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综合交通管理,补齐城市治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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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问题是特大城市永恒的主题和难题之一,加强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不仅关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体现市民文明素质以及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7年,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上海特大型城市车辆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长迅速、城市道路拥堵越发严重等情况的变化,原《条例》的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
  2016年年初,市委明确将加强综合交通管理作为“补好短板”的重点工作之一。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部署,积极响应韩正书记关于“尽快修订相关地方法规,为一线执法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创造良好的环境”的要求,全力支持和推进《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立法内容多、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社会敏感性强等特点,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016年12月29日,《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体现了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针对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上海道路交通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85%以上的条款作了修改。新修订的《条例》,是一部体现上海特色、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提高上海城市文明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亮点之一:注重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
  《条例》并不仅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简单细化和补充。在内容安排上,《条例》不仅规范了车辆、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 “停车管理” “综合治理”三章,对本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明确交通、公安、规划、建设等部门在交通规划与设施方面的各自职责,增加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门条款,明确常发性交通拥堵区域和路段治理的责任主体,推进交通拥堵点的常态化治理;在停车管理方面,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确立各类停车资源的补充和共享机制;在推行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方面,明确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加强基层治理,落实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亮点之二:注重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条例》根据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点,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为控制车辆无序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条例》明确了车辆登记的基本原则,对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等作了相应规定,对本市临时行驶车号牌和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作了规范,增加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的禁止性规定;为了积极解决“乱停车”“货车占用客车道”的交通顽症,《条例》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停车标志标线路段停车的、货运机动车占用客车道的,按照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处罚,为从严加强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条例》聚焦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如何使道路交通规划更前瞻、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设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学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将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写进总则,在路权分配方面向公共交通倾斜,完善了公交专用道制度,并要求不断优化调整公共汽(电)车客运线网,实现与轨道交通网络的融合和衔接;《条例》倡导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倡导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出行,将慢行交通法定化,提出应当完善慢行交通网络,改善慢行交通环境。
  亮点之三:注重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
  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既需要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学法尊法守法,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条例》根据“从严管理” “从严执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内容。对有多次机动车违法记录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加强管理,督促当事人及时接受调查处理;对机动车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依法从严管理;针对车辆和通行工具未经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等违法现象查处难、现场处置难等问题,规定了督促当事人及时接受调查处理的有关内容。在注重从严执法的同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强化执法部门的行政责任” “提高政府部门依法履职能力”的意见和建议,《条例》对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提出了从严执法和规范执法相结合的要求,专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执法部门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常态长效机制,根据不同情况细化执法标准和指引;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开展执法协作机制;要求执法部门加强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亮点之四:注重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
  《条例》聚焦群众关心的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短板问题,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对政府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各项便民措施提出要求,如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单位和个人查询道路交通有关信息提供便利;明确了在部分交通管理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以增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倡导借助停车智能化手段,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条例》细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种类,以及城市快速路限行车种,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的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根据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点,对违反交通设施管理规定、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违反综合治理管理规定等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督促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推动全社会增强交通守法意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引导全民自觉形成尊法守法习惯,树立道路交通法律权威。
  道路交通管理立法,是适应本市超大型城市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的通过和实施,为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也有利于提高城市的软实力和竞争力,使上海能成为一座出行更便捷、交通更畅通、生活更美好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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