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水环境案的办理难点及应对


  摘 要:实践中,污染水环境案件存在线索发现极不易、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较困难、物证鉴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统一、法律适用分歧大等难题。强化污染水环境刑事案件的防控惩治力度,除了提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环保各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联系,不断提升检察官引导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积极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在侦查方向确立、证据收集固定、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等方面切实强化监督功能,从根本上提升污染环境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水平。
  关键词:污染水环境犯罪 办理难点 强化监督
  2014年10月以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居民小区附近,造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另一起案件将危废液体直接进行倾倒,导致永安河被染成粉色。专案组通过对案发视频监控查看发现: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一辆叉车、两辆大货车相继出现在现场,两辆货车上都装有疑似铁桶的货物。随后经过大量的走访工作,找到叉车司机邹某某,通过邹某某的交代,确定在双流县境内倾倒危废液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邓某某、付某某等6人。2014年11月15日,专案组开展统一行动,成功抓获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迫于压力也投案自首。
  四川省地处长江中上游地区,域内有金沙江、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要的长江支流流经,是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处于岷江、沱江等长江支流中上游,因此成都地区水域的环保工作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到长江流域四川段部分水域的治理,也会影响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治理。2015-2018年4月,成都市检察机关受理污染水环境提请批捕案件23件62人,批捕18件41人,受理审查起诉27件81人,起诉24件45人,经法院审理判决16件26人,其中23人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人为拘役并处罚金,1人单处罰金。
  一、污染水环境案办理中的难点
  (一) 线索发现极不易
  污染水环境案件通常发生在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多为小企业、小作坊利用夜深人静无人发现且监管存在漏洞的机会,直接将超标数十倍甚至上千倍的污染物排放、倾倒至水体中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发案地部分农田土壤结构破坏,不再适宜耕种,造成部分水域渔业资源不可逆损害,甚至直接影响人体健康。本文前述双流县永安河污染案即如此。幸好该案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未造成永安水库水质的破坏。这些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违规处置、倾倒、排放污染物通常都无人知晓或知悉面极小,往往不按照正常路线和方式进行,其选择的出行路线通常会规避临时设置的检查点以及天眼监控探头等,现实中群众进行举报的数量非常少,部分案件往往是事中通过加强巡查才能发现,大多数案件则是产生犯罪结果后,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过排查追踪溯源后才发现作案者。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在立案前的调查取证方面客观上存在言辞证据、物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图侦影像资料相对短缺且不易收集等问题,这既给案件线索的发现及侦破带来困难,也无疑对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证据链的形成及客观印证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 刑事立案争议多
  虽然“两高”2017年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证明难度,但因诸多非法处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小企业、小作坊作案方式多变、手段隐秘,加之涉案嫌疑人和单位逃避监管、篡改数据现象比较突出,抗审讯反侦查能力都比较强,案发前多有销毁隐匿证据行为,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几乎是“零口供”,由此很难予以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即或通过环保行政执法收集到部分证据也非常单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都非常低,既不能确定污染环境行为人,也不能确定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更不能确定污染损害后果。许多污染环境行为基于证据原因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无法追究涉案人的刑事责任,很大一部分污染环境案只能以行政处罚方式结案。
  (三) 办案取证较困难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一般是由环境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由于行政执法的取证要求低于刑事侦查,其在证据的规范性、严密性、完整性等方面迥异于刑事侦查,由此使污染环境案件究竟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存有不同认识,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存有分歧,导致环境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并非都能进入刑事侦查程序。
  污染环境案件存在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来源不明、去向复杂以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环节直至非法倾倒、排放、处置阶段涉及的关联人员众多,取证的证据种类、数量、对象的确定要求非常细致周密,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甄别工作极其浩繁,由此而使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疑难性和取证量迥异于普通刑事案件,客观上给公安机关介入进行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除了需要获取常规意义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证据之外,还要提取大量的隐秘性、专业性证据,如涉及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的票据、记录、来往行踪等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等。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忽视对这些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随着时空的转移就可能毁损直至湮灭,造成提请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基本上由言辞性主观证据组成,缺乏丰富的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的相互印证,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较为低下,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对认定犯罪缺乏有力的支撑,由此增加了办案难度。
  此外,污染环境案在调查取证方面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必须依赖环保部门,而行政执法在取证方面要求低于刑事侦查,这就可能造成案件移送的部分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要求。实践中,主要表现在询问涉案当事人言辞证据极为简略,部分询问笔录仅有寥寥几百字,涉案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记录等主要情况缺失,不能够清晰反映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二是环保部门无查封、扣押、冻结权,在现场执法时因无公安机关协助而不能对物采取强制措施,而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也无权对现场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出现的情况是现场执法后涉案人员可能对污染物进行隐匿、销毁、转移,这也导致了污染环境案件移送时证据相对比较短缺且不易补充完善,达不到追诉标准而不能立案。三是因为环保执法人员在制作污染环境类案件询问笔录时,往往将普通员工而非组织者、策划者、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询问对象,待案件移送后,这些普通员工作为参与人可能早已离开本地不知去向,加之行政调查阶段未记载这些人员的身份情况、通讯联络方式及住址等基础信息,使公安机关无法通过询问收集调取案件信息证据,导致案件证据相对比较单薄、证明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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