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错案防范机制的构建


  摘 要 近年来,刑事错案不断被复制,其原因错综复杂,既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上的问题,又有司法理念上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多重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错案积重难返。刑事错案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落实到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更要从司法理念上加以改进,从而构建我国刑事错案防范机制。
  关键词 刑事错案 预防 审查起诉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刑事错案的现状、成因和预防研究》(项目编号:2012-JD-003)、2013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司法公信语境下我国刑事错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3-ZD-00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徐静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诉讼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3-03
  刑事错案的预防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错案的酿成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密切相关,层层递进,任何一起刑事公诉案件,其裁判结果的作出都离不开这三个阶段,所以,预防错案,应当从刑事错案的各个阶段入手。本文以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进程为序,探索刑事错案的防范之道。
  一、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预防
  侦查环节是刑事诉讼启动后的第一个环节,承担着收集、固定案件证据,为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提供支持的任务。侦查程序的紧迫性和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该阶段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诉讼权利容易遭受侵犯。在已经公开曝光的几起错案中,几乎都是在侦查阶段最先出现问题。因此,刑事错案预防尤其要把好侦查程序这一关。
  (一)注重搜集和运用实物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995年的石东玉案,2000年的杜培武案,2005年的佘祥林案,2010年的赵作海案,都是偏重口供,都是非法取证,而刑讯逼供往往就是发生错案的一个源头。侦查机关在对案件进行侦查时,应当禁止刑讯逼供,重视证据的搜集,尤其是实物证据的搜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是对证据进行认定,而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助于审判人员依法裁判,对错案的预防起关键作用。如果只有言辞证据,缺少实物证据,审判人员难以做出合理裁判,容易产生错案。此外,侦查机关也应当注重证据的获取方式,合法搜集证据。
  (二)讯问过程全程录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讯问全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并不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而不被发现的可能,从而为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所以,为防止错案的发生,应对所有刑事案件进行全过程的录音或者录像,不应对其作出区分。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这能够有效防止错案。《六机关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检察院、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许多错案的发生几乎都和刑讯逼供有关系,对所有案件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能够客观再现当时的讯问过程,有助于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从而防范错案发生。
  一个错案的发生,其后果不堪设想。有罪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无罪的人不仅受到十多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牢狱之灾,有些人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虽然无罪之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但是,在错案所引发的后果中,他们所逝去的,不只是青春,还有梦想,这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如辽宁黑山的刘凯利案,若对该案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刘凯利的刑讯逼供的情形就有证据来认定,刘凯利就不会在牢中待上17年。虽然对所有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会耗费巨大成本,然而,与无罪的人付出的代价相比,这是值得的,同时,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也是相一致的。
  (三)提升侦查人员素质
  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侦查人员的素质相关,如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由于每个司法工作人员的社会阅历,学识水平等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会有所不同,加之片面追求办案效率,都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往往是发生错案的主要源头,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司法队伍尚不能满足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升办案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
  例如,2013年被《今日说法》节目曝光的发生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刘凯利案。刘凯利去监狱服刑后不久,真凶刘铁军出现。刘铁军在其他案件供述时承认,被害人张晓静是他杀的,与刘凯利没有丝毫关系,但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对于如此重要的信息,都没能引起公安机关的关注。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人员的职业素质亟待提高。我国有关部门应采取定期培训等方式,不段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认真对待与案件相关的一切信息,杜绝刑讯逼供,尊重真相,尊重人权,尊重生命。
  二、审查起诉环节刑事错案的预防
  审查起诉环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前面的侦查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发现侦查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从而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和发展。
  (一)充分运用存疑不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后,作出的决定无非有两种,即起诉,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践中,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未经实质补充,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根据该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可能不被起诉。而且,存疑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的结果之一,在此阶段终止诉讼程序,不必再将案件推入审判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存疑不起诉制度,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有能够从根本上避免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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