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探讨


  [摘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提出了纯粹法理论。该理论主要包括纯粹法学的含义、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内容。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细细分析其理论后会发现凯尔森和他的理论都是值得敬佩和认真对待的。
  [关键词]纯粹法理论;法律与国家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
  一、纯粹法理论产生的理论背景
  凯尔森是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曾先后担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奥地利最高宪法法院法官、科隆大学教授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他在休谟的怀疑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和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开创了反意识形态的“纯粹法学派”。经历了两次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二十世纪,是一个“上帝已死”的年代,传统自然法学派已经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法学理论的主要任务不再是希冀传统自然法学派的死灰复燃,而是在于警惕一切新形而上学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出现。凯尔森就是在这个关键时刻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纯粹法理论傲视一切形而上学和自然法,顿时使欧洲风气为之一新。
  二、纯粹法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纯粹法理论的含义
  凯尔森在其《纯粹法理论》中写道:“纯粹法理论乃是实在法理论,其关乎实在法自身而非个别法律秩序,故本理论乃法之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之解释。”“纯粹法理论之旨在于认知其研究对象,其试图回答‘何谓法律’或‘法律从何而来’,而无意于对‘法律应该如何’或‘法律应如何制定’等问题强做解释。本理论乃是法律科学而非法律政策。”①从凯尔森的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法理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纯粹法理论是实在法理论,其只注重研究实在法的结构和关系;第二,纯粹法理论的纯粹性主要体现在它仅仅描述法,而将与法无关的一切因素比如道德、政治、经济等都摒除在外,以免法律科学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第三,纯粹法理论认为法律科学只能客观地去描述对象如何,而不能利用价值判断来评价对象怎么样。
  (二)法律秩序及其等级结构
  法律秩序即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秩序中的各个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归属于该法律秩序,是因为它们拥有作为它们共同渊源的基础规范。而各个法律规范之所以能够构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原因在于各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可回溯至基础规范,但法律规范并不是自基础规范逻辑演绎而生,而是在合乎基础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特定行为制定或发布的。关于法律规范的效力,法律规范不因内容而有效,一切内容皆可为法。②换句话说,某规范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仅是因为其是依据特定规则和特定方法而创制的,任何人都不能因其实质或内容不符合价值判断标准便质疑其效力,并因此将某行为摒除在法律规范内容之外。
  基础规范的内容是取决于构成特定秩序的事实的,关于它的效力,按照凯尔森的论述来讲,“‘基础规范’的效力并不是由造法机关用法律秩序创造的,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是被预定为有效力的,而不是像实在法律规范那样因为由一个法律行为以一定方式所创造所以才有效力。预定它有效力后,个人的行为尤其是创造法律规范的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一个法律行为。”③即基础规范是一个效力自明的规范。基础规范被预设有效后,基于它的法律秩序才会有效。至于法律秩序内的其他规范都是从比其更高的一个规范获得效力的,高级规范授权或委托创制低级规范,低级规范只要在高级规范中能找到依据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下位规范的创制或其内容不符合其上位规范,就会导致“违规规范”的产生,就会影响到该法律等级秩序的统一性。比如说,“违宪立法”中宪法和一般法律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不同位阶的,“违宪立法”将会导致位阶上的逻辑矛盾,若承认这种行为有效,将会导致作为封闭逻辑体系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性难以维系。
  (三)法律与国家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国家有别于法律且与之两立。凯尔森主张法律与国家应属于同一个强制性社会秩序,并且指责传统法律理论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因为传统法律理论一方面认为国家创制了法律赋予自身权利和义务,即国家是法律产生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又认为国家因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成为法律主体,即国家是法律的产物。凯尔森认为法与国家二元论将法律看作与国家完全不同的秩序是为了让法律为国家即造法又守法的这种强权事实进行辩护。该理论明显是将法律置于意识形态的束缚之中,这与纯粹法理论所描述的法的纯粹性是格格不入的。法律科学如果想始终维系其科学身份,就必须脱离政治、经济、道德等独立存在,其不应该以价值判断为基础替国家进行辩护。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大部分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论,即国际法分别依据不同的基础规范,处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认知论的基本要求就是一切法律皆应被视为同一秩序,同一整体。④法律认知的使命和自然科学一样,即将其对象描述为统一体。统一性标准的消极表述就是矛盾律,也就是说在规范领域主张以甲为内容之规范有效,便不能再主张以非甲为内容之规范有效。法律认知原本就是预设其对象是统一的,而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论却仍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处在两个不同的法律秩序中,凯尔森认为该理论违反了以上逻辑定律。国际法和国内法一元论即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秩序对于纯粹法理论来说才是认知论上之必然结果。
  但大多数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的人都主张国际法优先论。这部分人一方面否定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不是与国内法秩序相互独立、无关联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又主张国内法优位,认为国际法并未超越国家法律秩序,其只是本国法的一部分,也就是所谓的“涉外国家法”。因为他们认为国际法只有在主权国家接受其拘束时才会产生效力,即国际法是国内法秩序中因“接受”而规制国家涉外行为的规范。凯尔森指责国内法优先论背后藏有政治企图,称其只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与国家至上之观念。他认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这一统一法律秩序中,国际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其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并提到国际法的发展有可能在未来导致世界国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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