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背景下农村普法教育的必要性及问题研究


  摘要:“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所关切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相关政策不断落实,乡村地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业的经济增长逐渐增高、农村也愈发美丽、农民的腰包也越来越饱。但在一切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时、农村的普法教育问题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带。在普法开展的三十几年来,国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提高,但在乡村地区,普法教育上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不仅使村民们不能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阻碍了“三农”问题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极大程度上影响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见普法教育对于国民的必要性,尤其是在乡村地区,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显得格外的重要。故本文针对在普法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给予相关建议,希望对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农村普法教育;必要性;问题分析;
  一、农村普法教育的概念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即施教者;客体则指该项实践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1]。因此,乡村普法教育,顾名思义,在地区上已经被限定。普法教育的主体是指进行普法教育的人,这个“人”既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当地的相关协会组织人员、普法教育的志愿者等。客体则指该项时间活动所针对的对象,对象则进行了限定,是农村地区的人,一般意义上指的是农民,农民就是接受普法教育的人,即受教者。因此,农村普法教育就是,指在农村地区,负有普法教育责任的组织或个人通过特定的手段和方式,对我国农村地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农民实施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律信仰为目的的教育。
  二、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必要性
  1.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从普法对象来看,大部分都是农民,农民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农民一直被作为非重点普法对象,直到五五普法才将农民作为普法重点对象,可见农民在普法的政策上要晚于城市地区。而且,在农村地区,由于其先天性缺陷,就会使得农民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法律信仰方面有所缺失。由此可见,普法的开展能够大大提高农民在法律上的意识,树立正确法制观念,能够使农民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指导自身的实践活动,能够潜移默化的增强农民的法律素养。从而形成隐形循环。
  2.加快农村法制化进程
  普法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促进村镇法治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素质,还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减少城乡矛盾,有利于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共同繁荣[2]。
  3.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普法工作不仅仅“仅是”普法,普法既能使农民学到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之外,还能帮助农业的经济发展,“普法”通过“人”这个能动的客体,让普法的运用得以实现,在进行农业作业时,农民根据所学的法律知识,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从源头上杜绝了触犯法律的成本,也使农业可以良性循环,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
  三、农村普法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1.有关“三农”问题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为止,关于我国“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跟随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脚步了,形式异常严峻。主要体现在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跟于当前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不能使有关涉农法律法规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甚至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涉农法律法规还属于空白阶段,并没有及时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并且与城市地区在法律法规上还有许多差异,使农村农民与城市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存在着许多不平等。使得涉农法律法规在实际的操作当中严重与农村的实际情况、理论、实践脱节。导致涉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低[3]。
  2.主客体法律意识淡薄
  2.1.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办事效率不高。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多数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文化素养也不是很高,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背景上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在遇到村民涉及法律问题时,并不能迅速做出回答,缺乏回答问题的及时性、有效性、有用性。
  2.2.农民法律意识薄弱,依法维权意识较低。
  作为接受法律教育的一方,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并不是很高,并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中青壮年基本在外打工,留在农村地区的基本就是“6.1”、“9.9”等人群,特别是留在农村地区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受时代背景的影响,文化水平较低,不会主动的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根据调查发现,有近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同时,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過诉讼解决矛盾,并且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依法维权尚未普遍[4]。
  3.普法与农村地区的习俗等存在偏差
  这一问题在多数地区都有出现,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当地的习俗文化很有可能与普法中的某一条规范进行冲突。村里制定的村规民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奖罚标准,这些民约一般是在农民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中得出,并结合当地习俗,制定出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在执行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相对于村规民约,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则又是另外一种行为规范,在实践宣传教育中,势必会产生冲突和矛盾,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5]。
  4.农村普法教育形式单一
  现在农村大部分的宣传形式多数还是以放广播、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等形式开展。难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宣传内容上也并没有什么亮点,、很难根据当地农民喜爱的内容形式进行宣传,办事效率较低,呈现出来的效果也较差。说到办事效率低,也跟问题二中第一个小标题有关,就是法治宣传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及法律知识也较低,对宣传这一部分并未做到心中有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的办事效率,导致在宣传法律知识时,“照本宣读”、“照册宣读”等方式屡见不鲜。使得在传授法律知识时,缺乏生动性,反而增添了一丝枯燥,很难提高农民学法的热情,使得普法工作很难达到预想的理想效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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