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专业性人民调解发展路径研究


  摘 要:调解是现代社会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既是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基层治理、维系基层秩序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等特点,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继续发挥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和优势,提升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能力,成为人民调解"创新完善"工作的重要课题和现实挑战。上海市在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以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为原则,加强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提升调解的规范性和专业性。本文拟从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出发,探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专业性人民调解的发展路径。
  关 键 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医患纠纷;上海市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032-08
  收稿日期:2015-11-30
  作者简介:汤立伊(1986—),男,浙江温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近年来,为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我国政府不断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积极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及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在当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语境中,人民调解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化解民间纠纷的政治意义和司法效用更为突出。但是,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呈现出的复杂化、多样化特点为人民调解继续发挥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化解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下推进人民调解制度“转型升级”的重要课题和现实挑战。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自开展以来,以提升规范性和专业性为突破口,促进调解艺术和专业知识相结合,成功化解了大量医患纠纷,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路径提供了借鉴。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语境下人民
  调解制度的新发展
  纠纷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能能否良性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决定的。[1]当代社会纠纷的复杂性、多发性以及解纷目的多元性要求建立多元、多层次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结构单一、唯诉讼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英美法系于上世纪下半叶开始倡导ADR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基于社会矛盾集中拥堵司法救济途径导致“诉讼爆炸”的困境。此外,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诉求、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也是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应运而生的原因。[2]同时,从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到公共权力介入,从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发展过程。[3]因此,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符合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发展规律。
  纠纷的社会救济是社会自我调节的重要方式。社会救济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既弥补了自力救济中“唯强者意志”的不足,也为公共权力介入纠纷解决“过滤”了大量矛盾纠纷。因此,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加社会救济的比重,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结构,是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
  调解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4]调解是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在我国,由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主要形式是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形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我国自古就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行会调解、亲邻调解的法文化传统。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之一。[5]相比诉讼、仲裁等对抗式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依据“情、理、法”等社会共识,引导纠纷当事人在谦让、谅解中缓解对抗并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人民调解还具有组织网络健全、人员队伍庞大、主动介入纠纷、不收任何费用、协议执行高效等优势,在化解频发、多发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的社区类纠纷中发挥了无法取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多样化,给人民调解员认定纠纷事实带了巨大挑战,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及其在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事实认定能力上的优势,吸引了大量纠纷。据统计,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数呈下降趋势,与法院一审的收案数的比例由1980年代初的17:1降至本世纪初基本持平的状态。[6]
  人民调解制度的式微,使原本经调解可化解的矛盾纠纷直接涌向法院,造成了日益增长的社会解纷需求与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形成尖锐的矛盾。因此,进入新世纪,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再次受到关注和重视。以2002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为标志,[7]司法政策的转变带来了调解机制发展的新契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逐步推进。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8月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出现了一定的分化:一是以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传统纠纷为主要对象的社区调解工作;一是以医患纠纷、物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新型纠纷为主要对象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鉴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专业性调解成为人民调解制度在新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此,2011年和2014年,司法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鼓励并指导开展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但是,全国各地开展专业性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不一,处于“百花齐放”的状态。仅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为例,全国各地各不相同,有“上海模式”“宁波解法”[8]“天津模式”[9]等。笔者认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上海模式”效果良好,特点显著,充分体现了“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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