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董事报酬的处理与限制


  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种类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措施,如对企业以援助,但受助企业的董事及高管仍享有高额薪酬。为限制高薪董事的报酬,许多国家与地区以立法模式对董事薪酬予以限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基于公司社会责任之理念,为加强对公司利益相关人的保护,衡平董事、公司及利益相关人之利益,应建立董事薪酬公开机制,通过立法确立在接受政府补助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政府可以限制董事经理之报酬或为必要处理及限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人;董事报酬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Resolution and Limitation to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LI Hua1, TONG Chao2
  (1.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China;
  2.Shanghai Office,Kaiwen Law Firm, Shanghai 200122,China)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each country has carried out different kinds of resolutions to the crisis which is caused by sub-prime mortgage and provided supports to its enterprises. However, the directors and senior managers of supported enterprises are still enjoying high salary. In order to limit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a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enacted regulations to confine it. During the period of economic crisis, based on the tene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objective of protection of 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 and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interest between directors and 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 China shall establish director salary disclosure system, and enact regulations to authorize government with relevant power to limit the salar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or carry out necessary resolutions and restrictions when such corporations have accepted more than a fixed sum of supports from government.
  Key words:economic crisi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terest relevant parties;salary of directors
  
  一、问题的提出:金融危机下的高薪董事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伴随的市场萧条,诸多企业宣布裁员,失业率攀升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关心的焦点问题。为了挽救市场,各国政府都采取了不同种类的挽救经济的措施。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动荡却似乎并不影响公司董事及高管的个人收益,公司董事的天价薪酬成为社会焦点话题,使得高管薪酬改革成为政府监管机构及民众不能再回避的话题。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在接受政府巨资救助的同时,其向公司高管分发巨额奖金和续聘津贴的行为引起了美国政府和舆论的质疑和关注,公司董事及高管的高薪酬被称为“肥猫”现象。公众认为这一现象所代表的乃是一种社会之不公正,是一种资源分配极不公平的体现。
  二、规制困境:公司自治的需求与立法之缺失
  如果从传统公司法律理论分析,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如果限制董事薪酬,似乎有违公司自治原则。因此,在坚持私法自治的公司法理论中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支撑,对董事报酬的限制存在着困境。公司自治乃是公司法学界的重要准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延伸,其本意是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应当充分享有自由的权利[1]。对董事报酬的决定原则上应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总的来说,董事报酬的决定权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各国法律对此干涉甚少。就我国而言,《公司法》第103条已经明确了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报酬的决定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对公司董事报酬的明确限制。因此,凭借现有的法律框架难以对董事报酬进行明确的限制与制约。当然,从理论上说,若公司由大股东把持,设定畸高的董事报酬,对公司利益与小股东利益产生影响的,小股东有可能通过派生诉讼来实现限制董事报酬的目的。但是,由于此种情形涵盖面较小,且派生诉讼对小股东的压力较大,举证困难,因此很难成为一种全面有效的对董事报酬进行规制的方法。
  在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发展造成消极影响的情形下,政府对企业采取救济措施,客观上要求企业对政府的救助计划作出回应。基于社会公正之理念,需要对董事的高额报酬从制度层面予以限制,国家应对董事高额的薪酬予以积极干预。
  三、公司自治与董事报酬的国家干预
  由于立法缺失和公司自治原则的影响,传统的法律理论已经很难为限制董事的报酬提供有效规制。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者已经开始了限制董事报酬的立法尝试。美国通过了针对政府救助企业高额奖金的惩罚性税法案;台湾在2009年1月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如公司接受政府纾困方案时,主管机关应要求该参与纾困的公司提出自救计划,并得限制其发给经理人报酬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或限制,目前台湾的银行、金控及票券业已经规定该类企业需揭露个别董监及总经理薪酬。董事报酬的确定机制确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但现代公司法理论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被广泛接受,董事报酬的限制可以说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和定义
  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司法中列入社会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企业以追求利润并增加股东投资收益为其终极目标,只要公司满足了其对于经济利益的需求,那么其必然也会通过增加就业以及增强经济福利来对其所在的社区带来利润[2]。公司社会责任是从一个新的视角来考量公司的经济活动,利润最大化仅仅是企业目标之一种。除此之外,企业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3]。在欧盟委员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绿皮书中,其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描绘为“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其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过程中整合了社会和环境关怀”[4]。从普遍的意义上讲,公司社会责任表达了私人实体以对社会负责的方式进行活动,并视自身为社会的组成部份。它们将追求利润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但并不是唯一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更多地以长远的眼光来做出投资和战略决策[5]。正如美国公司法学家汉密尔顿认为,“由于公司管理的公认目标是追求长期利润而不是短期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在总的利润计算中,应当把这些社会因素非常合法地考虑在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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