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服务内涵研究


  摘 要 农村法律服务在维护农民权益,进行法制宣传,保障农村地区稳定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再次成为当下研究的热点议题。研究农村法律服务的内涵,辨析近似概念,分析特征,探索新时期农村法律服务的重大意义,对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具有研究作用。
  关键词 农村 法律服务 基层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2016年度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甘肃省农村法律服务现状调查与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研究》(立项编号:YB117)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周景春、欧秀芳、张勰、马爱萍、安一丹。
  作者简介:梁婷,甘肃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周景春,兰州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96
  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司法部为顺应新时代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于2017年12月25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这是自这两个《办法》于2000年公布后的首次修订。随着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研究又再次回到公众视野,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研究的热点议题。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对于维持农村稳定,维护农民法律权益,服务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对农村法律服务内涵进行研究,明确其概念、类型、特征和意义,对于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农村法律服务概念辨析
  目前,学者们在研究此类主题时,常用的概念有“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农村法律服务”等概念。这些概念经常被相互指代。对于这些相似概念的定位和辨析是研究的基础步骤。
  1.基层法律服务。北京大学傅郁林在《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文中从“基层”和“法律服务”两个概念上解读基层法律服务。认为“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的,是包括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在内的区域;而 “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 学者罗克良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傅郁林将“基层”和“法律服务”的分别予以解释目的是为明确“基层”和“法律服务”各自的内涵,而在她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一书中也是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展开的调查研究。所以,基层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有着特定对象和内涵的概念,如罗克良所述,它特指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社会提供的与律师业务性质相同的一种法律服务。
  2.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学者陈朝兵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的意向农村公共服务”。 他强调了政府的主导性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特性。
  3.农村法律服务。在农村法律服务这个概念的界定上,以学者张立平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所谓农村法律服务,也就是指司法组织和法律工作者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 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 。这种概念视角侧重于农村法律服务的地域性特征和对象性特征。具体而言,他强调了农村法律服务的主体是设置在农村或虽然设置在中小城市,但由于与农村接近,其服务的主要目标依然是为农村当事人的机构。而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为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
  通過以上观点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这三个概念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认为农村法律服务包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根据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为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形式,事业体制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然体现公益性特征,属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畴。而以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则具备了一定的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属性。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类型
  根据安东尼·B·阿特金森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的观点:“人们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一是公共产品;二是私人产品;三是介于公共和私人之间的混合产品。”其中,“公共产品”体现公益性特性,是由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基于个人“消费”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人们可以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在市场获得;而混合产品或服务则是由政府、社会及市场共同提供。 农村法律服务同样存在公共法律服务、私人法律服务和混合型法律服务三种类型的划分。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司法组织和从事这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除此之外还包括一些提供具有农村公益性特性法律服务的市场和社会力量。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包括三种:一是由政府根据法律体系的总体设计,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面向农村设置机构,提供经费。二是基于农村居民的需要,而政府无法在农村地区设置常设机构进行法律服务,通过向市场和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供给给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比如,政府付给公益律师一定费用,由他们为满足条件的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三是由其他主体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律师,以及一些活跃在乡村,具备一些法律知识和能力,代理部分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此类法律服务具有市场的竞争性、排他性、私人性和营利性;而混合型法律服务相对于农村私人法律服务而言,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比如,以合伙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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