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政治生态分析


  摘 要:当代侗族村寨的自治方式是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它对侗族村寨的治理发挥着利益表达、秩序维护、规范与制约等功能。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有效运行必有其特殊的政治生态,当代侗族自治方式也同样如此,乡村政治制度容纳空间为它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民族政治文化与侗族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其有效的运行奠定了基础。
  关 键 词: 侗族;自治方式;传承;政治生态
  纵观已有侗族的研究,多侧重于从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角度探讨侗族文化或从法学视角研究侗族的习惯法,专门从政治学角度探讨侗族的政治生活,则相对沉寂。尤其是从政治学角度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研究更为鲜见。历史上,侗族没有建立过自己独立的民族政权。侗族人民是依靠传统自治方式①实现了对侗族社会的有效控制,推进了侗族社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侗族传统自治方式及其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控制体系,由于国家政权体系的延伸和建立而消失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偏远的侗族村寨在享受改革带来的成果的同时也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赌博、偷盗等恶习的出现,使侗族村寨和谐气氛遭到了破坏。于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内,传承了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精髓的新的自治组织出现了,并与国家基层政权有效整合,在维护侗族村寨社会秩序、调节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关注传统侗族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载体,分析其得以传承的政治生态极具研究意义。
  一、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基层政权的建立,侗族传统自治方式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侗族传统自治方式所具有的功能也被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所取代。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传承是指对一种文化的传承,是对侗族传统自治方式的精髓的传承,在传承传统自治方式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一)组织结构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前,除了历代中央所设立的各种地方权力机关外,侗族村寨依靠“兜”、“村寨”、“款”等内生型的基层自治组织实现自我管理与社会控制。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传承侗族传承自治方式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其存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寨老会
  寨老会是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村寨组织的变体。寨老会的成员由各房族推选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其成员最终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确定。寨老会的成员最初实行终身制,后来根据需要发展为每隔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换选。如贵州省黎平县永从乡九龙村的寨老会成立于1982年,从九个生产组各推选一名寨老组成九人寨老会,设主任、副主任、副主任兼出纳会计。寨老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处理纠纷,尤其以家庭纠纷为主;选定重大节庆的日子并主持欢度节庆的各种工作;维护村寨之间及其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等。寨老会职能的运行是以与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为前提的。寨老会的工作不计报酬,也没有任何特权,其成员平时都各自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只是有特定事务需要解决的时候才聚集起来共同商定处理。
  2.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
  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管委”)首创于贵州省凯里市龙场镇石龙寨,是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款首制的变体,其作用范围比起款首制来说要小得多。组管委其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或是各自然村寨通过直接选举产生。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委员5至6名。组管委下设农业生产、卫生管理、计划生育服务、旅游发展、科技文化等小组。组管委的主要工作有: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商议重大事务,贯彻落实各项任务、政策;定期举行小组工作汇报会;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定期公布村民关心的各项事务情况,搞好组务公开;组织村民制定发展规划等。
  在一定程度上来看,组管委较之寨老会,带有一定行政性质。或者可以说组管委是村民自治委员会的下一级自治组织。从形式上看,组管委有固定的办事地点。有的将办公地点设在村委会;有的设在组管委的某一成员家中;有的还专门集资修建独立的组管委办公楼。如贵州省榕江县乐里镇三联村的组管委,组织村民筹款修建组管委的办公楼一栋。从内容上看,组管委商议决定的重大事宜,都会以正式行为的方式告知群众并向村委会或乡(镇)报告,落款为“某某村民小组管理委员会字样”。因此,组管委的行政组织性质较为明显。
  (二)传统规约的传承及其存续形式
  村规民约是侗族社会传统规约的变体。当代侗族村寨中的村规民约与传统规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侗族传统自治方式中,房族有家族规约;“村寨”有寨规;“款”有款约。都是为了维护村寨的和谐稳定,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制定出来。具有强制性、自治性、地方性、民间性和民主性的特点。[1]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一般由群众大会共同讨论拟定条款,再经寨老会、组管委、村委会等组织就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商定,在征得当地群众同意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其内容涵盖生产生活、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写在纸上或木板上,刻在石碑上,或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宣读讲解等多种形式,务必使每一位村民都能知晓规约的内容。与传统规约一样,村规民约也有奖有惩、有禁有责,为侗族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黎平巖洞镇,随着各种政策的开放,非法盗伐责任林和集体林的现象较为严重,当地公安部门多次调查处理,也未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最后,当地政府发挥寨老会的作用,召开群众大会,制定并认真执行乡规民约,使盗伐林木之风得到了有效地遏制。当地在开展经验交流时说:“顺水挖沟,因势利导;制定规约,利用寨老;小案不让出村,大案及时报告;各保一方平安,敞开大门睡觉。”[2]
  二、当代侗族自治方式的功能
  功能是对事务属性的一种表征和描述,是由事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功用及能力。贝塔朗菲认为,对系统的描述有内部描述和外部描述两种主要方式,内部描述本质上是“结构”的,是以他们的相互依赖来描写系统的行为。外部描述是“功能”的,是以系统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来描写系统的行为[3]。当代侗族自治方式的功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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