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中国对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保障


  摘要: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作为中国公民,华侨理应和居住在中国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样,享有在国内接受教育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众多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了华侨概念,逐步实现了华侨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华侨;受教育权;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16;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047-03
  作者简介:谢国桥,男,汉族,广东始兴人,文学学士,华文教育发展中心,主任科员,主要研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法和涉侨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华侨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中国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了众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一、华侨的定义
  何谓华侨?如何界定?在讨论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前,有必要厘清华侨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华侨”的解释是“旅居国外的中国人”。这一定义看似清楚,实则很笼统。
  新中国成立后,数次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华侨概念。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009年4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对“定居”做了迄今为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定居”是指两种情形:一是中国公民已经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且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是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及以上合法居留资格,且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该规定沿袭了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的规定。
  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关于“华侨”的定义经历了从比较笼统、模糊到相对明确、具体的过程,其变迁的背后原因是“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中国政府对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侨务政策的基调早在抗战前就已定好。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作的《论联合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华侨”。这成为“新中国侨务政策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利益。”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路线影响,侨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华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改革开放以来,侨务工作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法规,保障华侨合法权益,包括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作为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华侨虽定居国外,但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在国内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在《教育法》等法律中得到进一步确认。《教育法》第9条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强调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两部教育类专门法律成为作为中国公民的华侨在国内接受教育的法律依据。
  作为涉侨专门法律法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第14条规定,“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也就是说,不管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不仅要给予回国就读的华侨子女“国民待遇”,而且要给予适当照顾。
  综上所述,建国以来,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华侨“中国公民”的法律地位,确立了“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从法律上保障了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
  三、中国政府保障华侨在国内受教育权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一)建国至文化大革命前
  1.设立侨务工作机构
  1949年,新中国刚成立,就设立专司华侨事务的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以下称“中侨委”)。地方也相继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侨务局等。侨务机构的设立,为保障华侨权益,落实华侨在国内的受教育权提供了组织保障。
  2.制定华侨教育方针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东南亚各国掀起排华浪潮,大批华侨学生回国。1953年8月,中侨委、教育部、高等教育部联合发布《长期收容处理华侨学生工作方针与方案》,规定“对华侨学生回国升学,采取积极的有准备的大量收容的方针”,即把华侨学生“分送入国内各地各级学校,由国内各地各级学校按程度有计划的大量的录取与收容”。不久又规定,“辅导华侨学生回国升学,是国内长期教育建设中培养人才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把归国华侨学生教育工作,列入教育规划之内,加强领导”,确立了华侨教育的基本方针。1955年,中侨委发布《关于改进归国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工作的决定》,规定华侨学生补习学校的任务是“接待、审查、补习教育和分送入学”,即对错过国内学校招生时间或因学习程度较低无法直接升入国内各级学校的华侨学生,让他们在华侨学生补习学校学习一段时间后,分送到国内各级学校学习。1961年8月,国务院转发中侨委《关于当前侨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规定对基本符合升学条件华侨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应“同等成绩,优先录取”。此外,还针对华侨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了诸如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适当解决贫困华侨学生的生活困难等政策。这种大量收容、分送入学、优先录取、适当照顾的政策,保证了华侨学生在国内顺利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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