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来源


  摘 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里,着重对立法工作进行诠释。其中提出,加强立法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也是中国一个跨世纪的部署工作。建设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方针,是一个法制国家所必要的具体要求。对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将恩格斯、马克思、列宁思想中的法律思想融合,形成基本的内涵和构架,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建设法制中国有着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制体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月,1989年2月10日生,性别:女,籍贯:吉林省,单位:长春师范大学,学历:2011级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二作者:曲玉萍,出生:1963年11月生,性别:女,籍贯:吉林省,单位:长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学历:学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2
  1、引言
  现在我国依然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通过对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世界观进行历史经验的总结,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根据目前我国情况建设民主的现代化国家。在党十五大会议中,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做出简要总结,阐明在构建中国特色发展,就需要在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形成清晰目标建立基本政策。并对文化、经济、政治需要如何建设做出了明确界定。这个简要总结对中国特色法律的体系勾勒了雏形和轮廓。
  在中国的特色法律体系中,将中国的文化、经济、政治特色与法律体系相结合,对其进行不同角度、不同性质的调整,从而达到适合社会主义发展的状态。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应该是以文化规范法律、经济规范法律、政治规范法律这三个支柱构架构成,需要建立在我国对社会主义概念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形成的指导思想为核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特点
  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在民主的专政中所形成,这也是这项法律体系的特点所在。
  马克思思想提出,法律不是阶级性的,是由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展现出来的国家意志,是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其法律制定是为统治阶级所驱使的。阶级性质社会里,在不同的社会阶级里,阶级意志也各有不同。对社会影响不同,从中决定了其阶级在整个社会的作用和地位,也将阶级在社会中的物质条件进行界定。统治阶级很多时候为了本阶级所获得的利益,经常会以国家为武器,将本阶级意志升华为国家意志。以这样的形式,统治阶级把其意志变成强制措施,巩固、发展,对其有利的社会秩序。
  中国是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律也应该是以民众的意志为核心。社会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障。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应该要以民主意志为主要核心内容。
  中国特色法律还要以适应我国基本国情为基础。从我国提出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体系中的纲要中,便提出要对超出阶段问题进行杜绝必须要适应我国现状。从中要反映出在社会发展情况下,文化、经济、政治所给出的要求。必须要结合现阶段的生产水平和特色,根据基本的制度、社会支付能力、社会接受能力等各方面,对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进行定位。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容中,应将前瞻性、社会实际情况,融合与其中,要以保护和发展的角度构建完善的法律内容。
  立法是否立得好,还要看其内容是否符合民生要求,对于发展经济、和谐社会是否有促进作用。为能促进社会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借鉴和创新,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核心内容。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验证过的科学理论为主要理论,从而加强了理论对法律体系建设所展现出来的指导性作用,并提升理论和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结合效果,这是建设法律体系完善的基础。
  想要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对邓小平所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也应渗透,将其作为我国法律建设的指导方针。在立法过程中,应以中国特色法律的实施成功来进行立法实践,将科学发展观融入到法律体系中,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与构建。
  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理论的内涵,也是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立法中为主要内容之一。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点,就是把人民利益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把人民利益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础,以此为目标来发展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也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提供了价值;协调、全面、可持续为科学发展的重要要求。以此目的作为立法的科学指导方向。
  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应该要进一步将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完善,这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中对科学发展观点的重要体现所在,立法的最终内涵所在。
  以人为核心的发展理论为目标,从人们的利益为出发点来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让法律去保障人民利益,对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进行保护并将其细化到法律构建,实现对公平观念、质量意识进行强化。对人权理念的保障,是中国特色立法的重要核心思想。
  按照协调全面进行的原则,把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进行协调。将科学发展观实施到中国特色法律其中,将政治体系完全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以维护人民利益为主,并将相关法律体系彻底完善,使得政治利益能够从法律中得到保护。将立法的深度深入到社会基层,为人民的生活提供切实保障。
  3.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体系思想
  恩格斯与马克思是世界历史上的科学巨匠,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被中国法律所沿用。恩格斯是马克思法律思想的重要传播者,为世界的发展和创造有着重要贡献。恩格斯的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念形成,也经历了两个重大的转变,青年德意志到青年的黑格尔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转变,两者转变,将唯心主义的观念影响摆脱了,与马克思一起创立了唯物主义的法学理念,在法学发展中是一场伟大的革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剥削主义进行评判,更加验证了法律制度要走向无产阶级的发展趋势。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恩格斯将其更加精确、全面、系统的,阐述清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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