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人罪问题研讨会”综述


  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的“未成年人人罪问题研究”课题系列研讨活动之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未成年人人罪问题研讨会”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1日在安徽省滁州市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华东政法大学和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华东检察研究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南京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学术和实务部门专家学者60余人,以及《解放日报》、《人民检察》等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未成年人人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检方组长史卫忠到会并讲话。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陶芳德,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培礼教授,安徽省滁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军到会并分别致辞。“未成年人人罪问题研究”课题组副组长、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苗伟明教授,就课题的前期研究基础和成果、课题研究的先导性理念、课题研究的对象、范围、重点以及课题研究的目前状况和下一步计划等向大会作了汇报。
  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徐建先生,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中央政法委司法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天津大学黄太云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吴燕、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李德文,分别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实体规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等角度,对未成年人人罪问题作了主旨发言。
  本次研讨会以“未成年人人罪问题”为主题,共设“我国未成年人人罪的立法、司法现状和问题”“创建我国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创建我国未成年人人罪标准体系的总体思路”“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入罪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架”“我国少年特别刑事法的模式选择”“中国特色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构想和实践框架”等六个议题。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教授,亚洲犯罪学会常委、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原副院长闫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月刊社副主编于改之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生林,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司法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牛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樊荣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糜方强、副处长裘菊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朱妙,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综合处处长王蕾,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赵卿,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坤等,分别就上述议题作了精彩发言。与会代表还就当下有关未成年人人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少年司法及其现代化改革
  牛凯指出,少年司法是一门古老而年轻的学问,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少年司法的诞生。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少年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一环。少年司法具有不同于成人司法的特点,在世界范围内少年司法的独立设置与研究已蔚然成风。他强调,少年司法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犯罪学、刑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的发展一直是少年司法改革的外部动力,所以少年司法研究需要法律工作者打破学科的枷锁,以更加多元的视角来看待。他指出,我国少年司法起步较晚、问题较多,缺乏必要的司法传统和司法经验。我国关于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还相对薄弱,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還比较少,理论研究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少年司法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因此,只有通过充分的理论研究和学术论证,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外少年司法的最新发展和理论创新,及时汲取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有效借鉴各国少年司法领域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少年司法改革提供科学论证和解决方案。因此,他认为,教育部门应该担起重任,推动少年司法课程标准建设,构建少年司法基本的理论框架和课程体系,形成独特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同时,应当注重运用司法机关专业资源和工作平台,加大研究试点投入,鼓励教学科研人员重视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优秀理论成果及时转化,科学指导少年司法实践。
  史卫忠从未检工作定位的角度谈了我国少年司法的改革问题。他强调,未检工作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型。首先,未检虽然发端于公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检内容已经远远超越传统公诉的业务范围,已经朝着综合保护和双向保护方向发展。其主要体现在,未检业务的管辖已不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本身,还扩大到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刑检手段外还强调其他手段的应用,包括民检和执检,如民检包括监护权转移、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社会成员参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等;执检包括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少年管教所、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其次,未检工作有独立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即捕、诉、监、防一体化,这是其他部门所没有的。他认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未检工作应该成为检察机关新的检察业务增长点。未检部门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综合职能和社会职能的部门,是展示检察形象的窗口,需要把它作为一个业务增长点予以再培育和再发展。他指出,未检工作未来的发展方向,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围绕未检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国外将谦抑权交给中立的法院而非追诉的检察机关不同,我国检察机关承担着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又承担着案件分流的任务,是否可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中国未检应该成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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