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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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减缓全球变暖的趋势,打造人类宜居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体系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和阶段性成果,结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总结其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建立带来的启发,以取长补短,实现绿色发展。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
  2016年4月22日,《巴黎协定》在175个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共同努力下在纽约正式签署,标志着世界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迈出历史性的一步。2016年11月7日至18日约200个缔约方国家外交官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二次缔约方大会。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会者,深入讨论了如何执行《巴黎协定》的具体措施以及加快了推进《巴黎协定》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实的步伐。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艰难旅程正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努力下完成签订,1997年《京都议定书》正式拟定完成进入实施阶段。2000年3月,欧盟开始尝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颁布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绿皮书。2001年3月,美国未签署《京都协定书》,标志着欧盟成为《京都协定书》的关键参与者。2003年,欧盟正式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方案,2004年开始实施,2005年该方案正式运转。多年来,欧盟一直走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的前列,为其他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表1列示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各个发展阶段的主要构成要素。
  (二)美国芝加哥排放权交易制度
  2003年美国成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该交易所是当时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气候交易所,是有芝加哥当地企业自愿组成的具有法律力度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构。CCX会员有来自汽车、航空、电力、制药、交通等第二产业的不同企业,通过总量交易模式,遵守溯往原则,实现碳排放权交易。2006年CCX向欧盟开放碳排放配额,标志着欧盟和美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出现连结。但CCX市场自愿性强,市场规模小,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建立有一定的局限。
  (三)英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2002年4月,英国率先实施了全球第一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制度(UK ETS),自2007年起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产生交集。其交易类型为总量交易模式与基于项目信用交易相结合,具有自愿性和强制性,并设立有明确的惩罚机制。英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政府与企业确立为互利合作伙伴,促进形成税收与碳基金共同作用的混合机制。
  (四)韩国排放权交易制度
  韩国,以电子、汽车和服务产业为支柱,碳排放量居于世界第九,转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势在必行。2010年1月,韩国确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同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標志着韩国正式开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2012年5月,韩国政府宣布于2015年全面打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为与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接轨做准备。
  韩国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以碳金融制度为基础,主要运作方式是在金融市场内募集,对碳排放权交易投资。
  二、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启示
  (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现状
  2011年,我国开设了首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最大的超级大国,我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中,党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在“十二五”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重大政策文件中也提及了相应的要求和应对措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也明确提出我国计划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此外,由于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势必会产生前所未有的环境代价,欲要退出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传统发展路径,提高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建立成熟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迫在眉睫。
  (二)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缺陷性分析及启示
  第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在立法上,我国无专门的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法律,也无相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只有从环境保护与限制企业排放行为来看,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全都不属于专门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为加速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和碳排放交易制度体系的建立,以及加快节能减排的步伐。
  从微观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出台更完善区域性、地方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
  从宏观上,应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的立法地位,国家应进一步开展相关法律立法研究。
  第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较窄
  从我国当前碳排放权交易的七个试点省市来看(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湖北省、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主要为工业领域中能源密集型行业,包括电力、钢铁、化工、石化、冶金、纺织、医药以及造纸等工业行业领域交易主体。
  并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不仅未覆盖温室气体的全部行业领域,而且只有主体的历史排放量和排放规模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展开碳排放权交易。显然,这不利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建立的基础上,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范围必须扩大。
  第一,扩大行业领域。
  扩大工业行业领域的同时加入并扩大非工业行业领域,包括林业、农牧业、服务业以及政府行政领域等。
  第二,提高非排放主体的碳基金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参与度。
  碳基金,包括政府碳基金、国际与政府合作的碳基金、政府与企业合作的碳基金以及企业自行募集的碳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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