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


  摘要:跟一切利益一样,国家利益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居于不同层次的国家利益,对于国家的重要性来说也就存在区别,这种区别必然影响国家利益与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关系。实际上,无论是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还是国家利益的层次变动,乃至国家利益不同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都将影响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态度与行动选择。无疑,对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将是国家利益与国际法的关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我们从单位层次观察国内系统如何“自下而上”或“从内至外”影响国际法的一个良好窗口。
  关键词:国家利益;层次分析;国际法;单位层次
  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1.13
  一、引言国家利益的层次研究一定是在理论研究达到一定深度后的产物。从时间上讲,对国家利益层次理论研究的繁荣,主要是冷战以后的事情。在冷战拉开帷幕后不久,古典现实主义者最先开展了对国家利益细致且精确化分析的工作,也是在这种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了国家利益层次划分的问题。例如,摩根索宣称,任何国家最根本的利益是“保护(它的)领土、政治制度和文化免受其他国家的侵犯”[1]。具体来讲,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其国家利益的内涵都有两个共同性(great generalities):其一是在逻辑上所必需的利益,包括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国家的安全等,它们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根本利益,是永久存在的利益;其二是由环境变化决定的利益,是国家依环境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的利益,可称为次要利益或可变利益[2]。不过,对于国家利益中包含的不变和可变部分之间的关系,摩根索并未进行深入的阐述[3]。对此,也有学者对摩根索的不变利益予以批判[4]。不过,尽管这些批判都有合理之处,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它们并没有对国家利益层次论本身作出否定,只是对其中理解的难度以及不同时期的理解差异作出了强调。在实践中,国家利益其实一直都是按照层次进行划分,并影响着外交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1992年,美国三家著名的智库——贝尔福科学与国际事务中心、尼克松中心和兰德公司发起成立了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并于1996年和2000年发表了两份《美国国家利益报告》。 1996年,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份报告将美国国家利益进行了详细的层次划分,分为“至关重要的利益”(vital national interests)、“极为重要的利益”(extremely important interests)、“一般重要利益”(just important interests)和“次要利益”(less important or secondary interests)等四个层级。该报告指出,对国家利益划定层级的意义在于确定国家外交政策的原则与方案,涉及的利益层级不同,国家采取的外交行动就有所差异,鉴于此,该报告指出了美国对于不同利益采取不同行动的原则[5]。2000年7月,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发表了新的《美国国家利益报告》,对美国的国家利益以及层次划分进行了更为全面的界定和阐述[6]。同时,众多重量级的学者,包括提出“文明冲突论”而闻名于世的塞缪尔·亨廷顿[7],曾出任克林顿政府国家情报委员会主席和助理国防部长的约瑟夫·奈[8],曾出任小布什政府国务卿的赖斯[9]等,纷纷撰写文章提出世纪之交美国国家利益的定位以及利益层次的各种观点。
  国际利益的层次划分以及层次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国家利益的哪个层次,即便如唯一超级大国——美国的国家利益各个层次,都跟国际法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益层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国家利益与国际法之间的联系更为扑朔迷离。在今天这个“权力”与“规则”并行的世界,国际法已经成为各国维护各个层次国家利益必不可少的手段。从工具论的角度看,国际法曾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获取与维护各个层次的国家利益的手段与基础。反过来,从互动角度视之,国际法这个时候不仅仅是现代国家维护各个层次国家利益的工具,同时也塑造了各国相应层面的国家利益,即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互动的,而不是单向的。主权国家之间塑造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制度,但由于有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制度,民族国家才能变成主权国家;金融稳定、经济安全以及能源、环境等问题成为各国的重要国家利益,由此塑造与发展了相关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正由于有了这些国际法律制度,国家才能获取与维护在金融稳定、经济安全、能源、环境等方面的具体利益。
  事实上,在法治化程度相对提高的当代社会,国际法与国家利益的各个层次已经形成了共生共长的共同体关系,即国际法不仅是获取与维护各个层次国家利益的工具,生成与维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各个国家(至少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利益。按照建构主义的逻辑,国家互动产生了国际法,国际法塑造了国家与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显然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包括接受与遵守具体国际法律制度在内的外交政策,这是在微观层面上理解国家利益与国际法关系的重要视角。
  现代法学刘志云: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二、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不同的国家利益可以分成不同的层次,这种层次等级或结构不仅影响到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也将决定国家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态度与方案选择。
  (一)国家利益层次等级会影响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国家利益的层次等级会影响国家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重视程度,从而影响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按照摩根索对国家利益层次的划分思路,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包括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的延续、文化的认同等,是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核心利益或根本利益,是永久存在的利益”[2]972;而对于包括国际法在内的相关外交政策,美国国家利益委员会亦指出,“必须首先考虑国家利益的等级排序”[6]14。例如,在现代主权国家体系,包括《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维护各国主权独立与平等、维护各国领土完整、维护各国不受侵犯与政治稳定等具体的国际法律制度,也就成为各国获取与维护“主权身份”这一根本利益的工具,主权法律制度塑造了这些国家之所以是“主权国家”的事实,反过来,国家对主权法律制度的维护又成为各国的核心利益。鉴于此,遵守与维护主权法律制度,或者说主权国际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国家视角下相应地达到最高的等级。从实践来看,当违反《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主权基本制度时,如朝鲜战争与海湾战争爆发,美国不惜牵头组织“联合国军”或“多国部队”,用最剧烈的军事手段恢复战前的秩序状态。因为维护主权制度不仅仅是受侵害国的核心利益,也关系着所有国家的核心利益。同样,由于核扩散将严重影响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维护《核不扩散条约》的权威性也成为美国等大国的头等外交大事,多年来对伊朗、朝鲜等国家核问题纠结不清的外交纷争正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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