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地转圈:日本政治捐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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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1948年到2011年,规范日本政治捐款制度的《政治资金规正法》历经了多次修改,但对政治捐款数量的限制保留了1975年第1次修改时的标准。派阀和政治家仍然能够通过多种迂回途径获得企业团体捐款。政治宴会作为变相的政治捐款受法律制约较小,成为最有效的收集政治资金方式。日本政治捐款制度改革之所以原地转圈主要是因为日本型民主制度的先天性缺陷。
  关键字: 日本;政治捐款制度;政治宴会;政治资金规正法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3)01-0024-06
  在日本,政治捐款指的是来自个人、企业团体(企业、工会和除政治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政治团体的政治资金捐助,日语又称为政治献金。1994年《政党补助法》制定之前,对政治资金需求巨大的政党和政治家而言,政治捐款是其最重要的政治资金收入来源。政治捐款行为特别是来自企业团体的捐款由于掺杂了利益关系,由其爆出的政治丑闻在日本政坛屡见不鲜。针对政治捐款的主体、客体及捐款数量,日本制定了翔实的法律对其做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政治家不会彻底切断其自身经济来源。至今,政治捐款制度虽几经改革却漏洞颇多,导致政治资金丑闻频频出现。
  外交学院教授周永生先生认为日本政治捐款制度存在的原因是政治家、官僚和企业相互需求相互利用的必然产物,即使政治捐款规范趋于严格化,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该项制度造成的弊端和腐败[1]。日本的政治捐款制度经过了哪些修改,为何经过多次修改后仍然不能杜绝政治资金丑闻的出现,这将是文章要解决的问题。
  一、政治捐款制度的改革历程
  日本规范政治捐款制度的法律为《政治资金规正法》。1948年,在首相芦田均等收取贿赂的昭和电工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在GHQ(盟军总司令部)的督促下紧急制定了《政治资金规正法》。该法共8章57条,实施范围为国会参众议院选举和地方自治体选举。主要内容有:⑴明确了政党、政治团体和公职候选人的定义;⑵政党、政治团体、公职候选人必须向所管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政治资金收支报告书,报告书必须载明政治资金收支状况,并向国民公开;⑶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1948年的《政治资金规正法》明确了政治资金收支的公开原则,但又寄希望于政党的自我约束与国民政治意识的成长,没有明确条款限制政治捐款的数量,也没有条款规定捐款者的资格,外国人、外国法人都可以捐款。这部旨在防治政治捐款混乱的法律,没有达到其目的,因其漏洞百出而被学者称为“筛子法律”。
  1966年,黑雾事件的集中爆发愈发暴露出《政治资金规正法》的不足①。1967年7月4日,在佐藤首相的授意下召开第五次选举制度审议会,会上通过的决议案认为应将企业团体的捐款数额限制在两千万日元以内。1967年和1968年政府两次提出《政治资金规正法》的修正案,其中1968年修正案规定企业团体将按照资本金和人数的不同设立等级,规定捐款额度,最高为1亿日元。自民党执行部对修正案的态度摇摆不定,1968年修正案在没有表决的情况下成为废案。
  1974年,以廉洁著称的三木武夫代替因“政治与金钱”问题黯然下台的田中角荣出任首相。实现政治资金制度改革成为三木内阁的主要任务。12月27日,三木首相向自民党基本问题及运营相关改革调查委员会(会长椎名悦三郎)提出了俗称“三木试案”的规正法修正案。1975年1月23日,隶属于自民党政务调查会的选举调查会根据第五次选举制度审议会的报告和三木试案开始讨论法律的修改问题,2月24日,选举调查会提出了自民党的《政治资金规正法》修正案大纲。在6月5日众议院本会议上,上述修正案在所有在野党反对的情况下被强行表决通过,7月4日参议院表决通过,修正案成立并于197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正案大纲规定企业团体和工会根据其资本金和工会人数的不同设置捐款额度,给与政党和政治资金团体的捐款数额最高1亿日元,给与个人的捐款数额最高2000万日元。企业团体、工会对派阀、政治家的捐款限制为政党的二分之一,即最高5000万日元,对同一个派阀、政治家的单次捐款额不超过150万日元。政治团体对政党、政治资金团体、派阀及政治家、政治团体的捐款额度均无限制。在捐款公开方面,政党和政治资金团体的所有收入都要公开,派阀超过100万日元才有公开义务,而政治家则无须公开任何收入。这次改革对捐款资格做出了限制:接受补助金的公司、赤字公司、外国人及外国法人、他人名义和匿名者禁止向政党、政治家及政治团体捐款。虽然这次改革比起1948年法律有所进步,但是对政治捐款的数量的上限设定过于庞大,没有起到限制政治资金丑闻的作用,1988年爆发的利库路特事件使法律的漏洞暴露无遗。
  1988年规正法第2次修改,规定政治家的政治资金收支也必须公开,包括政治捐款。1992年是《政治资金规正法》中有关政治捐款的第3次修改。由于利库路特事件和佐川快递事件相继被披露,之前一直与选举制度改革法案捆绑审议的《政治资金规正法》被优先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有关政治捐款的条款:政治宴会必须由政治团体举办,其收支必须明确化。购买额超过100万日元,要公开购买者的详细信息。同一政治宴会,同一购买者最多购买150万日元宴会券,超过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政治捐款不能以有价证券的形式捐出,政治资金也不能用于购买有价证券。
  1994年的政治改革虽然引进了政党补助金制度,大大缓解了政党和政治家在政治资金上的压力,但是涉及政治捐款的改革却不多。对于政治捐款,法律要求政治家必须通过“资金管理团体”接受政治捐款,禁止针对政治家个人的政治捐款①。对捐款的数量没有降低,企业团体针对政党、政治资金管理团体的捐款额度仍为750万日元到1亿日元,个人捐款最高2000万日元,针对政治团体的捐款为325万到5000万日元,针对政治家资金管理团体的企业团体捐款仍可存续5年,单次不超过50万日元。捐款的公开额度大幅降低,政党和政治团体为5万日元以上。1999年废除了针对政治家的资金管理团体的企业团体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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