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综治管理大有可为


  基层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是做好案件审理,有效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内部矛盾;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有许多结合之处,找准二者实际工作中的联系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就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大有作为。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部分。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对此项工作的治理需要全民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打击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得以实施的途径。但是,打击只能是惩处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适用于对违法行为事后的惩处,法院的裁判对公民的行为只能起到思想上的警示作用。防范与教育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加强说理部分的陈述,以更加鲜活的方式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发挥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指引作用。
  二、积极疏导民间纠纷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社会交易的频繁使得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民间纠纷解决渠道的通畅能够有效预防违法治安事件的发生。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的最末端,法律赋予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种职能决定了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效仿与示范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疏导民间纠纷的作用就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积极疏导体现在法院职能作用的延伸上,走进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是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开展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是能动司法的一种形式,进行社会矛盾调研、积极向地方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也是能动司法的行为实践。
  三、人民群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扎根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党总结多年的工作法宝,动员全体人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使社会治安满足人民安康和谐的生活需求。
  法制国家的建设需要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培养公众对法律的感情是法制国家建设的一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制度使得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机会增多。基层法院的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个体的正义观影响着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农村法庭与村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对于建设群防群治网络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提高司法水平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工作的中心为解决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突出民生问题,社会管理工作是一套综合的体系,司法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司法裁判也要围绕着社会管理工作的中心开展,并针对不同经济时期的任务,重点解决因企业改制、经济波动而引发的社会纠纷,积极利用基层人民法院的作用为构建民生体系搭建屏障。
  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原则,通过为当事人和各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来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要积极与有关方面齐心协力推进社会管理,确保每一项司法政策的出台和每一个重大案件的审判、执行都能够着眼于化解矛盾,要进一步发挥好法院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者系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3年7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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