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人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越发重视法律条款的建设。作为法律条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不仅关系着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效率,而且对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重要性进行简单研究,进而对侦查概括条款中存在的不足与完善策略进行详细研讨。本文旨在为侦查概括条款的完善提供参考性建议,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并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法律条款的整体发展提供促进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侦查概括条款;不足与策略
  在我国法律研究的学术领域中,对侦查概括条款的研究暂不充分,导致侦查概括条款中存在的不足与策略在学术论文领域的体现甚少。而作为统治阶级意识的体现,法律在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中与国家的正常运作维护中均具有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因此,本为对法律中刑事诉讼法的侦查概括条款进行严谨的研究与探讨,并针对其重要性、不足与策略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概述
  侦查既是指在刑事诉论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收集犯罪证据、材料的手段与方法。在具有刑事性质的案件进行诉论的过程中,利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进行犯罪证据及材料的收集,通过材料与证据的收集来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依据侦查得到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与审判。侦查是在刑事案件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不仅对后续的诉讼环节与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对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1]。概括条款既是在宏观上对一种事物或行为进行简述,对该事物或行为在法律体系中进行全面的、统一的规范,并严密的构建起事物或行为的实施范围、实施要求、实施过程等细致的规则。因此,侦查概括条款既是指在法律上对侦查行为进行严密的规定与授权[2]。在侦查概括条款的授权功能中具有两个方面的授权功能,一方面是措施授权功能,在侦查过程中,干预的门槛不足以支撑侦查机关进行后续的侦查,则利用法律中的侦查概括条款作为授权依据进行后续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另一方面是补遗授权功能,在侦查的实际进行中并不能将侦查概括条款作为主要的授权使用,应将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授权措施作为侦查授权使用,将侦查概括条款作为补遗授权来使用。
  二、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存在的不足
  (一)侦查概括条款内容重复
  在前文的介绍中可以得知侦查概括条款既是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有侦查概括条款以外还存在着证据收集概括条款,分别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13条与第52条。第113条侦查概括条款对侦查过程中的过程、方法进行规定,而第52条则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证据收集权力进行授权,对有关单位与个人的义务进行规范[3]。这两条的概括条款中侦查概括条款已经包含了证据收集规范内容,则不用在对证据方面进行概括条款的建立。
  (二)侦查概括条款中内容暂不严谨
  在侦查概括条款中还存在着内容不严谨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13条内容得知其对侦查方面的概括尚不完善,在规定中对侦查概括还具有模糊的特点,导致侦查机关在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时产生资料收集方式的局限与条款滥用的状况,进而对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与调查进度产生消极影响[4]。
  (三)侦查概括条款中缺乏措施授权内容
  在侦查概括的条款中也并未对措施的授权内容进行全面的、明确的授权,而具有明确授权的方法手段仅只有十四项,这些方式方法不仅无法满足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对侦查方式的需求,而且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中使用的侦查手段也并未全部涵盖,此种问题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产生阻碍作用[5]。
  三、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完善策略
  (一)更改侦查概括条款中重复内容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概括条款中在第113条中对侦查概括条款进行规定,但在52条与135条的法律条款中又对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进行重申,造成侦查条款内容的重复。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将重复的内容进行删减或降重。同时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还存在着其他条款方面的重复,而在降重与更改的进程中,首先应聘请高质量的法律方面的人才,尤其应对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具有较高成就的专业人才发出邀请,或是直接交由专业的法律机构、部门对刑事诉讼法中重复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全面的查验。其次,应在得出查验结果后将重复的结果交由政府中的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检验与校对,在校对过后提出更改侦查概括条款中重复内容的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还应保障删除条款后的刑事诉讼法依然不受影响。
  (二)规范侦查概括条款中内容密度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方面对于侦查概括条款的规定并不明确,其内容密度也不高,造成侦察机关对于条款的滥用现象。因此,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概括条款的内容进行严密与规范。在规范过程中,首先,应不断增加新的条款对侦查概括条款中不严谨的内容进行补充,并在补充中着重对授权规定进行规划。其次,在条款的内容中,应对侦查机关的引用范围与证据收集的方式、手段进行范围规范,为侦查机关提供明确的侦查措施与实施范围,进而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化。
  (三)补充侦查概括条款中措施授权内容
  在对侦查概括条款记性措施授权内容方面的补充时,应注重两个方面的补充,一方面是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中涵盖的证据收集方式进行补充。在措施授权内容的补充过程中,将现行的侦查概括条款参照公安机关的执法细则进行现场搜索、查询、采集犯罪信息,控制销赃等方面的措施进行授权与补充。其次,在条款的参照补充中应对即将添加授权的条款进行干预程度的分辨,将干预性较轻微的措施进行无条件的补充,但对于干预程度较为严重,会对受调查人员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措施进行前置条件的设立,以前置条件对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措施进行控制,以保障受调查人员生活与工作的正常。此种方式不仅避免侦查机关实施辨认措施时对普通的人民群众生活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调查。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简单概述,进而分别从更改条款中重复内容、规范条款中内容密度、补充条款中措施授权内容这个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完善策略进行详细分析。经过此次研究结果表明,在研究的领域中依旧存在条款内容重复、条款内容暂不严谨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未来的研究生活中还应进一步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与探讨,希望本文能够为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概括条款的完善提供几点可行性建议,并对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进行促进,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以及法律条款的整体发展也提供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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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郭斌.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谈刑事技术侦查体系完善机制[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6,15(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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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曹建煜,劉欣泽,梁国武.新刑诉法视角下侦查监督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5,31(08):48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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