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辅警职权范围之界定


  摘 要 为应对城市治理的需要,交通辅警协助交通警察管理道路交通业已成为各地普遍做法。配额抽样显示,交通参与人对于交通辅警从事不同职权的接受程度受到职权内容、交通辅警行为素质等因素影响。根据行政协助理论,将交通辅警的职权范围界定为可以单独从事的指挥、疏导及纠正、调解类职权,信息采集职权以及绝对不能赋予的职权。为规范交通辅警相关职权行为,本文认为有必要明确交通辅警招录程序,加强培训与监管,建构起城市治理的本土化法治模式。
  关键词 交通辅警 职权范围 行政协助 定量研究
  作者简介:张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357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及相应职权,其参与交通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一直存有疑问。在2017年3月出台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中,“勤务辅警”只被允许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承担“辅助工作”,这意味着辅警单独实施职务行为,仍将面临合法性的质疑。
  二、研究设计与调查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章,立足交通辅警的实际工作,可将交通辅警的职权范围具体分为:指挥、疏导类;纠正调解类;信息采集类。本研究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调查方法。对于交通参与者,采取发放调查问卷。而对于交通警察和交通辅警,转而采用访谈形式。每类研究对象都取样于北京、瑞安、石首三地。这三个城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交通流量等状况有着显著不同,具有代表性,故调查结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国状况。
  最终,本研究抽取北京居民580人,形成有效问卷563份,抽取瑞安居民780人,形成有效问卷734份,抽取石首居民360人,形成有效问卷348份。针对交通警察,交通辅警,在片区维度上进行配额抽样访谈,形成录音稿30篇。
  三、数据分析
  (一)交通辅警存在的必要性
  本调查于北京、瑞安、石首三地进行采访时,交通警察和交通辅警都曾表示交通警察人数较少,但常住人口和机动车保有量大,导致交通警察业务繁忙。因此,交通辅警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交通现实状况的需求。
  (二)交通辅警现存工作问题
  为探究交通辅警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良现象,本调查设置问题“您在生活中是否见到过交通辅警的如下行为:(可多选)”,得到如下结果:
  认为其存在“执法懈怠、不太管事儿”的公众比例为:北京41.6%,瑞安36.6%,石首39.9%;認为其存在“业务不熟、把合法行为当作违法行为”的公众比例为:北京36.4%,瑞安32.4%,石首27.9%;认为其存在“态度恶劣、耍威风”的公众比例为:北京29.1%,瑞安23.0%,石首26.4%;认为其存在“故意刁难执法对象” 的公众比例为:北京14.0%,瑞安10.6%,石首17.0%;认为其存在“与执法对象互骂、互打”的公众比例为:北京8.0%,瑞安8.0%,石首10.6%;认为其存在“辱骂、殴打执法对象” 的公众比例为:北京6.7%,瑞安5.9%,石首7.8%;认为其存在“在执法过程中收受或索要贿赂”的公众比例为:北京8.9%,瑞安5.9%,石首13.5%;上述情况都没有见过的公众比例为:北京39.2%,瑞安43.2%,石首39.4%。
  (三)交通辅警的实际工作范围与形式
  1.工作形式
  有研究认为,辅警作为主体并没有行政权的主体资格,无法以独立的职务身份完成“执法”。有学者将辅警工作形式分为“在人民警察在场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下开展”以及“辅警可以独立开展”。
  2.工作内容
  本调查设置问题“您曾见过交通辅警单独(指没有交警在场)从事过这些工作吗?(可多选)”来探究辅警实际工作内容,并设置选项与结果如下:
  约有71.1%的公众见过其“指挥、疏导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约有48.9%的公众见过其“指挥、疏导汽车与摩托车”;约有19.2%的公众见过其“调解交通事故纠纷”;约有44.1%的公众见过其“纠正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约有25.3%的公众见过其“纠正汽车与摩托车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约有29.6%的公众见过其“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贴条”;约有20.7%的公众见过其“对违法车辆(如逆行,违反限行规定等)拍照取证”;约有16.5%的公众见过其“查处超速车辆(如测速)”;约有9.1%的公众见过其“检测酒驾”;约有5.0%的公众见过其“保管和使用警械(如佩戴、携带警棍、手铐等)”。
  据此,辅警主要的工作内容是指挥、疏导交通,纠正违法行为。
  (四)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辅警可能职权的接受度
  1.指挥、疏导类
  主流观点认为,这类行为属于弱公共性警察行政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辅警来实现。根据现行法律,《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勤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交通参与人对其的接受度进行调查分析,也得出了相近的结论。因此,本调查认为应当赋予交通辅警指挥疏导类职能。
  2.纠正、调解类职能
  有研究认为,该类职能是交通辅警“最基本的工作内容”。从现有研究来看,该职能属于“半公共性警察行政”领域。但对于该类职能是否是具有“独立性”的职能,有观点认为交通辅警“在交警的指示下进行附随性的活动,在任务的履行中不具有独立性”,亦有观点认为这种职权是一种独立的“代理权”。广东省、徐州市、大连市、哈尔滨市等地均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故此,仍需要从实践上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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