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对策


  摘 要 为了遏制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的不断增长,铲除有组织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有必要对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有组织犯罪的滋生土壤的背景研究,分析出个人从加入有组织犯罪最终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嬗变过程的心理作用机制,从而制定出相对应的政策。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心理作用机制 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10
  “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变异。如果我们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我们也就不会懂得犯罪。” 因此,我们可以用文化来解释犯罪的问题。而心理因素更是文化所潜移默化从而影响行为模式的重要内在机制。从心理学的视角出发,运用心理学的理论方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研究,从而解释犯罪心理因素形成的特点和规律。
  一、有组织犯罪滋生的土壤
  (一)追求利益的内在驱使
  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就是将经济利益作为最终的价值目标,轻视了获取财富的手段而夸大重视其获取财富的目的。而轻视获取财富手段的结果就是不在意金钱利益来源的正当性,甚至使人们认为只认为被视为获得成功的标志是是否能获得财富,从而忽视掉制度性手段。
  集体利益指有组织犯罪成员的整体利益,而私利则是指有组织犯罪成员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个人加入有组织或者帮会的最初原因。通过个人私利和集体利益的统一,是有组织犯罪得以存续的关键。
  (二)帮会文化影响的“忠义”思想文化土壤
  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当他们发现某些最珍贵的感情和最强烈的欲望有利于自己的目标时,便用稳健的精明去激发人们犯罪的动因。” 如此便为传统的帮会“忠义”文化与现代化文化结合为有组织犯罪提供新的文化诱因。文化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人类实践活动创造了文化,其一旦形成就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因此,对人类的内心约束力的影响超过了人们受到外在强制力的影响。文化具有群体性的要求,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被“经久不衰”的传递,最重要的影响是“忠义”文化为形成的群体或者组织提供了外在形成条件。帮会文化的核心价值在于“义”,通过“忠义”文化的外在载体需求以及社会人对该文化的认同,为形成组织而提供了契机。
  (三)权益不公的社会土壤
  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前提,就是有“游民阶层”的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主力军就是那些生活上不安定、经济上无保证的弱势群体。他们很难通过合法制度性的手段来获取利益,摆脱弱势境遇,从而陷入弱势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强大的压力足以动摇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成为犯罪的隐患。
  二、阶梯模型的心理作用机制
  我们可以将一个人从加入有组织犯罪最终实施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嬗变过程比如成一个爬楼梯的过程。从这个模型里我们可以研究所得出有组织犯罪者的实施犯罪的成因。
  (一)对于主流社会和个人处境的不满是内在动力
  从国内近几年几起重大有组织犯罪案件来看,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不仅来自于社会的游民阶层,主要是游手好闲的下岗职工以及农民工,而且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都遭遇了极大的挫折。有的人受过刑事处罚,有的婚姻失败,有的生活困难等等。然而在遭遇到这些挫折或者是不公平的境遇后,他们并不是在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归责与政府、社会、他人,认为社会的制度和机关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
  因此,受过挫折的他们容易从实施语言转向为暴力行为进行发泄,并且需寻找到新的机会实施犯罪活动。他们很容易为了对社会进行报复,或是为了发泄个人的内心情绪的不满和愤怒,从而参加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通过有组织犯罪,能在组织里找到志同道合者,从而满足之前无法享受的亲密感和被人关心等等,在经济利益上,也满足了对权力对金钱的欲望。从精神和物质方面,有组织犯罪的主体都能够从有组织犯罪中得到往往在正常社会群体中得不到的“自尊”。
  (二)“道德正当化”和“罪责扩散感”观念是心理依托
  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往往在心理上会充分发挥的道德正当化机制,从而减少犯罪感。通过帮会文化以“侠义”自称,标榜替天行道、行侠仗义,认为自己快意恩仇的行为是符合道德、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并以“侠义”的名义淡化和抹杀其行为的犯罪性和违反性。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从不把这困境归因于自身,而是从外在因素找让自己信服的理由:社会秩序、政府腐败,法律不公,从而曲解犯罪行为的正当化。
  除此之外,还有从众心理和“罪责扩散感”的心理依托。从众的心理就是个体受到了群体的压迫,迫使自己放弃自己的意见或违背自己的意见,从而顺从群体。而有组织犯罪的主体是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法律知识、社会阅历的青少年。他们或许会受到犯罪亚文化的影响,在从众心理的状态下去参加有组织犯罪。另一方面,“罪责扩散感”也是通过 “一件犯罪行为由许多人一起犯罪”时产生的。由于一起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犯罪行为的责任由大家平均承担,从而减轻了犯罪的罪恶感和承担犯罪后果。也就是说有组织犯罪下的责任扩散。
  (三)加强有组织犯罪社会认同感是行为手段
  犯罪学家萨瑟兰 在“不同交往理论”中指出,“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的赞同违法的观念压倒了赞同遵守法律的观念。”犯罪的榜样作为参考群体是对个人的信仰、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具有特殊意义。认同感是社会群体成员在认识和感情上的逐渐同化。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往往把领导者作为自己参考标准和榜样,并以此加以认同和模仿。當一个群体的成员称自己为“我们”的时候,有组织内部就可以通过其舆论、习俗等非正式手段的精神控制,使得该组织群体具有强大的凝聚力以及约束力。
  有犯罪组织的成员通过以组织为家,以成员身份为荣的心理支持,以及在组织上得到认同的心理满足,进而高度重视自己的犯罪组织身份。犯罪组织成员在组织之间通过高强度、高密度接触,犯罪组织成员的认知曲解会因此随着情绪感染和集体传染,完成对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合理化,将犯罪作为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从而习以为常,没有罪恶感。最后实现有组织犯罪规避心理阻止机制,从而积极实施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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