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为失范的行动逻辑及其规制对策


  摘要:城管执法人员既是城市治理过程中公共政策的执行者,也是与社会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基层公务人员。城管执法人员属于“街头官僚”范畴。其执法过程存在行为失效现象,如执法程序的缺位执行、行政执法方式的选择不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渡滥用等。行为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个体利己性、有限而又稀缺的政策资源、规则的非理性依赖、执法对象的非自愿性等。应采取伦理和道德教育、重塑执法流程、法律监督等来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关键词:街头官僚;行为失范;行动逻辑;规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9-0018-04
  美国学者李普斯基在《建立一个街头官僚理论》一书中首次对“街头官僚”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可以看出,城管执法人员是处于行政执法过程的链条最基层的底端[1]。同时,其最为主要的责任就在于履行基层公务员的社会管理和监管职能,同时也能对社会不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现场监管和行使一定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城管执法人员应该在基层公务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关系表现得最为密切。可见,城管执法人员显然属于“街头官僚”的范畴。在我们国家中,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所具有典型化街头官僚的某些特点、身份和工作性质,因此在这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是会造成其行为失范现象。
  一、城管在行政执法行为的失范表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基层公务员,特别是基层的城市管理人员,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该看到,相较其他基层公务员,城管执法人员有时是最有效用的,因为他们能够直接提供基层高质量公共服务、进而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得以实现;反之,也可能带来一定的害处,他们可以凭借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与此同时也该看到,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尺度上有所失控,进而造成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城市管理行为上的失范现象。
  (一)执法程序的缺位执行
  众所周知,执法程序的公正化对实体性公正有着促进效用。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执法程序有着相关的规定,然而在法治化进程下仍然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凸显。例如,城管执法人员在不出示证件情况下依然执法;没有按照严格的行政处罚格式书填写;不告知当事人——小商小贩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等。这些不规范行为导致执法程序成为一纸空文,也就无法保障民众的社会利益。最终结果是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有所损害。
  正是因为我们国家比较缓慢的法制化进程,不完备的对应行政程序规范,监管体系比较滞后和不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程序上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导致了城管执法人员办事效率低,存在比较严重的互相拖拉现象。特别是赋予权利或解释义务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当程序和方式。
  (二)行政执法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近几年,作为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执法人员越来越以“暴力”示人,造成这一行为失范的主要原因:其一,缺乏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力规制;其二,与城管执法公务人员个人化的道德素质相关。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为了约束基层执法人员而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条文,同时鉴于其监管体制的不健全,因而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效果不佳。同时,城管执法人员个人道德修养良莠不齐,在此中的一部分的执法公务人员难以把握恰当的执法手段以及对掌控执法精神有欠缺,不能将社会公众利益放在其基准点。在此种状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就以不恰当的执法方式来“规制”与相对应的执法对象——小商小贩。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滥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健,进而增强社会的有序化和政府的高效化,势必会要求基层政府尤其是基层执法公务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恰当而又合理的整合与运用。但是现实困境在于我们国家实体法中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很少有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相关规定。另外,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规范比较繁多,但没有形成一定的标准,其所定性定义都比较宽泛,缺乏针对性。但应看到的是,城市管理实践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会因个人利益,对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来改善自我的生存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利用个人所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权力寻租现象[1]。同时在这种现象背景下,执法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滥用其行政自由裁量权。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其一,滥用其执法权力,对本该执行查处的商户和私营主不惩处,执法事件会因执法者的个人原因而随意性执行;其二,相当部分的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会向商家或者小商小贩索要好处,或直接接受其贿赂;其三,在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之下,在执法过程中,对上级政策只是简单象征性执行。
  二、城管行为失范的行动逻辑
  (一)街头官僚的利己性驱动
  街头官僚是拥有比较多自由度的某一特殊行政群体,因而其执法行为往往会在利己性的驱动作用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行为失范。正是因为执法目标杂多,城管执法人员要在基于各种利益的诱惑下,势必会作出选择性行为[2]。假如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多种执行方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在受到利己性驱动作用下,一般意义上会采纳能给自身带来更大利益的计划。如城管执法人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引导,其所执行的方针政策会因个人的利己性而有所选择。如所要求执行的方针与政策被执法人员视为硬性指标项,执行过程中执法者依然会在自身利益的筛选之后,再对其进行有选择地分化执行或者是放宽;对弹性比较大的政策执行,会选择对有助于自身利益获取的执行方案;而相较于与其利益有所冲突的执行方案,其一般会采取软性化执行策略,进而造成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在城管执法人员利己性的驱动下,会进一步增加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行为失范现象的可能性。
  (二)规则的非理性依赖
  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正面临不确定性,有可能引发不良争议与纠纷。执法者在“庇佑自我”保护帽子动机的驱动作用下,会用法律、法规以及这种官僚逻辑钻缝隙和空子,寻求上述的免责之所。尽管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制度对执法者来说是形式化的,但是它既能作为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又可以成为免责“保护伞”。这样,非理性执法规则会造成城管执法人员能躲在规则的夹缝中,也能做到城管执法人员免于行政责任。原因就在于,执法者对程序的非理性依赖是执法者能够逃脱责任的方式之一,当执法者面临某些失误与困境之时,可以以主观态度来决定选择何种执法程序来执行[3]。再加之,执法制度、规则的过度泛滥一定程度上是会降低制度和规则的效用,可见规则较为杂多在某种意义上会形成有限官僚主义权力的基础[4]。由此可知,刻意地去遵循那些律法规则也会造成形式主义,同时本该城管执法人员积极行动来提高公共服务往往就被规则依赖给取消掉了。城管执法人员的“以规则为本”做法的恶果就是形式替代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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