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补充侦查的缺陷与完善


  摘 要 侦查与补充侦查两者截然不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而补充侦查则不一定在刑事诉讼中出现,其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在侦查过程中的缺失,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补充侦查作为侦查的一种救济手段,其存在有特定的司法价值,但是如果补充侦查被大肆的滥用则可能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补充侦查的时间、次数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巨大缺陷导致补充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滥用,亟待完善。
  关键词 补充侦查 缺陷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1补充侦查的概述
  1.1补充侦查的概念
  概念是对事物抽象的定义,对事物进行了解首先要从它的概念入手,但对事物进行定义通常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事情,因为人们通常怕自己对事物的外延了解的不够周全而不能够对事物进行精准的定义。要对补充侦查进行一个定义同样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要对补充侦查下定义首先必须从侦查入手。侦查作为与彼此侦查相呼应的概念,其是刑事诉讼中所必须的程序。法律意义上的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国家有权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对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进行查明的行为。侦查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和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在对侦查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之后,我们再对与之相呼应的补充侦查进行确切的了解。补充侦查和侦查相互呼应,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在侦查工作中出现的纰漏而采取的补强措施。其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对侦查工作中存在纰漏的弥补。各国学者从各自不同的研究角度都对补充侦查下过定义,结合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补充侦查是指法定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程序,就原有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重新侦查的诉讼活动。
  1.2补充侦查的意义
  1.2.1补充侦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对原来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纰漏进行弥补,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的侦查。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个过程,其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层上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1.2.2补充侦查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刑事诉讼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个过程,而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严厉的刑事惩罚必须是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之所以要进行补充侦查就是因为在初次侦查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纰漏,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拥有的人权,则必须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而不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这样就会导致对人权最大的侵害。
  1.2.3补充侦查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需要
  我国的刑事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实事求是的要求就是要在犯罪事实上尽量还原案发时的情况,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排除合理的怀疑。补充侦查所起的作用正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需要。
  2我国的补充侦查制度探析
  2.1现行补充侦查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补充侦查有着规定,但对补充侦查最详尽的规定还是存在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对补充侦查有着规定。大致可以认为补充侦查分为三个阶段,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在侦查监督机关决定或者不决定逮捕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是对该补充侦查并没有任何的时间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以一个月时间为限。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但并没有对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时间中,通常认为在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参照检察机关两次,每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
  2.2现行补充侦查存在的缺陷
  2.2.1补充侦查导致刑事诉讼时间过长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补充侦查除在审查起诉中对补充侦查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但是对侦查过程以及法院审判过程中的时间次数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大量利用补充侦查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公、检、法之间通常利用补充侦查来相互借用审查时间,以摆脱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时间限制。
  2.2.2补充侦查导致人权保障缺失
  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刑事诉讼时间的过分拖延就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侦查机关长时间的羁押。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应该使刑事诉讼予以终结,而不应该通过补充侦查方式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侵害。
  2.2.3现行补充侦查的完善
  笔者认为,现行补充侦查存在着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对补充侦查期限和次数的规定。笔者认为,应以审查起诉规定的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为基准。同时,应当规定,即使在一次补充侦查情况下,但是案件已经无法查明,就应当终结案件而不使案件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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