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摘 要 现阶段,我国在对涉外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工作时,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相关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侦查人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普遍较低,与涉外警务沟通不够及时。若想有力打击涉外刑事犯罪人员,我国首先应建立健全与涉外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制度,合理安排与设置警务机构,不断提升侦查人员整体综合素质水平。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要规范刑事司法行为,丰富与涉外警务人员相合作的渠道,进而有效缓解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问题。
  关键词 涉外刑事案件 侦查 存在问题 解决方法
  作者简介:阳灵,长沙市周南学校。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66
  由于我国对外交往进程不断向前推进,促使我国涉外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呈现上升趋势,且与以往相比形势变得愈加严峻。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警务机关均未做好充足的准备,导致相关工作人员的侦查经验严重缺失,采用的侦查措施难以满足时代发展需求,最终难以达到预期的侦查效果。据相关数据显示,从我国逃往其他国家的贪官数量已有4000余人,且带走的资金数额已达到50亿美元。这便从侧面反映出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为有效缓解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现存问题,全面提升侦查工作人员工作效率,须针对以上问题来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实现良好的侦查工作提供优质保障。
  一、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所存有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若想有力打击涉外刑事犯罪,必须要以全面的法律制度作为理论支撑。在实现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若国家不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那么将难以确保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而且,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出涉外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置方式将会对侦查人员整体工作质量水平造成最为直接的影响。首先,根据实体法内容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外刑事犯罪并未进行全面规定。例如,对于洗钱罪来说,只是把毒品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为洗钱对象。但是,由于经洗钱后所获取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以上两种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实际收益,这便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实施。其次,我国内法没有全面涉及国际犯罪内容。例如,我国刑法并未对破坏和平罪进行明确规定,虽然这种类型的犯罪的出现次数较少,但是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即使将普遍管辖原则考虑于其中,并实现有效的追诉,但由于内法并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难么后期的处理工作便无法开展。最后,内法中规定的具体做法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具有一定差异。例如,在追缴赃款方面,我国始终坚持落实全额收回制度,但是在国际上,却采用了分割赃款的方式。
  (二)警务机构设置不够科学,难以实现协调运转
  若想顺利实施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首先要对涉外警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现阶段,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机构的设置工作严重缺乏科学性,导致其无法实现良好的协调运转。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在设置涉外警务机构时,将重点主要放置在国内机构设置方面,并未重视国外警务机构的有效设立,同时也并未安排与之相关的国外警务人员。国内涉外警务机构的设置较为全面,在实现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时,不仅有公安机关的有效支持,同时海关也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涉外犯罪具有跨国性质,如果在发生犯罪的区域并未安排我国的警务人员或者机构,那么将很难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致使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开展。(2)国内相关机构建设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國家安全机关以及海关缉私侦查机关等, 但是这类机关的内部建设工作存有一定问题。例如,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最为主要的职责便是有力打击涉外刑事犯罪,在其内部虽已构建一定涉外刑事案件处理机构,但是这类机构并未获取有利的推广,导致侦查工作效率明显下降,严重阻碍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的有效培养。(3)各个涉外警务机构之间沟通不及时,且不具备合作意识。我国涉外警务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只执行上级发布下来的工作任务,对于其他机构的工作任务并不予以理会,严重缺乏合作沟通意识,导致涉外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大幅度下降。此外,我国严重缺乏专门的协调机构以及协调方式。对于已构建协调机构的涉外警务部门来说,由于协调机构所处级别较高,若想实现协调工作需要与其他与之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办理一定手续,这便会耽误一定时间,难以及时开展。例如,在规范出入境方面,我国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部门与出入境控制部门之间存有较多的沟通问题, 导致在国内便可以有效处理的问题变为因监控不力导致犯罪嫌疑人外逃,最终无法结案。
  (三)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涉外刑事案件侦查与普通案件侦查具有一定差异,前者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要求侦查人员具备清晰的侦查思路、科学的侦查依据以及合理的侦查手段,与此同时还要求侦查人员具备一定语言天赋。所以,必须要求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水平。现阶段,我国涉外刑事犯罪侦查人员所采用的侦查方式较为落后,在开展侦查工作时严重缺乏科学的侦查依据作为理论支撑,对于国际性刑事犯罪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较低。
  二、针对涉外刑事案件侦查问题所提出的具体解决措施
  (一)建立健全国内涉外刑事法律法规
  为确保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能够顺利实施,首先要全面完善刑事实体法中与之相关的具体规定内容。例如,针对前文所提出的洗钱罪对象,应扩大其规定范围。针对刑事程序法中所列出的管辖制度,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对其开展科学的细化工作,进而有效防止矛盾的产生;对于国外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应落实至基层司法机关,进而有效构建严格且紧密的侦查网络。同时,还要不断推进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立法进程,促使各大警务机构能够相互协调合作,从而提升侦查效率。
  (二)合理开展涉外刑事案件警务机构设置工作
  在开展涉外警务机构设置工作时,必须要保证其能够充分适应涉外刑事案件发展形势。随着我国涉外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提升,为促使涉外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需要为其构建专业的处理机构。对于国外运行的涉外警务体制来说,其具备着集中性、系统性以及统一性等相关特征,同时还可以实现良好的协调运转。所以,我国在对涉外警务机构进行设置时,可以全面参照国外警务机构运行机制。如若不按照上述特征来实现警务机构设置工作,那么将难以满足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所提出的具体需求。为确保涉外刑事案件警务机构满足集中化特点,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其开展改造工作时,可以为其构建具有集中特性的侦查打击体制,并获取有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资源信息,进而达到有效打击涉外刑事犯罪的目的。系统化则主要体现于相关人员必须要构建一套统一的涉外警务机构运行系统,而且这个系统必须要满足常设性要求,而不是临时性的。例如,国际刑警组织在行动时,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及时的协调与沟通,因此便需要为其建立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当内地警务机构与港澳台的警务机构进行一定合作时,必须要保证常设性涉外警务机构运行系统的有效建立。目前,广东以及上海等相关地区均已构建这种类型的系统,但是由于我国与港澳台警务之间的合作较为密切,一旦不具备常设性系统,那么便会导致之间合作沟通效率大幅度降低。专业化则主要是指提升我国涉外警务机构专业建设水平。随着我国涉外刑事犯罪变得愈加专业化以及智能化,为实现良好的涉外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必须要构建满足专业性以及智能性等相关特点要求的涉外警务机构。与此同时,我国涉外刑事犯罪组织化程度变得愈来愈高,专业分工变得愈加细致,使得有组织犯罪形式全面形成。而且,犯罪组织的犯罪手段变得愈加智能化, 在各个领域中犯罪嫌疑人均可采用网络或者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犯罪。面对这种形势,我国在构建涉外刑事警务机构时要确保其满足犯罪变化需求,并建立具有专业性特征的打击组织犯罪、跨国金融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洗钱犯罪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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