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低保”比“保护隐私”更重要


  “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在网上公开!”日前,广东民声热线记者致电全省多地民政局,发现超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并得到了如此的答复。7月28日,广东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回应表示,国务院、省政府早已发布明文规定“低保名单必须公开”!(7月29日《南方日报》)
  广东竟有八成地市民政局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比例之高令人咂舌!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早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全面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从广东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来看,说好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全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常态,公开为例外”,这很难说不是一种阳奉阴违。
  具体到低保信息公示上,国务院早就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此倒逼民政部门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命钱”,防止出现错保、漏保以及“人情保”与“关系保”,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因此,民政部门无论有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挡不住公示低保信息的正当性、必要性、紧迫性。何况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名义拒绝公开低保名单呢?以保护个人隐私为名拒绝公开低保信息,使得低保人群的认定变得遮遮掩掩,极可能夹带着党员干部带头吃低保、民政人员权力自肥的“私货”,难以让公众看到这种政策性、福利性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到真正的贫困者身上。
  退一步说,即使公示了低保户的姓名、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确有泄露其隐私之虞,但这也是低保户在享受政府救济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代价。他们从公共财政中获得物质、金钱帮助,享受一些利益,就必须牺牲部分隐私,让渡一些权利。有了公示信息的隐私牺牲、权利让渡,才能保证低保金不被乱发、冒领,也才能充分保障贫病交加的低保户享受到持续的关爱。
  从诸多“阳光低保”看,只要低保公示的内容经过慎重选择,对当事人不会产生多大伤害,反而让村社居民觉得低保户真实可信,低保信息公开透明。因此,让低保资金发放越来越透明,满足公众知情权,比保护低保户隐私权更重要。而广东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这其中,是否存在低保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从而不能公开、不敢公开的因素?有关部门必须查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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