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民族立法工作力度 进一步提高民族立法质量


  在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无论是民族工作,还是民族立法工作都进入到了历史上一个最佳时期。在我省进行的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改革,更使民族自治地方更多地有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自主权,这也为我们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依法推进民族工作提供了有利契机。因此,我们必须乘势而上,狠抓民族立法质量的提高,推进我省的民族立法工作。
  
  一、要进一步把提高民族立法质量摆到重要位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全省民族工作也面临新的情况和新的课题。在立法工作中,突出表现为如何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因此,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我们必须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当前,我省民族立法工作虽取得不少成绩,但仍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有的民族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甚至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大而全”、“小而全”,重复立法比较多;有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民族地方性法规缺乏地方特色,针对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要充分认清当前民族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加深对提高民族立法工作质量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必须反映和体现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利益和意志的原则,使民族立法工作具有民主性;本着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原则,使民族立法工作具有科学性;本着必须顺应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趋势,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使民族立法工作具有时代性;本着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来制定,尤其是地方立法不能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使民族立法工作具有规范性;同时,民族立法工作还必须符合立法工作内在规律要求,具有协调统一性和适应性。总之,民族立法工作,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和立法制度、立法程序等,都必须反映和体现这些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
  要及时转变民族立法观念,调整好民族立法工作思路,从重视民族立法数量和速度,转移到重视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益上来,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当前民族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研究制定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民族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民族地方性法规,使民族立法工作反映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全省的民族工作和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民族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就明确规定了民族立法工作,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把国家的规定与本地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注重解决本地方的实际问题,具有地方特色。
  一是要在法定权限内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主要是三个方面:实施性立法,也就是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自主性立法,也就是对地方性事务的管理进行立法;先行性立法,也就是对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在国家尚未立法的情况下,根据地方需要和条件,先行一步,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也都应当严格限制在这三方面法定权限内进行。
  二是要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不得违反上位法。要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研究,强化法制统一的观念和意识。对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过去主要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动式审查。为了加强主动审查工作,从2005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都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并已开始工作。今后,我们的民族立法工作一定要经得起审查推敲和实践检验。
  三是民族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一定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设定和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要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在民族立法工作中既不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权限的规定,又能够正确运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手段规范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事务。
  四是民族立法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立法宗旨,自觉抵制民族立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做好民族地方性法规与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沟通、协调。
  五是合理运用变通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我们在民族立法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学会灵活使用变通权。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可以说基本未用、也不会用变通权,这种情况必须尽快改变。当然,变通权不是万通的,也不是想用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变通权必须依法运用,法律规定不允许使用变通权的地方绝对不能使用。
  
  三、民族立法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
  一是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地把党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党的民族政策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其贯彻实施,从而有效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繁荣和发展。具体地说,民族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及重要不同意见的处理,协调立法所涉及到的有关利害关系等等,都要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由党委做出决策,必要的时候可以党委的名义出面督促、协调,切实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有效领导。
  二是民族立法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方面,每制定或者修改一部民族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都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要听取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要通过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征求民族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立法听证会,以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
  三是民族立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立法法对立法程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也都有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民族立法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规定来进行。尤其是修改自治条例,一定要慎之又慎,做好、做细各项协调和准备工作。对一些有争议的民族立法项目和立法内容,尤其要反复协调,做好工作。
  四是加强民族立法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民族立法工作者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努力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宪法和法律,掌握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熟悉人大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提高人大工作本领。同时,还要紧跟时代步伐,努力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新观念,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总之,要想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我们就必须在政治上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业务上做到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精湛、知识积累丰厚、国情意识牢固;在作风上做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特别是不辜负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厚望,担当起民族立法工作的重任。
  (作者系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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