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当前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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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律体系研究是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方向,但在我国法学研究中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包括八个法律部门。对法律体系的解析有助于对法制建设的深入理解,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
  关键词:法律体系 法制体系 诉讼法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
  法系
  1 法律体系的内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一般有如下的特点: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也就是说,它不是几个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也不是一个地区或几个地区的法律构成的整体,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第三,理想化的法律体系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
  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内涵均存在着差异。法制体系,也称为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守法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等,是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侧重于表达一种法律传统,可以跨越历史和国度。
  2 法律体系研究的回顾
  本世纪以来,法律体系的研究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对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研究、欧美亚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以及法学大家的法律体系思想的思考,但是缺乏对中国当代法律体系的透视。刘笃才(2004)研究了我国汉代的法律体系,坚持汉代有科的观点,认为汉科不仅是定罪正刑之法,也是计功行赏之法,且汉代的法律除律令之外,还有科比和品约。王越旺(2004)研究了西欧中世纪的法律体系,认为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关系复杂,教会、君主和地方贵族鼎足而立,导致法律体系支离破碎,包括教会法、普通法、庄园法、日耳曼习惯法和残存的罗马法等,呈现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并存的状态。李玉生(2004)研究了我国唐代的法律体系,认为唐朝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律令法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和式所构成,这种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并强调《唐六典》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雷振元(2005)研究了契约型法律体系,认为世界上应该存在权力型和契约型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社会发展的趋势促进了权力型法律体系向契约型法律体系的转变。陈明(2008)评述了拉兹的法律体系思想,认为拉兹的法律思想适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缓和了法律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紧张关系,也实现了方法论的创新。埃里克斯·胡伊(2009)研究了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认为新加坡的法律体系一向以严厉和高效著称,且新加坡的法律进程与英国殖民者紧密而复杂地联系在一起,英国的法律传统、实践、案例法以及立法程序很容易被采纳。黄晓松(2012)研究了阿联酋的法律体系,认为中东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地区,宗教色彩浓厚,以伊斯兰文化为背景的政治、经济和人文传统,必然深刻地影响着中东各国的法律体系。
  3 当前中国法律体系解析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中国当代的法律体系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它的实然状态,即客观存在着的法律体系;二是指它的应然状态,即应当具有的法律体系。实然状态是实际的,而应然状态是理想的。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杰教授认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历史之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劳动法法律部门、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法法律部门等法律部门,从而构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3.1 宪法法律部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在宪法法律部门中,现行的主要法律规范是1982年通过的《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除此之外,宪法法律部门还包括一些种类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规范,如国家机关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及人民代表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授权法、国籍法和其他的若干公民权利法。值得一提的是,宪法法律部门还应包括立法法和监督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
  3.2 行政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管理活动的广泛性,致使行政法很难集中在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中。因此,行政法法律部门也不像宪法、民法、刑法那样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所构成。一般而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体现了管理方和被管理方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3.3 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以一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不存在较为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只有一部以《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民商法调整的特点是自愿、平等、合意、等价和有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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