风险因素的依据,进行刑法理论的调整。甚至还有将群体事件、贪污事件等,划分至风险刑法理论范畴的社会因素当中。此类现象都未充分理解到风险社会理论内涵,也没有通过风险社会的理论将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风险社会跟传统社会在概念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风险状态的一种风险因素分析,要是不能跳出传统的社会风险因素制约,就会导致风险刑法理论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要求 。
  风险刑法理论者也曾经对风险社会理解上存在的偏差做出了辩解,同时说明了该种误解并非真正的误解,而是对风险理论的一种改进和创新,是一种将风险社会的因素放于传统社会环境中,所进行的刑法理论调整,可以符合风险社会对于社会风险的各种应对要求。同时,学者认为社会风险本质上的意义,与风险社会相似,且无论是何种风险因素,在传统的社会中所表现出现的风险也是不存在差异的,且可以被纳入到社会风险范畴。所以,可以通过刑法手段来对传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解决。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社会风险因素,特别在事故风险上的危险因素不断增加,而在这种社会状态之下,若是没有针对此类风险提出有效的刑法理论,对社会现象进行管理,就会导致社会的有序发展受到影响。所以,就需要针对此种特大传统风险因素进行有效处理,并加大干预力度,以适应社会风险事故管理 。
  四、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判
  (一)对刑法理论的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在提出之后,其针对的各种社会风险因素,均受到了各方的质疑,甚至受到了各学者的批判。在风险社会的视角下,一种批判思想主要是以传统刑法理论作为出发点与基本概念,而对风险刑法理论所提出的批评。该种批评认为风险刑法理论是一种在风险社会视角下衍生出来的理论,跟现实的传统社会有着较大的矛盾与冲突,即便能够对风险社会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进行约束,并在社会的发展趋势中起着调节和制约方面的作用。但由于风险刑法理论其自身还存在相应的缺陷,因此不可真正地通过现实社会的状态,来对风险刑法理论的科学性及合理性予以有效分析。同时,风险刑法为风险社会下的一种刑法理论。由于传统的社会风险状态跟风险社会理论有着较大的差异,因而,风险刑法理论跟现实的社会风险状态也存在一定的落差,不能以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依据,进行风险刑法理论的提出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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