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渎职侵权犯罪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摘 要 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带有职业和部门特点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影响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因此,查找发案原因,规范执法行为,对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公安民警 渎职侵权犯罪 建议
  作者简介:张似凡,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5-02
  公安机关是党和国家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最大亵渎,也是对依法治国的最大破坏,直接危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仅就近年来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现状
  一组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于2009年3月23日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司法不公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座谈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2005年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613件9270人,滥用职权1649人,徇私枉法1537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478人,其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占多数以上,而且仍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同时,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以来,共查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32件42人,占立案总数的50%以上,足可见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之高发。
  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有四种类型:贪利型,主要是利用治安、侦查、监管等职权搞权钱交易等受利益驱动而发生的案件;枉法型,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为了袒护亲友、或其他私情私利,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在办案中隐匿、伪造、毁灭证据,以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暴力型,主要是一些公安干警特权思想严重,在办案中方法简单粗暴,依靠“棍棒底下出口供”进行办案,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渎职型,主要表现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近年来立案查处的42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类型均为以上四种。
  二是涉案多发部位以基层派出所为主。由于派出所的工作既要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又要参与查办各类刑事案件,并要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各种民事纠纷,在这种形势下,多数派出所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忽视了对基层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宗旨教育和法律教育。造成一些基层公安干警法律观念淡薄,面对诱惑,以权谋私,以罚代刑,很容易误入犯罪歧途。据我市统计,近年来,从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以及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材料来看,80%以上反映的是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在我院立案查处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中,也有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系基层派出所公安干警。
  三是犯罪嫌疑人年轻化、文化程度高且多数系各公安部门业务骨干。从近年来我市查办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人员的年龄和文化层次来分析,涉嫌犯罪的公安干警年纪90%在40周岁以下,其中30至40岁占8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同时80%以上或担任各实权职务或受过各类重要表彰,均系主要刑侦业务部门的办案骨干,具有丰富的侦查经验,对各项刑事办案程序、制度缺陷和漏洞比较熟悉,对该何处下手、下手后又能侥幸逃避法律处罚的做法轻车熟路,这也为他们实施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许多便利条件。
  四是犯罪群体化,窝案串案增多。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往往一人难以实施,往往是发现一案牵出数人,挖出一案带出一窝。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相互关系实施共同犯罪;二是利用各自职务之便在各个环节弄虚作假、包庇犯罪;三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公安人员私下串通、沆瀣一气。如我市侦办的某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刑讯逼供一案以及我市首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在押犯罪嫌疑人虚假立功一案便属于典型的窝案串案。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高发的原因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是也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执法权的异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的全国性数据,还是从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统计的办案数据上看,公安干警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率一直明显高于其它行政执法单位。笔者认为,税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肯定也存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渎职犯罪行为,但是因为该类渎职犯罪更多侵害的是国家财政或国家资源,一般没有特定的人民群众成为直接受害人,所以举报率低,犯罪隐蔽性高,不容易发案暴露。而公安民警在办理治安及刑事案件时均是站在第一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一旦案件处理不公,侵犯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举报上访等。我市反渎职侵权部门每年接到举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办案不公的举报信和交办件不在少数,但举报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信件却寥寥无几。
  二是受利益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一方面我国目前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社会分配体系出现贫富差距,不少干警难免产生“拜金主义”思想。另一方面,公安民警所处的执法环境也不尽人意,自身职业又普遍带有危险性大、待遇不高的特点。于是一些民警受到利益驱动,思想开始偏斜,一味追求“虚荣”和“金钱”,铤而走险以职权换取金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区曾发生过一起强奸案,承办民警周某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金钱许诺后,指使证人作伪证,并擅改被害人陈述,故意把强奸案件办成嫖娼的治安案件,致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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