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学视野下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管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已经成为社会的必然选择。目前,由于服务型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不明晰、服务理念不全面、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中主体发展不对称、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原因,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中出现了非警务化活动增多、公安民警工作压力加大,公安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全国公安正处在转变公安机关职能、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管理水平,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热情,提高公安工作服务水平,必须要为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这一系统工程分析问题、纠正偏差及指明方向。
   关键词:服务型公安机关;职能转变
   一、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的背景
   (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背景
   对于“服务型政府”,国内外相关专家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从政府职能调整的层面来进行服务型政府定义。其提出全新的服务理念指的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在于向社会提供高品质公共服务。从政治角度来看,主要在于提供民主、平等以及安全的政治环境;从社会角度来看,要主动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公共问题,推动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1]。
   2.从政府功能的层面来进行服务型政府定义。大部分学者提出,服务型政府主要指的是政府功能的转变,即从传统的控制者转变为服务者,相应的管理目标则从传统的经济目标转变为公共服务目标[2]。
   3.从管理模式的层面来进行服务型政府的定义。上述研究层面主要从人类历史的进化进程着手,主要采用向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等模式来达成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互动式管理模式[3]。
   上述三个观点中,本研究更倾向于从政府职能调整的层面来进行服务型政府的定义。这个层面能够直观的展示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利都隶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祖国真正的主人,而政府的使命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所以,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主要在于让政府各种行为能够遵从民意,将服务人民群众作为最终目的。
   (二)服务型公安机关的构建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政府的改革影响着公安机关改革的方向和步伐。政府部门的管理理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改革创新也有着很大的指导作用。作为政府组织结构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属于人民群众能够直接看见的“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职能转变的基本目标。公安机关也积极响应国家和时代的发展需要,提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改革方向。虽然对于服务型公安机关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构建服务性公安机关的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凸显警务模式的服务性;实现警民共治、构建参与式警务模式;重视绩效评估和效益管理;倡导竞争,引入市场机制;开展阳光警务等;
   二、服务型公安机关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矛盾与冲突
   1.非警务化活动增多
   所谓非警务化活动,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警察所参与或者从事的各类型活动超越了法定职责范围。非警务化活动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主要有强制开展修路、拆迁等城乡建设;强制进行收费、要粮以及征税,强制进行计生措施、计划生育政策,强制干预经济活动或者插手经济纠纷等等内容。这些非警务化活动导致公安机关表面上表现为“全能”的现象,不但导致政府与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了影响,而且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降低了公安工作效益。所以,在服务型公安机关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4]。
   2.公安民警压力增大
   当前,由于非警务化活动的增多、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的要求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工作内容已经严重的超越了政府所制定的工作范畴,导致广大人民警察只有通过频繁的加班来完成任务,体力透支成为一种普遍的情况。与此同时,广大人民警察也不得不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此外,因为公安机关的警务资源本身极为有限,当前“有求必应”的公安制度导致本就有限的警务资源更为有限,使得人民警察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大。心理层面与身体层面的双重压力,使得人民警察经常出现难以沟通、言语冲动、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耐烦等各种现象,而这与服务型公安机关所要求的精神面貌存在巨大的差距。
   3.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的高期望与现实不匹配
   一方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步伐的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不但希望公安机关在违法犯罪打击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希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面临危难时公安机关能够给予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由于人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与传统观念的许多观点正好相反,许多人民群众片面的认为公安机关就应该“白璧无瑕”,公安民警就应该“完美无缺”,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工作方法、方式和态度都有了很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差错或者效率低下,而这些现象很容易就引起社会公众的期望的落差以及满意度的降低。
   (二)原因分析
   1.对服务型公安机关职能定位不明晰;
   新公共服务理念打破了旧公共行政由等级制的官僚组织形式所支配的局面,有其显著的进步性。这一服务理念引入中国后却走向了极端,很多社会公众甚至一些政府官员也认为“服务型公安机关”就应该是“全能型公安机关”,于是导致“有事找警察”的观念普遍流行;甚至一些公安机关也提出了“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服务理念。
   2.社会公众对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解出现偏差
   由于“顾客导向”和“以人为本”是新公共服务理论的重要观点,很多社会公众就狭义的认为公安机关就是服务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中的公务员就是“服务员”、“公关礼仪”。公安民警开展工作就应该客气礼貌、笑脸相迎,公安民警就应该满足“顾客”的所有要求和愿望,他们往往想不到公安民警也是有规章制度约束的,开展公安工作必须有法律依据的。这些不成熟的观点和狭隘的想法直接导致公安民警的工作很难达到“顾客”的期望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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