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理论及其拓扑研究


  内容摘要:经济法责任相关理论的出现是在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的基础上进行细分的结果,因此其理论尚不成熟,基于此点而言,既然经济法责任理论是对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对自身理论体系的拓展,那么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而从经济角度而言,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经济领域里出现的矛盾不能仅仅依靠经济法的单一法理来加以解决,并且经济纠纷多牵涉到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进一步完善从经济法中派生出来的责任理论就显得尤为重要。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拓扑不仅是满足理论发展的需求 ,使其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先进性,而且完善的责任理论还是规范市场秩序、维稳经济环境的重要利器,因此对经济法责任理论进行拓扑研究具有理论与现实的需求性。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理论拓扑 成本补偿 独特性与经济性
  依照一般的法理而言,只要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当事人就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理论上认为的第二性义务,那么在经济法领域中同样存在责任理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这一前提下,经济法领域里的法律责任是具有客观存在性的。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不断加快,市场发展趋于成熟,其市场关系也会变得更加复杂,那么经济法责任作为权利与义务的权衡法与规范工具,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完善过程就更加具有急迫性与必须性,尤其是当前业界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尚未完整、全面,其理论体系也尚未完善,因此本文关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扑研究是基于现实需求而产生的。
  经济法责任的相关理论
  (一)经济法责任的涵义
  经济法责任是在部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指经济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强调是对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作用,它与其它的民事刑法、行政刑法具有相同的责任共性,但又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只要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他就需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因此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法作为责任的承担依据,同时经济法责任的存在又中和了经济主体的权利行为,人们的经济行为受到了责任后果的限制。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体系中其它法相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即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不仅能够与其它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并且能够在法律目的、功能、价值、精神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性的要求,与其它部门法相互并存于整个责任体系之中。正是因为经济法责任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因此其在理论研究方面才更加具备独特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质
  经济法责任的特质主要包括了社会性、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综合性、经济性,这是经济法责任有别于民事法责任与行政法责任的独特之处,也是决定经济法责任不可替代的重要特质。
  1.社会性。经济法的出现本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坚持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好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财产利益关系,但是民事责任、刑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主要是着眼于社会发展秩序的稳定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安全,在众多利益保护寻求者的面前它会更多地倾向于整体利益的保护,有时候就无法同等兼顾社会公众个体的利益。而对于经济法责任而言,它是将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居于首位,因此其社会性要远高于民事责任、刑法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同时社会性也反映了经济法责任对于社会广大公众的普遍约束作用与利益保障的广泛性。
  2.双重功能—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与民事责任、刑法责任、刑事责任有所不同,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功能,能够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为一体,也就更加容易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约束层。在经济领域,经济生活涵盖人们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社会个体对于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经济关系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制经济所形成的法律规范以及道德约束是属于他律责任的范畴,而在法制经济外各行业还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来加以约束个体的经济行为,这些行规就属于自律责任的范畴。经济法责任不仅包括了他律,也包含了自律,它可以将两者结合为一体,实现双重功效,从而促使我国社会经济走上更稳定的发展道路。对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刑事责任的惩罚性而言,经济法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效应,当违法行为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仅仅依靠经济赔偿是无法有效解决问题的,经济法责任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它就需要对违法者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措施,以此达到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效,增加他律与自律的影响深度。金浩茶油“召回门”事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正是经济法责任双重功能的重要体现。金浩茶油开创了我国茶油行业的先河,但在2010年8月中旬时,网上传出金浩茶油企业生产的若干批次产品苯并芘含量超标的消息,随后公司领导人将9个批次的产品全面召回,在这一次的食品召回事件中,金浩茶油公司不仅要负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需要对社会舆论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承担经济责任,并且经历这一风波后,金浩茶油公司往后在食品生产方面需要始终坚持自律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绿色生产,同时这一事件也会提起业界对于食品生产的相关警醒,从经济法责任角度而言,在处罚上实现了自律与他律的双重结合。在我国,食品安全的召回事件多次发生,尤其是在每年“3·15晚会”上更是披露出一批批在食品安全上存在缺漏的企业,对于经济法责任理论的拓扑则更加需要在这方面的空白区域进行完善,因为企业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刑法的约束仅仅是起到他律的作用,外在压力很多时候也存在隐性的弊端,而从根本上而言,企业的自律才是源头之兵,能够始终坚守自律的道德准则才能极大地降低食品召回事件的发生频率。
  3.综合性。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不仅包括了形式上的综合,还包括了责任功能上的综合性。在经济生活领域中,众多经济学家将经济法责任具体细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其功效相辅相成,但是整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却并非是三个方面的简单相加或是简单平均。例如以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来说,当消费者发现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借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而这种经济赔偿行为不仅仅是对商家不良经营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消费者维护社会经济市场秩序义务的重要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既是对经济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同时也是对经济法规的强化,通过功能综合性、形式多样化来不断推进经济法责任的实施范围与执行深度,从而进一步深化经济市场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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