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引渡法》的完善


  由公安部牵头开展的“猎狐2014”、“猎狐2015”专项行动与国内反腐败浪潮遥相呼应,是当前反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猎狐行动”的方式一般有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种,其中引渡方式是最主要的方式,但其在海外追逃中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需要加紧和美国等欧美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另一方面需要修订《引渡法》,主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持规则的一致性。《引渡法》宜规定罪名和犯罪类别相一致及双重犯罪原则的例外,明确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增设死刑不引渡原则。
  [关键词]猎狐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4.3;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 (2015 )05-0005-06
  马德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江西南昌 330013)
  一、“猎狐行动”与引渡困境
  十八大以来,我国一方面持续保持国内反腐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外国不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哪怕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他们缉捕归案及绳之以法。因此,为了推进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布局,为了策应中央反腐败工作大局,2014年7月2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先后从69个国家和地区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680名,是2013年的4.5倍。在这680个人中,全国公安机关直接缉捕归案的有290人,规劝投案自首的有390人,其中有332人是在《通告》发出后投案自首。从涉案金额来看,千万元以上的有208人,超过亿元的有74人。从潜逃境外时间来看,抓获潜逃5年以上的有196人,其中10年以上的有117人,逃跑时间最长的有22年。
  虽然“猎狐2014”专项行动作为一个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但是缉捕逃犯的工作并未终结,即“猎狐行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要有一名逃犯尚未归案,“猎狐行动”就应当一刻不停地、继续全面深入地推进。2015年1月14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明确指出,加强国际合作,狠抓追逃追赃,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2015年3月26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15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决定启动“天网”行动。该行动是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的针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重要行动,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分别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单位牵头开展,其中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为此,公安部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猎狐2015”专项行动部署会,决定从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组织开展“猎狐2015”专项行动,重点对象是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败案件的外逃人员,并在重点国家开展缉捕工作。而且,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于2015年4月22日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加大全球追缉力度。
  可见,“猎狐行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从上述“猎狐行动”来看,我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即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在上述各种追逃方式中,引渡方式是其中较为一种正式的方式,其他三种方式是引渡的替代方案。但是,引渡方式在海外追逃中却存在诸多困境,即缺乏从欧美国家引渡逃犯的法律依据、严格适用双重犯罪原则滞障引渡合作、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阻碍引渡合作、死刑不引渡原则妨碍引渡合作。
  二、“猎狐行动”中引渡困境之具体分析
  (一)缺乏从欧美国家引渡逃犯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际法,一国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负有条约的义务。双边引渡条约可以为我国海外追逃工作提供极大的便利,因为双边引渡条约使引渡合作有章可循,大大提高了引渡的成功率,可以使缔约各方据以克服在引渡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困难或者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简便了引渡的程序,明显提高了引渡合作的效率。例如,我国于2000年8月22日依据《中蒙引渡条约》将杨彦军从蒙古引渡回国;我国于2002年4月30日依据《中俄引渡条约》将王德宝从俄罗斯引渡回国;2002年12月26日依据《中泰引渡条约》将陈满雄和陈秋圆从泰国引渡回国。在“猎狐2015”行动中,我国于2015年2月3日依据《中意引渡条约》将张某从意大利引渡回国。
  自我国和泰国于1993年签订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截至2014年11月我国已与外国签订了39项双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经生效。相对而言,我国缔结并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并不充足。可见,如果逃犯潜逃至和我国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那么我国的海外追逃工作就容易了。但是,逃犯却往往潜逃至欧美国家,而这些国家多数又没有和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而且有些国家坚持双边引渡条约是向请求引渡国提供引渡合作的前提条件,即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
  首先,美国是持此种态度最为典型且严格的国家。基于此,我国早在1997年就开始在各种场合向美国提出缔结双边引渡条约的建议,但是美国却对此一直未给予积极的回应。正是因为如此,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从美国引渡过一名逃犯,这显然是一种非正常的情形,而这种情形遂使得美国成为我国逃犯的最佳躲藏地。其次,荷兰不仅持“条约前置主义”的态度,而且在引渡问题上还不接受互惠原则,引渡只能依引渡条约进行。我国没有和荷兰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所以我国就很难从荷兰引渡逃犯。例如,“红色通缉令”1号嫌犯杨秀珠外逃后,于2005年5月在荷兰落网。而要想将杨秀珠缉捕归案,对她诉诸引渡程序已然不可能,只能走遣返非法移民之路。再次,英国曾经是持“条约前置主义”态度的典型国家。我国和英国未签订任何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也不存在从英国引渡逃犯的先例,而我国有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就躲藏在英国。第四,加拿大也奉行“条约前置主义”态度。我国和加拿大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加拿大也未向我国正式引渡过逃犯。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要案犯赖昌星于1999年8月潜逃至加拿大,正是由于我国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关系,因此我国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却选择了遣返的方式。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回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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