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中的普遍管辖权与登临权


  摘 要: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在实体上尽管有着相同的一面,但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考察可知,两者应是不同类型的犯罪。然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实体特征的差别不应影响对两者在某些方面的统一规制。基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都是人类公敌这一基本前提和基于这一基本前提所衍生出的两者的共同社会属性,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如同海盗犯罪一样,适用绝对的普遍管辖权和相同的登临权。与此同时,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规制技术方面,对两者也可以一并对待。
   关键词: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海盗犯罪;普遍管辖权;登临权
  中图分类号:DF935;D815.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1)02-0060-13
  The Universal Jurisdiction and Right of Visit between Maritime Terrorism Crime and Pirates Crime
  TONG Wei-hua
  (School of Law,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China)
  Abstract:Though maritime terrorism crime and pirates crime have the entity in common, they are two different types of crime from the criminology and international law. However, the deference of entity characteristics between maritime terrorism crime and pirates criminal shouldn’t affect their unified regulation in some respects. Because maritime terrorism crime and pirates crime are public enemy of mankind and both bring out common social attributes, maritime terrorism crime can be treated with absolute universal jurisdiction and the same right of visit as pirates crime. Meanwhile, in the aspects of the assist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and criminal regulation technology, the two kinds of crimes can be treated as the same.
  Key words:maritime terrorism crime;pirates crime;universal jurisdiction;right of visit
  海上恐怖主義犯罪与海盗犯罪肆虐于海上,严重威胁人类和平与安全。这两类犯罪在多数场合下都是发生在海上的暴力犯罪,故而许多人将两者一体对待,不加区分。但是两者果真是同样的犯罪类型吗?例如,索马里海盗就一再声称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财物,意图置外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事实上,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适用不同的管辖体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犯罪可以适用绝对的普遍管辖权和登临权,而《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适用的管辖权似有不同,登临权的适用也受到限制。两者在国际法上显然受到了区别对待。当然,这种区别对待的规定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批评,如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犯罪适用不同的管辖机制是否有正当的依据、是否能有效遏制犯罪,迄今为止还是学者们争执不休的话题。
  本文主要探讨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犯罪的现场刑事规制即侦查阶段的刑事规制问题。这一阶段的刑事规制不但意义重大,而也富于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侦查阶段对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犯罪应统一规制还是区别对待,特别是应否适用统一的普遍管辖权与登临权?这里既有实在法上的问题,也有政策取向妥当性的评判问题。当然作为其前提,必须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及海盗犯罪的异同及其属性关系有所明确:如两者在属性及特征上完全不同,自应在对处措施上分别规定;反之,如两者有所交集,某种程度上有统一规制的必要。
  一、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犯罪的关系及刑事规制的基本思路
  诚如索马里海盗所称,海盗犯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确实是不同类型的犯罪。二者的差别,可以从犯罪学和国际法两个方面予以考察。犯罪学上的考察主要是两类犯罪特征的比较,国际法上的考察则着眼于两者的构成及刑事规制的措施。
  (一)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的差异性考察
  1.犯罪学上的差异性
  从已发生的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和海盗犯罪来看,两者在主体、行为方式、动机和目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1)主体方面,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几乎都是大规模的恐怖主义组织所为,小型恐怖主义组织在海上难有作为;海盗犯罪既有集团化、准军事化的组织作案,也有小规模的团伙作案。这应是由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作案难度相对较大,对技术、资金、人力有较高的要求,而海盗犯罪多数场合下具有财产犯的性质,一般是在海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小型的海上劫掠案件可由海盗团伙实施。
   更重要的是,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组织者、实施者与海盗集团或海盗团伙的成员存在很大的差别。恐怖主义组织的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多受过优质教育,具有良好的家世;海盗集团的成员则出身卑微得多。例如索马里海盗组织“海岸警卫队”的头目阿卜杜拉•哈桑从前是个普通渔民,另一索马里海盗集团“海军陆战队”首领阿巴迪•艾弗亚是娃娃兵出生[1]。同时为学界所周知的是,东南亚的海盗多为渔民出身。
  (2)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犯罪在行为类型上也有显著不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暴力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爆炸攻击。例如,2004年2月,菲律宾境内的恐怖组织阿布沙耶夫在马尼拉湾附近对Supper Ferry 14号客轮发动爆炸攻击,造成130名乘客死亡[注:还有其他年份的相关数据可以参见Dillon, Hwang, and Tkacik , “ASEAN Regional Forum : Promoting US .Interests.”]。爆炸攻击手段是迄今为止海上恐怖主义犯罪采用的最主要的方法。2)劫持船只和人质。3)杀人。恐怖主义组织在政治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可能杀害人质。4)其他武力袭击,例如泰米尔猛虎组织就经常对商船开炮[注: 有关专家评估,恐怖主义分子还可能劫持船只并爆炸。例如,恐怖分子可能采用海盗的战略,劫持原油运输船或是化学品运输船,将货船变成海上的炸弹攻击港口或岸上设施(参见蔡裕明:《海上恐怖主义与台湾海上安全》,载2008年第四届“恐怖主义与台湾安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80页)。联想到基地组织在“9•11”事件中采用的方法,这种方式似乎是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分子惯用的手段。但从既有的海上恐怖主义事件来看,这种方式目前尚未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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