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摘 要 通过分析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和不当行使的原因,探讨如何规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有效预防滥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为,促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关键词 消防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执法规范化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度和方法等未作詳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时,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幅度和范围内,或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法规的意图。
  其内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这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享有的权力;第二,行政主体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断、选择;第三,行使此项权力的前提是法律无具体规定;第四,这种权力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如果缺乏有效规范与约束,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容易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产生,造成消防行政处罚执法尺度不一的状况发生。既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又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形象。
  二、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类型
  (一)消防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在公安消防执法机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处罚种类中选择。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拘留等种类,处罚种类的选择具有一定弹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据此条款,存在相应违法行为且情节不严重的,就能在警告和罚款中择一而行。
  (二)消防行政处罚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消防法》只规定了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或者只规定了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比如对“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未做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火灾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决定行政相对人整改的时限长短。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消防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
  在消防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存在许多比例幅度或上下限幅度的规定,这样的条款可以使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处罚数额。例如,以罚款额度为例,《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又如《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仅确定了上限,未对罚款额度的下限做规定。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消防法律、法规中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却并未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公安消防机构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如《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 规范消防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一)弥补立法缺陷
  由于我国各地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消防违法行为也存在情节轻重的不平衡等因素。再加上面对日益迅速发展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因此,从立法作层面而言,消防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各种社会消防关系不可能完全概括,就不能做出完全细致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确定能在现实层面较好地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因此,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法律授予的,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二)保持消防监督执法管理的高效性
  消防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消防法律法规通过确定部分特定的原则,设置部分有弹性的条文,赋予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富有成效地进行消防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三)保证消防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
  执法人员由于理解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或受一些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与违法事实不相称的现象,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现阶段,省或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消防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使执法人员的处罚标准由柔性变为刚性,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操作空间,有效规范消防执法权力的运作。
  四、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由于受价值取向、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消防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因消防执法人员的不同理解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裁决结果,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缺乏约束和规范的情形下,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处在不稳定之中,其诱因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同时存在主观上与客观上的因素。
  (一)自由裁量幅度过宽
  如前所述,消防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中对同一个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相差高达十倍,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实际执法中对行政处罚带有部分随意性。
  (二)执法业务素质不高
  在现有的消防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对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的理解不透彻,以致对案件性质和情节轻重的认定受个人能力、业务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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